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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2)

就群众运动(群治)而言,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群众运动具有天然合理性。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依靠工人罢工、农民起义等群众运动和人民战争,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建国以后依靠群众运动进行土地革命、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也解决了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在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成为执政党并长期执政的历史条件下,依然沿用依靠大规模群众运动的方式来治国理政,必然导致社会矛盾越来越大、社会问题越来越严重。群众运动最大的危害就是不讲程序,发动起来难以控制。“文化大革命”是建国以来最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毛泽东发动起来以后自己也控制不住,最后导致国家政治分裂、未遂政变、经济萧条、文化衰败、民不聊生,造成了对中华民族的浩劫。如果我们今天仍寄希望于依靠群众运动、特别是大规模来解决社会矛盾,煽动群众“造反”,那将必然导致江山自毁。当然,不能依靠群众运动治国理政,并不是说不要群众路线。群众路线与群众运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群众路线是历史唯物主义根本原理在党的工作中的体现,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就道德而言,道德、特别是社会公德,对于弘扬社会风气、保证政治清明,促进社会和谐非常重要。在中国,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主政者历来重视道德建设,重视发挥道德的积极作用。但是,就当下中国治国理政而言,道德的作用是有局限的。其次,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与此相应,以利益为实体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急剧分化,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利益集团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道德规范已经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所以,仍然寄希望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来治国理政是行不通了,如果仍有这样的想法那就是把科学社会主义倒退到空想社会主义。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具有明确性、肯定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是每个公民、法人、社团、政党都必须遵守而不得违反的行为规范,所以,法律不仅能够调整公民个人行为,把公民的个人行为纳入法律秩序范围,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重大社会关系、组织与协调经济、政治、文化事务的功能,国家体制的建构,国家机构的组成,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的确立和完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意识形态秩序的巩固与发展,国家主权的宣示与国家安全,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基本义务的强制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等等,哪一方面、哪一时段,都离不开宪法和法律。因此,较之道德,法律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必然是治国理政的第一选择,必然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就政策而言,在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社会调整机制。政策和法律各有自己的优势,各有自己的调整方式和范围。一种社会关系,究竟是由政策来调整,还是由法律来调整,要以其性质和特点来决定。国家主要是以政策来治理,还是由法律来治理,要看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和面临的历史任务。建国之初,中国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来治理国家。那时,中国面临着医治战争创伤,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紧迫任务,不可能、当时的形势也不允许通过制定详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来指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所以,建国之初,中国社会的治理主要依靠党的政策,党的政策实际发挥着法律的作用,并往往具有高于法律的地位。法律的数量不多,已经制定的法律也非常简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远远不能与政策相比。但是,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巩固,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改变,主要依靠政策治国就不再可取,而应当逐步加强立法,健全法制。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和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均阐述了这种观点。然而,此后不久,人治思想抬头,法制建设中断。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到70 年代末期,中国社会的治理不仅一直主要依靠政策,而且政策经常代替法律、甚至改变和废止法律,致使法律没有任何权威可言,以至宪法被任意弃之不用,造成了难以换回的影响和损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改革。由于客观规律和现实需要决定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必然是法治政治,法律在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中的调整作用越来越大,相应地,中国社会的治理也从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并进一步过渡到主要依靠法律。1997 年,党的第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执政,党的十七大做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定,这些标志着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理政到主要依靠法律治国理政的根本转变。

在当代中国,不能主要依靠政策治国理政的客观原因和内在理由在于政策的局限性。第一,政策,特别是具有规范作用的具体政策,往往因时制宜,根据一时的形势和需要而制定,缺乏连续性、稳定性。第二,政策往往因地制宜,一个地方一个样,缺乏普遍性、统一性。第三,政策的规定往往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政策缺乏国家强制力,政策也是不可诉的。违反政策没有合法的依据去制裁,政策侵权也没有规范的救济程序,由此造成很多社会矛盾纠纷难以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现在引起规模性上访的各种类型的历史遗留问题,大部分是由于政策、土政策或者错误执行政策造成的。在当代中国,尽管已经过渡到依法治国,但是,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多种原因,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混淆政策与法律的界限,重政策轻法律,甚至用“土政策”取代法律、冲击法律等现象依然存在,构成了实行依法执政、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的障碍。因此,必须强调正确认识和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一方面,要注重用党的政策指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将政策上升为法律;另一方面,党的政策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更不能冲击宪法和法律秩序,要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将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不排除政策、道德以及领导人智慧的作用。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涵概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法律实施需要人财物等支撑条件,有些法律的实施成本很高。法律的这些局限性需要由道德、政策、乡规民约及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给予辅助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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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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