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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恐战略刻不容缓 把恐袭杜绝在源头(2)

面界定什么是恐怖分子、什么属于恐怖袭击?对恐怖分子有什么样的惩治手段?恐怖分子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纵容和包庇恐怖分子的人又要追加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专业反恐力量和普通民众在反击恐怖袭击时有什么权利和义务,可动用什么手段?这样才能给公民以明确的法律支援和保护,给恐怖分子以法律上的震慑。

同时,我们还应以武警为骨干成立武警反恐特种部队,专司反恐任务。武警有这方面的优势,因为武警本身就有反恐职责和使命,人员素质高,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相对于一般的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常年成建制生活工作执勤,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有利于提高反恐的实效性。

另外,我们还要强化公安干警的反恐职能,使他们接受必要的训练,配备必要的枪械和自卫、防护设施。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民兵预备役反恐训练,让他们参与反恐巡逻和协防。在各级军分区、武装部下应该成立反恐应急小分队,随时准备配合武警、公安反恐专业部队处置恐怖突发事件。

我认为,反恐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采取区域联防式部署,分片负责。

首先,应该把恐怖袭击杜绝在源头,防患于未然,御敌于国门之外。现在境外某些地方已经成为“三股恶势力”的集散地和藏身地,我们应该在征得相关国家的同意和配合下,在尊重对方主权的前提下,对恐怖主义的集结基地、恐怖思想的传播地、指挥中心、通信情报枢纽、装备供应地给予定点清除,对恐怖袭击的策划者和要犯应张榜公示,全球缉拿。凡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我们在军事上仍然奉行“后发制人”的方针,但反恐战争有其特殊性,它是非战争军事行动,我们不必拘泥“不打第一枪”的原则,恐怖分子已经向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大开杀戒,这就是打响了第一枪,我们在掌握确凿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任何追杀、清除都是自卫行动,都是合理正当的。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制定《境外非战争军事行动法》,使我们的定点清除有法可依。

其次,我们要把我们的国境线建设成为反恐警戒线,严防死守,决不允许恐怖嫌疑人和作案器械出入。

对“三股恶势力”猖獗的重灾区和敏感地区要加强军民联防,在加大军力警力投入的同时,更要依靠当地政府和民众对危险人物加强监管,对凶杀器械严格收缴。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人员要奖赏鼓励,对包庇、窝藏犯罪嫌疑人的人员要绳之以法。要高度警惕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将恐怖袭击与民族问题混为一谈,制造、利用、激化民族矛盾。广大少数民族同胞同样是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反恐离不开少数民族同胞的理解和支持。

对敏感地区以外区域的反恐应该“内紧外松”,张弛有度。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内部管理,要加强对危险分子的排查、监控。对当地居民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教育,一线公安干警要配枪上岗;二线武警特种部队要配备快速机动工具,如直升机、防暴突击车、警务摩托等,以便形成动态威慑,一旦发生恐怖袭击,能够在第一时间快速抵达现场。

第三,要构建情报互通互联系统。情报是及时发现、预防、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前提。要在“反恐法”的授权范围内,动用一切人工和技术手段对重点人物和目标加强监控。同时在国家反恐中心对来自各个方面的情报进行整合、鉴别、精确分发,提高情报的时效性、有效性。

最后,要加强反恐国际合作。恐怖主义现在已经是人类公敌,必须全世界联手才能将其挫败。在国际反恐中,大国合作尤为重要。因为大国拥有优势的反恐资源和手段,又往往是恐怖袭击的目标国,理应担当更大的反恐责任。

大国合作主要是两个层次,天灾和人祸。人祸是第一层次,大多表现为传统安全领域。但由于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往往对人祸的界定产生分歧,甚至对立。因此,在这一层面的大国关系,基本是以竞争为主。

天灾是非人类因素造成的,大多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面对天灾,人类不论国籍、政见如何,都显得那么无助无奈。因此,在这一层面的大国关系是以合作为主。

恐怖袭击则介于天灾、人祸之间,大多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天灾”,既属于传统安全,又属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因此,在这一层面的大国关系,基本是又竞争,又合作。但是,由于某些大国对恐怖主义的界定采取双重标准,增大了合作的难度。

需要指出的是,反恐必须标本兼治。要根除恐怖主义必须铲除滋生恐怖主义的土壤,包括消除贫富差距,解决社会不公,尊重不同文化和宗教,各民族平等互利、和睦相处,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程度,扫除迷信和愚昧……只有从文化、制度、法律和安全层面综合治理,才能根除恐怖主义,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罗援 作者是中国战略文化促进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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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斯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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