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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局限性分析(4)

四,建议整体同步推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为此我建议,中央改革领导小组应该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行整体研究和设计,同步推行包括承包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在内的一揽子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分轻重缓急和先后次序,但所有各项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革都必须是以赋予农民完整土地产权为最终改革目标,而不能有的是赋予完整产权,有的则不是,而仅仅是赋予其部分产权或权能。那样最终只会阻碍人的城镇化的健康进行以及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实施,从而产生与我们当初设定的改革目标可能是截然相反的结果。

这里,我必须强调的是,在建立起严格而完善的耕地保护制度基础上,将农民承包的农用土地和宅基地一并纳入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并实行市场化交易是完全可以保障粮食安全的,而且也是推进人的城镇化的唯一途径。这样做不仅符合法理,也丝毫不会从整体上改变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的性质。那种担心将承包的农用土地和宅基地完整产权赋予农民可能会颠覆集体所有制的想法显然是多余的,也是不必要的。

三中全会《决定》多处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整体改革可最终将那些市场价值高达数以百万亿元人民币计的集体土地资源资本化和财富化,从根本上扩大内需,促使农村市场经济进入一个大发展时期。最后我要说,赋予广大农民完整的土地产权才是最好的富农政策,也是推进人的城镇化健康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终实现的唯一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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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标签: 承包权   局限性   流转   土地   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