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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齐格蒙特·鲍曼的社会秩序观

【摘要】关于社会秩序的探讨是鲍曼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理论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鲍曼运用后现代的叙事方式对秩序的概念进行了解构,用知识考古学的方式对社会秩序的生成原因进行了溯源、对秩序的发生机制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对社会秩序设计的主观性、人工性等特征进行了阐释,最终论证了现代性与社会秩序的亲和性关系。

【关键词】齐格蒙特·鲍曼 民族国家 现代文化 社会秩序

齐格蒙特·鲍曼用独特的现代性视角,挖掘出了秩序与现代性之间存在着亲和性关系,用现代性的两个组成要素—民族国家和现代文化阐释了现代社会秩序产生的机制,揭示了现代社会秩序人工设计的本质属性,证明了现代性将追求秩序性作为自己的目标,是有其内在根源性的,这不仅是对社会秩序理论的有力补充,而且对我们在现代性背景下如何构建社会秩序,如何看待和评价社会秩序,以及预测社会秩序的变迁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秩序生成的溯源:两种假设

关于“秩序”的概念,鲍曼并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也没有明确界定出它的内涵与外延,唯一可以确定的只有两点,一是他对秩序与现代性之间的某种关系进行了建构,即现代性把秩序的创造、维持与延续看作一项使命;二是他运用了与秩序相关或相对的概念对秩序的生成进行了描述。如果用当下后现代的话语来说,鲍曼通过其他的概念对秩序进行了“解构”,这种解构更有利于我们对秩序的来源及其生成有清晰的认识。

社会秩序诞生的假设一:从“无序”到“有序”。鲍曼从“无序”与“秩序”的对立统一中,描绘出人类从“无序”向“有序”追求的现代性梦想。18世纪是理性的时代,这也是一个关于“解放人”,弘扬“人性”的时代,所有关于整个世界的想象都围绕着“人”这个中心转动,“人类将世界看作是本质上为人类的一种创造物及人类各种能力的试金石,从这时起,世界首先被理解为人类的追求、选择、成功与失败的舞台”①,在这个舞台上,人类发现了“无序”与“秩序”这对孪生兄弟。无序是“一种特定的先于创造的原初状态,这种状态以所有元素的流动性、无定型性、不确定性、无差异性和整体的混乱为特征”。具体表现为一种“可能出现一切事物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没有一件事情发生的可能性高于其他—即使有这样的情况,也是我们不能预料的”,因为在无序中,“变化是永恒的”②,所以这种状态在它们的勾画者眼中就显得不清晰、模糊、不可预见。相反,秩序的意思则是“单一性、稳定性、重复性和可预见性”,它意味着“在一个情境中,某些事情比其他情境中发生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而其他事情更不可能发生,或者是根本不可能发生”,有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把这种情境称之为“有秩序的”③。显然,无序与秩序相比,“它是一种对规范的脱离,对事务正常状态的干扰,是一种非规范和例外的状态,一种危险的状态,一种充满危机和弊病的状态”④。同时,秩序意味着对可能性范围的删减,对事件发生概率的控制,也预示“对自己行为的将来结果很少有错误甚或毫无误差的预言能力”⑤,这让人们感觉到“有秩序”的重要性,人类不能接受无序,人类生活的环境再也不能听凭偶然事件的摆布,再也不能任其成为不一致和不协调的各种力量表演的游戏所产生的结果,人们开始构建秩序,在偶然、混乱盛行之处,“建立或保持秩序或适当的状态,根据规律办事;规范,统制,管理”⑥。虽然秩序和无序在人类的眼中是如此的对立,人们抱着只能择其一的态度,要么有序,要么无序,但鲍曼认为,秩序与无序也是有统一之处的,因为秩序的他者不是另一种秩序,混乱是其唯一的他者,而“秩序和混乱都是现代之孪生儿”,为此,鲍曼曾把“秩序意识的特征”界定为现代意识的特征,即“只要存在分为秩序和混乱,它便具有了现代性,只要存在包含了秩序和混乱之抉择,它便具有了现代性”⑦,因此,当人类开始构建和追求秩序,消灭混乱的时候,现代性便诞生了。

社会秩序的生成二:“纯净”与“肮脏”的对抗。鲍曼运用隐喻的手法,通过叙述“纯净”和“肮脏”之间的对抗,揭示了人类的一般本性(即积极地重新组织我们生活的环境,使之符合一定的秩序,即构建秩序)和现代性的产生(即秩序的更新,人工秩序代替日常惯例是我秩序)。鲍曼认为,“纯净是使事物处于各种位置的幻觉”,即“每一种事物处在恰当的位置而不在其他地方”;因此“它也是秩序的幻觉”,“没有对秩序的想象,不把事物放到正确的、恰当的位置—这一位置恰好不是事物自身‘出于本性’填充的位置—就无法想象纯净”。纯净的对立面则是“肮脏、污秽和污染的象征”,对于一般人而言,对“肮脏”的防范只不过是卫生学和美学的问题,然而,鲍曼认为,肮脏永远不是一个孤立事件,它是相对其他事物的有序状态而言的,哪儿有肮脏,哪儿就必定存在一个有序的体系。它们是“错位的事物”,“使得它们肮脏的不是事物的内在本质,而是其方位,更确切地说,是追求纯净者想象中的事物秩序的方位,某一背景中肮脏的事物放在另一背景中可能变为纯净,反之亦然”⑧。鲍曼认为,消灭“脏”的方式就是改变分类系统,使之纯净和有秩序,而引进一种新的人工秩序慢慢替代“日常惯例”的秩序则成为最好的一种方式,“这种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秩序状况与现代纪元的开端恰好重合”,因此,“我们能够将现代性界定为时间及其有序化”⑨,这种有序化是在我们控制的世界中,“对每一种情况都有一个明确的(有规则的而不仅仅是启发式的)灵验方法加以处理,没有一种情况不附有灵验的方法,在所有这一切实现后,现代性便随之带来”⑩。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新“秩序”的生成就是现代性的到来之日。

