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前,恩格斯在谈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时说过:“这种制度将给所有的人提供健康而有益的工作,给所有的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的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恩格斯设想的机会公平的未来远景,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为之奋斗的强大动力,如今我们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机会公平,但是距离真正的充分的机会公平,仍然有很长的路。实事求是地说,在我国现阶段,机会不公平主要是制度性、体制性的不公,是由各种落后的政治法律制度造成的,要有效地推进和实现机会公平,必须深化制度创新和体制改革。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懂得,没有机会公平,就不会有公平竞争,就不可能有效地实现与时俱进和持续创新,因而必将导致社会缺乏活力、停滞不前,必将导致社会分化和分裂,甚至导致亡党亡国。
3.规则公平。规则是一个统合概念,包括了所有的法律规则、政策规则,显规则、潜规则,硬规则、软规则等。这里讲的规则公平主要是政策和法律规则要公平,因为它们是当今中国最普遍的规则、最影响人的思想和行为、最具有权威性质的规则。
规则公平有三重涵义:第一,形式上公平,就是人们经常说的法律(政策)面前一律平等,即立法上的平等,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居住年限与社会地位,在法律规则和标准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实体公平,就是权利义务对等,既不允许存在无权利的义务(奴役),也不允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特权),每个人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自由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第三,在法律(政策)实施中“无例外”,对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依法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追究。既不容许不受保护的“例外”,也不容许不受处罚的“例外”。总之,不论职位高低,不论贫富差异,法律上一视同仁。
“规则公平”是“权利公平”和“机会公平”的制度设置和保障,也是实现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有效途径,所以带有根本性和前提性。在我国社会发展的现阶段,法律和政策规则总体上是公平的。但是,不公平的规则仍然大量存在,且由于利益集团的牵制和其他社会原因而难以修改或废止。例如,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行业垄断规则的存在,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金融贷款、产品销售等方面却受到重重限制和阻碍,致使我国经济缺乏活力;由于数十年不变的户籍制度把公民人为地分成市民和农民,分成三六九等,致使城乡征地价格存在“剪刀差”,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同命不同判”;因为身份的“双轨制”,有的是临时工,有的是正式工,结果是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工资收入却相差好几倍,福利待遇更是十分悬殊。我们可以把这些规则叫做“坏法”、“恶法”。
要做到规则公平,最主要的是扩大民主,让人民群众平等地参与民主对话、民主协商、民主立法。让各个阶层、各个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在制定规则方面有发言权,有话语权。当前,面对利益格局深刻变动和利益主体多元分化,面对人民群众对规则平等的强烈要求,必须加快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让不同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就规则公平而言,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已经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现在弱势群体尽管人数很多,但没有发言权,没有属于自己的代言人,其自身利益受到强势阶层侵害时,往往束手无策。长此下去,在他们心中就会积淀“仇富”、“厌世”、“恨世”等消极思想,进而对执政党和政府产生离心倾向,少数激进分子可能会采取极端手段来寻求利益表达,形成社会动乱源。目前,“三农”、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大学生就业等社会问题之所以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与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说话、争取自身利益的“代言人”,进而造成他们在公共政策和法律制定中缺失话语权有关。由于弱势群体的资源有限,合法渠道不通,不得不采取施压型群体行动(例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来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利益诉求方式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和谐。为此,我们主张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为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各利益群体和社会阶层的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诸如民意调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听证会制度、对话协商谈判制度、公民投票表决制度、工青妇、法学会、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等非政府组织参与机制等,为所有人提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博弈的制度性平台,使各种利益诉求能够通过公正、规范、有效的渠道输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整合和选择,从而制定出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和法律。在利益表达和民主协商过程中,决策和立法机关要尽可能保持“程序中立”。
4.司法公正。司法公正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这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从立法转向了司法;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加速,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诉讼观念显著提升,越来越寄希望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致使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案件的形式大量地涌入法院,持续呈现诉讼“井喷”、诉讼“爆炸”的态势,我国超乎预料地提前进入“诉讼社会”。司法公正问题成为中国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公正是司法的本质,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客观公正地说,我国的司法基本上是公正的,但不公正的案件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影响司法公正的首要因素是法官、法庭、法院难以做到依法独立公正办案,遭遇的干扰和干涉太多。习近平总书记今年2 月23 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尖锐地指出:群众反映,现在一个案件,无论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不托人情、找关系的是少数。尤其到了法院审判环节,请客送礼、打招呼、批条子的情况很严重。这说明依法独立公正司法的外部环境很差,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时常受到不应有的干扰。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干扰和干涉,以权压法、权大于法、迫使司法机关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司法不公、冤假错案,甚至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社会保障、高速公路建设、新农村建设等领域尤为突出。越是往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压力越大。影响司法公正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伦理、专业素养、办案能力、工作作风参差不齐,司法保障水平还比较低。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如果这一防线被突破,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对法律的信任、对法治的期待,就会一落千丈。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弄脏了水源”本质是破坏了司法和法律的公正,也摧毁了司法和法律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这表明党和人民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更严格的要求。为了做到司法公正,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公正这个问题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同时,要坚持和改进党的司法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驶审判权和检察权、特别是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要进一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大力培养理性的司法文化,尊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物质条件。司法公正是关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突出问题,更是关乎公平正义、社会和谐的全局问题,而不仅仅是司法机关自身的问题。所以,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倍加重视司法。
(四)增强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正当程序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程序思维和程序方法,在某种意义上,法治就是程序之治,依法办事就是依照程序办事。领导干部确立法治思维和方式,就要遵循正当程序。鉴于我国传统社会长期缺乏程序观念和正当程序制度,现在尤其要重视程序问题,力求程序公正,遵循正当程序。在法治领域和公共管理领域,程序问题至关重要。程序给人一种信心,程序保证效率,程序减少失误。
程序包括时间和空间两种要素。无论是从时间上看,还是从空间上看,程序的设计都要符合科学、理性、民主、公正的原理和原则,换句话说,就是要设计出科学的程序、理性的程序、民主的程序、公正的程序。通过这样的程序来决策和管理。
在治国理政各项工作中,必须强调正当程序(程序公正)。尤其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群众意见分歧的事项,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的事务必须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开、程序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