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地承包权流转不利于粮食生产,也有悖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实现
前面我们说了仅靠承包权流转远不足以从经济上帮助农民工家庭迁徙城镇,不利于人的城镇化推行。这里我再说一下农地承包权流转为何会有碍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根据去年我们对安徽省某些县市乡镇的调查,发现承包权流转价格一般都是按当地粮食平均年收成计算的,约为500-700元/亩。低于这一流转价格就很难租赁到流转的承包农地。但按照这一平均年收的土地流转费用支付后,土地租赁方,也即承包土地的受让方,如再在流转租赁来的土地上继续种粮食,绝大多数都会出现经营亏损,除非他能在种植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一下子将粮食产量提高20%或以上。但这在实践上是绝对不可能的事儿。
于是,至少有三分之二或以上的承包土地租赁方(很多都是企业和公司),在获得流转来的农地后,都拿来或种植高档水果和大棚蔬菜或搞园林建设,还有不少干脆改变农地用途,从事特种养殖或发展农家乐等旅游设施,试图以此弥补先前按照当地平均年收支付了的流转成本,避免亏损。但这种做法已在不同程度上减少了当地粮食种植面积。当然,也相应减少了当地的粮食产量。还有一部分农户,如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受让土地后虽然还坚持继续种粮,但其必须承担的高昂的土地租赁成本则使之基本处于亏损或非盈利状态,大多艰难度日。国家给与他们的某些补贴,如农机和燃油补贴等,每亩仅几十元,远不能弥补其必须付出的每年每亩数百元的土地租赁费。毋庸讳言,这种情况已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较多地区的粮食生产和产量。可以说,凡是农地流转较多地区,其粮食总产量大多是降低而不是增加的。还有,受到第二轮承包年限的制约,很多地方的土地流转期限多为8-10年左右,很少有10年以上的。土地受让方因此一般不愿意在租赁土地上增加种植业所必须的地力培育上的投入,导致地力过度透支逐渐衰竭。
就以上情况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身并不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能有效地扩大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方式。即便表面上暂时扩大了农业规模,但因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身所产生的相当于普通年收的成本,使得继续种植粮食难以为继。如果承包地租赁方不得不因此改变农地用途转作它用,则必然会让国家粮食安全处于一个危险的境地。
对于后者,国家虽然可以通过颁行严格的土地流转管制办法加以严格地控制,但这样一来,必然会限制农地流转,使得计划中的农地规模化经营成为泡影。而对于前者,如果国家通过增加对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种田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种粮补贴来予以鼓励,则又会大幅度推高粮价,引发基本物价上涨。不仅如此,这类无限制增加农业补贴的做法还必然会受到WTO黄箱规则(WTO成员国对农业补贴不能超过本国农业总产值的8%)的进一步制约,甚至引发其它国家的不满和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