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着重提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一个进步,也是一件好事。因为这一政策的推行可以适当增加农民,尤其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及其家庭的收入,也将有利于农用土地适当集中搞规模化经营。表面上看,这样做还有利于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但是问题并非这么简单。我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本身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弄不好不仅解决不了农民进城定居城镇化问题,甚至还会反过来阻碍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只是一项轻徭薄赋惠农政策,远不足以解决人的城镇化问题
有人很可能对这一标题不以为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增加农民,尤其是进城打工农民的收入,为何不足以解决人的城镇化呢?对此,我们先说一些数据吧。比如,2012年我国农民工的人均年收入为2.6万元。按农民工家庭平均3.5人口计,其人均收入则约为7500元/年,加上土地流转收入人均1400元/年(按平均每户承包土地7亩,人均2亩,每亩流转租赁费600元+100元粮食补贴共700元计——部分地区承包地流转租赁价格或高于或低于这一数字——作者注),农民工家庭人均收入大约为8900元/年。这一收入水平高于同期以务农为主的农户家庭人均7000元收入,但与同期城镇居民人均年收2.7万元相比则仅为其三分之一。也就是说,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是进城打工农民家庭人均年收入的3倍。
这个算法是站得住脚的。再说一个数据为辅证吧:根据官方数据,2012年我国城乡差距约为3.23:1。对于农民工家庭人口来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其大约高3倍而不是高3.23倍,正好与我的这一计算大致相符。当然,这还只是算了农民工的人均直接收入,没有将教育、医卫和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包括在内。因为这些福利的提供是政府的职责,应由政府的公共服务加以解决。不过即便如此,这也足以说明,农民工打工收入即便再加上这次允许其承包土地流转而增加的土地流转收入,也只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显然是远不足以支撑农民工家庭迁徙和定居城镇的成本的,更不用说在城市买房定居了。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农民,特别是农民工来说,就没有好处了吗?当然不是。好处是有的,也就是前面算出来的,即在农民工打工收入基础上再增加一笔额外的土地流转收入,人均约为1400元/年左右。这笔收入是一个什么概念呢?我们可以再算一个帐。10年前中央推行惠农政策,取消农业税和增加粮补,每个农民约可增收入300元/年(取消农业税农户每人约可增加100元收入,而粮食补贴每亩100元,按7亩地,700元,平均3.5口人的家庭,每人亦可增加另外200元)。但如扣除这十年来的物价上涨因素,这次允许承包地流转的惠农政策与10年前取消农业税的那次惠农政策在程度上虽然略好些,但其实也差不多。这就是说,对于农民而言,承包权流转能够增加收入当然是好事,但这远不能解决不了他们迁徙定居城镇这一大问题。
有人会说,那现在承包地可以抵押贷款呀。允许承包地可以抵押贷款虽然扩大了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增加了农民的选择,但土地承包权本身的价值有限,这使得即便拿其去抵押贷款也贷不到多少钱,最多是其流转租赁费的2-3倍,每亩1-2千元而已。而且贷款的钱你能拿来消费或移居城市吗?肯定不行。另外,根据报道情况看,各地在承包地抵押贷款的操作上都有一个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和登记的环节,否则商业银行就不愿发放贷款。我们且不说承包权可以抵押贷款是否符合通行的金融信贷原则,只说这样做今后会给政府走成怎样的困扰。因为政府硬性推行承包权可以抵押贷款,其实是在拿政府的信用做担保。以后一旦农民无法还款,发生信贷诉讼,政府将何以处之?准备好了履行担保责任帮助违约人还款吗?如果没有,今后发生了该怎么办呢?即便银行胜诉,它要那块地的承包权干什么?土地所有权人又将如何看待此事并维权呢?
所以我们可以说,允许承包地流转及抵押贷款等扩大承包权能,对农民而言,经济上仅是多了一个选择,又一次轻徭赋而已,解决不了多大问题,而且,今后还会产生很多显而易见的法理矛盾和法律纠纷问题。
我之所以要计算前述这个小账是为了让决策者和读者们知晓:仅仅是推行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不是推行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在内的整体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远不能推进城镇化的。从这个经济小账可见,2.6亿农民工即便将他们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全部流转出去,他们还是无法籍此而移居城镇的。相反,流转出去的土地承包权却像一块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紧紧地勾住那这些希望移居城镇的农民,使之无法脱离土地的羁绊而最终融入城市。
那么有人会说,即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让农民迁徙城镇,但它会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从而有利于推进农地的规模化经营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现。所以还是可以搞的。对此结论,我仍然不敢苟同。因为很多地方的实践都表明,仅仅是农业用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而不是其完整产权的市场化交易,表面上虽可暂时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但也是不可持续的,而且还有碍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