构建社会秩序的主体:民族国家

构建秩序的主体—民族国家,在鲍曼眼中亦称之为“现代国家。现代国家曾被马克思·韦伯界定为这样一个机构:“它要求获得许可的(‘合法的’,不可上诉并且不予补偿)强制垄断”,“要求成为有权实施强制性行动的唯一机构,以便迫使现存的事态有别于它过去的状态,也有别于若使之放任自流所继续下去的状态”。按照韦伯的“现代国家观”,现代国家知道秩序应该是什么样的,而且它可以强制性去宣称事物的何种状态是混乱无序的,当然它也可以强制性地去改变事物自身的状态来符合要求,其手段就是通过科层制和工具理性的“合法化”。鲍曼赞成韦伯的这一观点,并进一步指出,“现代国家是一种设计权势,而设计则意味着对秩序和混乱间的差异做出界定,对恰当与不恰当加以甄别,也意味着以牺牲所有其他的模式为代价,来使一种模式合法化。”正是国家以一种模式定为合法化的标准,它注定要运用“合法强制垄断”对任何事物进行界定,划出范围,区分种类,以确定谁是合法的,谁是违法的,于是社会中的事物分裂为极端不同的两个类别,他们以合法的与非法的、必要的和不必要的、可行的和不可行的、有用的和有害的等多种特征表现出来,这些特征表明了“设计的秩序”和“自然的秩序”之间的区分,即被控制的与不受控制的、规则的及不规则的、可预测的与不可预测的、必然的与偶然的、培育的与自发的之间的区分,由此,秩序被现代国家构建出来。国家在对秩序进行具体的构建时,法律和主权成为急先锋。

鲍曼引用吉奥乔·阿甘本对法律起源的探讨来说明法律与秩序的本质是一致的,“法律是通过排除一切抗争将那些剩下的东西捕获到自身中而制造的,它通过这一排外滋养自身,没有排外,法律不过是一纸空文”。可见,法律存在的前提就是界定、分类并排外,只有通过不断的排外,法律才能证明自己的价值,一旦社会没有分类,成了浑然一体,法律也就失去了目标,变得毫无意义。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条令变得越来越多,条文规定也变得越来越详细,这些条令和规定的日益详细化,从秩序的观点出发,实质是对事物边界界定的重新对象化和具体化,是法律满足自身生产与设计的需要。换句话说,“法律是一种设计,是为一个清晰规划界限,清楚标记、绘制并做出路标的生存环境而制的蓝图”,“它通过划分内外使无法律状态得以形成”。于是,鲍曼以此认为,“现代国家—它可以通过立法构建秩序,可以把秩序定义为有约束性的分离、分类、分配和边界的明确性”,并“把自己视为有序生活的源泉、保护者和唯一保证”。

与此相似的是,现代国家的另一个象征性标志—“主权”,它也宣称自己是现代国家构建秩序时常用的工具,主权也通过领域内外的划分来确定界限,也把自己视为划分秩序、打破边界和纠正混乱的主体。在鲍曼的眼中,现代国家的“主权”是指“界定并使定义贴切的权力”,即“所有自身的或无法凭借权力进行定义的一切都具有颠覆性”,“这一主权的他者是那些未涉足的地区,是骚动和不服从,是规律和秩序的瓦解”。这是一个区域性的概念,即它有着具体的规划界限,而不在界限之内,或界限之外的就是无人之地或纷争之地,这些都是无序的或混乱的,被称为“主权的他者”。主权对秩序的建构就是通过新的侵犯理由或借口,打破界限,实际上“边界只是为被侵犯而存在,边界就其保持在边缘地带而言不只是忍受侵犯,而且刺激了侵犯”,可见,只要存在边界,主权构建新秩序的愿望就会存在,就会化成构建新秩序的行动。因此,现代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实践,其本质就是一项设计工程,在这庞大的工程中,人类在想象中将秩序的景象与世界的无序,将肮脏与纯净结合起来,用臆想中的秩序不断改造现实的无序,实现人类的秩序之梦和纯净之梦;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序化的过程,即凸出差异—在差异中寻找边界—界定合理的边界—对其合法化—对“他者”去合法化的过程;其中理性化的法律与合理化的主权是现代国家构建秩序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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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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