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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4)

(三)强化公正观念,保障社会公平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意蕴,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从词语上、语境上,法律总是意味着某种公平。公平正义是法的内在要求,反映、保障和维护公平正义是法的核心功能,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有的法学家甚至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艺术,法律家是公平正义的艺术家。因而,公平正义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轴心。讲法治,就要讲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我们这个社会的全民诉求和党与国家的关怀。“公平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编织的中国梦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以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着力点,提出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通过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切实保障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益。既提出了社会公平的基本问题,也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方向和思路。构建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作为领导干部,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改革、发展、稳定问题,非常关键的一条就是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根本尺度,就是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利益关系、调整利益格局的时候,必须出于公心、坚守社会公平,有利于利益各方各得其所、利益均衡又能和谐相处。

这里,重点围绕十八大提出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以及司法公正,略作阐述。

1.权利平等。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权利主体平等,不分性别、身份、出身、地位、职业、财产、民族等各种附加条件的限制,公民皆为权利主体,而不能被排除在主体之外;对每个公民“不偏袒”、“非歧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公民的权利主体地位是很不平等的,例如虽说都是国家主人,都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可是在2011 年修改选举法之前,城乡按不同的人口比例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农民的权利主体地位受到限制。2011 年之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在法律上宣告了农民与市民主体公平。再如户籍制度加剧了城市与农村的二元化结构,农民得不到与市民一样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以及均等的公共服务,农民事实上仍然是不充分的权利主体;换言之,在很多权利面前,农民还不算是真正的或充分的主体。因此,在权利问题上,占全国人口二分之一以上的农民的权利问题仍然的是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和突出问题,需要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切实加以解决的社会公平问题。

二是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在基本权利方面不允许不平等的存在、更不能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基本权利主要是指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通常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诸如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住宅不受侵犯,秘密通信受法律保护,等等。第二类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退休养老的权利,医疗服务和保障的权利以及环境权等等。第三类是特殊人群、社会相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主要是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的权利。在这些权利当中,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发展权是根本权利。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权利”的认知与诉求将从生存层面上升到发展层面,从直接的经济层面上升到政治、文化层面,权利关注将升温,新型权利将不断涌现。我国现行宪法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004年更是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加上其他法律的权利规定,基本上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愿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体系。目前的问题是如何使全体人民共享这些权利。

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人的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侵害或削弱,当权利受到侵害或着削弱的时候,应当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不能因为保存证据的意识和取证能力不强、交不起诉讼费用、请不起律师等原因而导致打官司难、胜诉难、胜诉之后执行难。这些年尽管各级司法机关做了大量努力,但要实现权利救济公平、特别是受到政府侵害的权利的救济公平,还是很艰难的。

2.机会公平,也称作机会平等。机会公平是人类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机会公平纲领要求摒弃先赋性特权、身份等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社会成员能够有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从而拓展个人自由创造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一个人的能力和潜能。在现代社会,机会公平堪称是最重要的正义原则,因为机会公平是起点平等,如果没有起点平等,后续的平等就是画饼充饥。机会公平意味着对发展进步权利的普遍尊重。它要求在公共领域公正地对待和确保每一个人的权利,各种职位对一切符合条件的人开放,允许并鼓励不同阶层、地域互相开放,允许社会成员互相流动。

机会公平不仅要求在进入上平等,也要求在退出上平等。如果没有退出机制和流动机制,在职位有限的情况下优秀人才便无法脱颖而出,那也是一种机会不公平。所以,要坚决废除国家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反对领导职务的世袭制、接班制,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退休制,为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让每个人都有出彩的机会,都有一个“升官发财富学”的梦,都有梦想成真的合理预期。

机会公平当中最重要的是教育公平,教育公平是最大的公平,教育公平就是为人人提供同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均等的教育资源,为所有人创造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均等条件,使人们在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下,从同一起跑线上起跑,向着共同的幸福未来进发。

机会平等还应当包括代际平等,不仅要切实保证当代人平等机会,而且应当关注和保证后代人机会平等。当前,我国有相当多的农民、农民工、普通工人和困难群众子女享受不到社会公认的公共教育资源,不能接受平等教育,这必将导致他们普遍缺乏在未来社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形成新的代际不公。

机会公平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无论是原国家主席胡锦涛,还是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都反复强调社会公平。在他们的话语当中,在党和国家的诸多文献中,机会公平往往和以下表述相关联:促进人人平等获得发展机会,推动包容性增长;营造平等竞争、共谋发展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优先开发人力资源,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要使所有的人都能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应有的利益……说的都是机会公平。

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也可以说是他的就职演说,多次讲到机会公平。他说: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有梦想,有机会,有奋斗,一切美好的东西都能够创造出来。

机会公平也是国际性、世界性话语。联合国大会的《发展权利宣言》也申明: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在获得基本资源、教育、保健服务、粮食、住房、就业、收入公平分配等方面机会均等”。

机会公平并不保证“结果平等”,但它为每个成员的发展提供了公平参与和实现梦想的可能性。在社会各个领域,人们之间能力有高低,结果会不同,但机会公平了,心态也就平和许多。近期频频曝光的“官二代”、“官三代”违规担任公职和领导干部的事件在媒体上广泛议论,根源就在于它们破坏了机会公平、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泯灭了其他竞争者脱颖而出的梦想和预期,触动了广大平民百姓渴望机会公平的神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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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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