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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否决”类公共产品的供给

当四分之一国土处在十面“霾”伏之中,稍有一点常识和独立判断能力的人,都不会将其真正的元凶,锁定为哪一个具体的要素。

雾霾的大面积持续发生,主要是因为燃煤、土壤尘、二次无机气溶胶、工业污染、汽车尾气、垃圾焚烧与生物质燃烧吗?据中科院大地物理研究所研究员的报告称,确是如此,而且占比依次是18%、15%、26%、25%、4%、12%。

问题在于,这些都不过是一些具体的原因,是雾霾产生的物理原因而已。雾霾的大面积持续地发生,真正的终极原因,坦率地说,是因为在我们社会治理体系中,“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雾霾,不过是这种制度性缺陷的物理产出而已。

常识告诉我们,雾霾具有典型的“负外部性”特征,通常是指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不必为此承担成本的现象。比如,你燃煤形成的污染,建筑制造的土壤尘,为了自己利益产生的二次无机气溶胶或工业污染,你的汽车尾气,垃圾焚烧及生物质燃烧造成的污染等等,都会加剧雾霾的损害,但你却不必为此支付成本。正因如此,就需要另一种力量来制定标准,主持公道。这种职能,通常就由政府或第三方组织来承担,以便随时阻止或叫停这种“损人利己”的行为。毋庸置疑,叫停或纠正雾霾“负外部性”的行为,本身是政府的职能,是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果政府的这一职能缺位就意味着政府失责,意味着政府本应提供的“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要保证政府履行这种职责,必要的惩戒机制必须健全,即有力有效的监督问责机制——“否决”机制不可或缺。

质言之,对于雾霾制造者的“非外部性”行为,政府负有第一责任,一旦政府失责,在遏制“非外部性”行为方面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甚至纵容,就应该有一种“否决”的力量对其进行惩戒。遗憾的是,当下中国最紧缺的就是此类制度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既缺乏纵向的有效“否决”机制类公共产品供给,也缺乏横向的有效“否决”机制类公共产品供给。退一步讲,即便有纵向的“否决”机制,也往往会被“权大于法”的现实人情环境所抛弃或搁置。而有效的横向“否决”机制,更多时候,也不过摆设而已,比如民间的舆论监督机制等,就很难发挥真正的否决职能。更何况,在GDP崇拜主导下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本来也是雾霾产生的主要推手之一。如此而言,要彻底根治雾霾,减少其存量,遏制其增量,唯有在加强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下功夫或可有效。

毋庸讳言,唯有权利可以有效地制约权力,发挥监督和“否决”的职能,防止人类在错误的泥淖里越陷越深,在邪恶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治霾何尝不是如此。因此,只有用有效的制度性公共产品供给,特别是“否决”类公共产品的供给,才可能有助于随时叫停或延缓疯狂的致霾行为。这才是最根本的治霾手段。具体说,唯有建立“闭环式”权力监督机制,“否决”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才是有效遏制雾霾的不二法门,才是还蓝天于国民的大道“抓手”。

简言之,告别雾霾,既不能祈求风雨,也不能仰赖清官。雾霾的大面积持续施虐,不过是“否决”类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物理产出而已。要彻底根治,唯有优化问责机制一途,必须尽快加强“否决”类公共产品的供给。这才是正道大道,也是根本之道。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