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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价值层面理解权利观产生与实现(2)

作为法律价值层面“权利观”的实现

不论是以何种价值内涵出现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都要通过权利的保障与权力的制约来完成。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自由,那么弄清这种自由与权力的关系对于如何来实现权利是十分重要的。中国法学界对于自由与权力关系的认识普遍较为接受英国哲学家、政治家以赛亚·伯林的观点,以赛亚将自由划分为消极的自由与积极的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言论自由等自由权就是消极自由的代表,这种自由是与生俱来的,只要无人干涉,人便自动获取了这种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仅需要的就是国家权力的尊重与不作为;而像受教育权、劳动权、居住权等社会权则代表着积极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人最为主体而进行决定和选择的自由,它是基于人的主动意志而非外部力量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实现需要国家行使其权力,有所作为来保障人的这种权利。

在这种权利与权力的结构关系中,权利的实现也是较为简单的,即自由权的实现是需要权力的不作为,而社会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权力的作为。但这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只是理论上区分与推理,而在实际的运用中情况更为复杂,自由权也应对着权力的作为,而社会权也涉及到了权力的不作为,这也就意味着不论是积极的自由还是消极的自由它们在实现的过程中都可能会综合权力的作为与不作为,这也就意味着权利所针对的国家义务也就具有了综合性。

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法理学者确立了权利的法律价值地位,并认为权利高于权力,权力应该为保障权利而服务;宪法学者着力于从权利与权力的结构关系出发,探讨权利的实现路径;而行政法部门的研究学者则在具体的原则和规章上进行制定和论证权利的实现。中国法学理论专家刘作翔教授则从具体的个案入手来总结推论出法治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合理定位,他认为程序的公正是实现权力制约的有效保障,也是权力能够保障权利的基础,而在民法、商法这样保护私人权益的私法之中,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去做的,而以规范和调整国家权力的公法则是要法律有所规定和授权,权力使用者才可以去做。但是,源自法律价值或者正义层面上的权利又在不断寻求着自身的现实性。这也正是法治逻辑的进一步展开。事实上,就上述层面中的权利而言,在我国的普遍化乃至制度化过程中又面临着诸多严峻的困难,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化进程。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个人自主为正当”思想的匮乏;另一方面则是受当下“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观念的影响,在扩大了权力扩张的空间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对个体的自主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尽管权利的实现不能脱离权力,但是也应对权力保持必要的警惕。一旦社会市场机制发生了问题,造成很多人失业,或者当很多人难以解决最起码的温饱问题以后,个人独立自主的基础也就随机消失了。除此以外,保守主义、社会主义、无政府主义等观念和思潮也都在不断宣扬着自身的合理性和影响力,这也使得本身就已经很复杂的权利和权力关系更加不清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是作为法律价值或者正义的权利界定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而其本身恰恰是在权利与权力的复杂关系中获得规定的。

目前中国作为法律价值观的权利的实现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一方面,在传统文化中,权利并没有正当性的含义,这也就是说中国并没有权利正当化的文化思想基础;另一方面,“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一观念使得权力的扩张具有了正当性,权力的过度扩张又可能会危及个体权利。因此可以说,在权利的实现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是较为矛盾复杂的,一方面权利的实现需要权力的作为与保护,而另一方面,权力的过度干涉又很可能会破坏权利的尊重与保障,权利的实现既要依赖于权力又要警惕权力。此外,在中国作为法律价值的权利实现也面临着现实功利性的挑战。功利性它蕴含着权衡比较的逻辑,因此也可以说权利与功利的矛盾就是价值与逻辑之间的矛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胡水君博士认为,在权利关系中,价值与逻辑的矛盾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二者矛盾的实质是人在这一关系中所处的地位的不同,就价值而言,人处于主体地位,一切的行为与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人的发展,实现人的价值;而作为对立范畴的逻辑,则把人放在了客体的位置,它可以把人也作为一种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价值以人为中心,并与善恶是非的道德情感有着密切的联系,而逻辑则立足于事、重视理性,是与无善恶评价的自然过程相联系。人也是一种达到其他目的的。选择价值还是逻辑,其实也是一种政治哲学的选择,关系着国家权力使用的思路,而现代的政治法则是趋向于价值优先,这并不是说完全抛却了逻辑,而只是一种相对的优先性。而中国目前法制的进程发展以及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其实正是一个逐渐重视价值的过程。

结语

总之,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实施以及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等都为权利观实现自由、平等、尊严以及人权等价值奠定了基础,而学术界对于人权理论的研究逐步向社会大众普及了权利人权观,这也推动了权利正当化的进程。在我国的权利正当化过程中,许多学者试图改变以往权利纯法律的概念,希望获得权利更为准确的定义,便力图把“正当”这一要纳入权利的释义之中,这是中国法学理论的一种进步,但实质上学者探讨权利的正当性的前提是在法律关系中进行探讨,而且认为权利的正当性正是法律正当的来源,这也意味着他们虽然赋予了权利价值内涵,但仍然是在法学领域中的研究。但当学者跳出法学领域,从人的角度出发,把权利定义为自由意志支配下的、以获取某种利益为目的的一定行为自由之时,人的主体性便突出在权利观之中,使得权利观有了哲学主体性的法学表达,使之演进为一种法律价值观念,这种观念的演进既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又是对时代进步的回应,它与其他社会要素一起共同推进中国人权时代的到来。

(作者单位:内江师范学院)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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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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