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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结合(2)

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路径

从某种程度上说,家庭经营存续的规律性与现实性,是通过家庭经营模式在构建农村资本和劳动间利益一体化的牢固契约机制上的先天优势集中展现出来的。农户家庭主观上对要素配置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报酬是非常敏感的,只要有经济上的合理性,就会不断投入劳动和新技术。理论上是如此,但这并不代表在家庭经营中实现现代农业所要求的专业化和商品化会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它在很大程度上仍受制于宏观环境的建设、与从传统向现代的制度转型密切相关,欲要充分发挥家庭经营在推动现代技术要素的投入和发展生产力上的作用,当然也必须从相关制度构建的视角进入。

首先,要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通常来说,要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有两个途径:一是实行规模经营;二是通过增加土地投入,实行集约经营。在现有的国情条件下,实行家庭经营基础之上的适度规模经营进而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是可行的,但需要反复思量的是怎样扩大土地规模的问题。当下有很多人认为实现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消灭乡村的过程,城镇化和城市化伴随着农业劳动人口向城镇的转移,也唯有如此才能解决中国“人地比”的问题,进而实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的目的。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实现城镇化、为了实现所谓的土地规模效益,盲目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让农民被迫离开土地显然是会付出巨大代价的。因此,应该把集约经营的方式作为提高家庭经营效率的主要途径,而伴随着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逐步实现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同时,农业土地流转是事关国家建设全局的大事,必须慎重对待,而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到底应该是“先动人”还是“先动地”已经超出了简单操作程序范畴的意义,是关乎中国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能否永续发展的问题。一方面要把集约经营作为提高家庭经营效率的主要途径,另一方面则要逐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断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坚持土地流转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杜绝打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旗号强占强征土地的现象出现,尤其要强调在城镇化过程中禁止强迫农民以土地权换市民权,不允许任何组织强行流转农户土地,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国家强制征地权所涉及“公共利益”的范畴,减小相关行政行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确立在严格控制非农用地总数的基础上侧重于将更多土地留给农户集体开发的理念,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管理服务,重点是引导和鼓励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适度集中,同时提高这些经营主体的农业科技应用能力和市场经营能力,使之成为现代农业的合格经营主体,实现传统农业家庭经营向现代农业家庭经营的转型升级。⑤此外,如学者韩俊所提出的,还要着重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集约化家庭经营与产业化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农业双层经营体系,坚持建立健全企业和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将土地经营收益合理返还给农民;坚持依法依规经营,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其次,建立健全农业经营服务体系。当下家庭经营所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经营无力应对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农户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市场行情,无力抵御市场竞争,再加上单个分散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较高,导致农户利益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则是农户在生产经营上常常彼此模仿,造成结构趋同和同步震荡,农业产业的恶性循环由此形成。家庭经营只靠自身的力量难以应对生产经营各环节中的所有问题,除了推动发展农户间的联合与合作之外,建立农业经营服务体系至关重要。只有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来建立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服务体系,才能确保把各种现代生产要素注入家庭经营中,以实现提高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降低农民经营成本并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目的。

当前最直接、最具可操作性的办法就是充分发挥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依托作用,并强化村集体组织在统一经营和服务方面的作用。具体来讲就是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提高其为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组织农民尤其是对接市场方面的优势,带动农户从事专业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和销售的有机结合,使之成为风险共担的利益聚合共同体和应对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组织。与此同时,还要借助政府引导和市场驱动两个机制的作用,围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各个环节的需要,加快培育包括信息、技术、购销、农机、运输、加工、贮藏等多领域多类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然从现阶段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来看,还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例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主体地位不明确;农业科研单位、农业企业覆盖面狭窄;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有限,而农业服务内容又相对单一,现有的农业服务也主要集中在提供良种等非常有限的项目上,早已不能满足农业生产各环节的多重需要。这些问题不解决无疑会从不同程度上制约农业社会化服务格局的形成,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更需要的是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宏观协调整合,通过改革完善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农业服务在农业发展中的地位,有意识地加强政府对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系统的干预和协调,以提高整体运作效率。提高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现代农业建设的比重,逐步改善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建设,加强农技推广服务的投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及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力求为农业社会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发育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在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把家庭分散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和服务的优势结合起来,形成有活力的农村经营体制。

(作者单位: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丛丽华:“论家庭经营的合理性”,《鸡西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②顾益康:“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新探索”,《观察与思考》,2012年第2期。

③钱忠好:“论家庭经营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经济问题》,1999年第7期。

④关立新,林冬冬:“发展现代农业:微观组织重构与宏观环境培育”,《学术交流》,2010年第8期。

⑤朱信凯:“农村家庭经营适合我国国情”,《理论学习》,2011年第6期。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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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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