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被认可怎么办?
相比消费者“后悔权”,新《消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更让一些经营者“抓狂”。
新《消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此条款本意是解决消费者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可如果经营者穷尽了自己的举证义务,消费者还是不认可,不肯友好解决纠纷,怎么办?”红星美凯龙京沪及西南大区营管推进部部长李健表示困惑。
李健举了个例子:家装公司铺好了木地板,6个月不到,地板吸水拱了起来,公司举证说明是消费者个人因素引起的,可如果个别消费者就是不接受经营者的举证,一定要其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怎么办?新《消法》没有明确。”
记者发现,一些经营者已开始实施“签字验收”制度,试图借此绕开将来可能发生的举证纠纷。文定路上一家家具店的汪老板告诉记者,家具交付给消费者时,会让消费者详细查验细节,消费者签字确认没有问题后,以后如有破损由消费者承担责任,“都用了6个月,坏了还怪商家,岂不是不讲道理?”
释疑:“消费者签字验收,不能作为经营者规避举证责任的理由。”陶爱莲表示,如果经营者逃避或不能就有关瑕疵举证,就可视为由经营者承担相关责任,根据有关的“三包”规定,履行退货、换货或维修义务。对于消费者非理性地否认经营者的举证,她透露,市消保委正在就此进行调研,可能在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修订中,加入有关内容。比如引入第三方进行鉴定,判断经营者的举证是否有效,或借助消费仲裁途径,来解决矛盾很大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