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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6)

在现代社会,程序法(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选举程序等)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在程序问题上,必须破除很多误区,坚持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我们不赞成“程序优先”和“程序正义优先”的提法,但是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惯性以及“程序虚无主义”的影响非常严重,有必要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和前提性。程序不仅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被滥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利并提供救济途径的重要机制。重视程序的价值,维护程序正义是法治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要切实维护正当程序的严肃性,必须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责任追究力度。走程序虽然需要时间,有时候也很麻烦,有时候还会遇到来自上级、社会、舆论的压力,但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较好地避免发生严重的决策错误,避免乱指挥、瞎折腾,避免发生错案、冤案。

(五)弘扬理性精神,平和文明执法

理性精神是法治精神的核心要素,法律是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从古希腊、古罗马到当代,法学家们几乎都把理性作为法律精神,马克思·韦伯、甚至马克思都把理性作为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观的关键词。法治更是一个内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正义、效益等理性要素的综合观念。胡锦涛同志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这些都说明法、法治与理性的内在关联,也充分说明法治思维必然是一种理性思维。理性是与非理性和超理性相对的,理性精神也就是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古以来,人治依赖愚昧、愚忠、无知、迷信等非理性因素来支持,法治则需要理性精神的支持。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必然提醒我们正视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人性是脆弱的、有缺陷的,即使伟大的人物,因为他不是“神”,其性格结构也是两重的。他的情绪、他的注意力,以至他的好恶都可能不规则地改变或转移,他的认识和理解会出现偏差以至陷于成见,他的行为可能失却理智,而被情绪所左右。20 世纪60 至70 年代的中国之所以出现民主全面崩溃、法制荡然无存的局面,是与极少数不怀好意的人发动“造神运动”、鼓动对领袖人物的迷信、盲从和愚忠密不可分的。一旦我们以理性精神审视人性,就会否定至善无瑕的“先知”、“超人”、“圣杰”的存在,人治或贤人政治的主张就没有任何理论根据。邓小平以理性精神和科学态度深刻地分析了斯大林、毛泽东晚年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失误和错误,揭示了对个人迷信导致人亡政息、难以为继的规律,做出了如果一个党、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邓小平创造了理性精神支撑法治的范例。

理性的法治思维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情感、舆论的关系,不能用伦理代替法理、用舆论干扰以至冲击法律的执行和适用。

作为领导干部除了树立理性精神,坚定法治的信念之外,还要学会理性平和地运用法律机制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理性文明执法不仅是法治所应有的重要品质,更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在当前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同时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了解和认知尚不充分的背景与条件下,理性文明执法既关系到执法的实际效果,也关系到法治的权威,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形象。

“理性”行使权力和执法,首先要从本质上注重法律的公理性,即法律当中所体现的正义、平等、自由、人权、尚善等基本价值属性,注重政府理性、公共理性和制度理性。从形式上,要合乎理性、合乎情理、客观适度地行使权力和执行法律。“平和”就是要求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对抗因素;要改进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粗暴执法的问题,不要动不动就用国家暴力、警力、国家强制力去来推行自己的决策或意志,即使是正确的决策、好的愿望也不行。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重大工程建设当中,滥用国家强制力和暴力强迫民众就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引发了一系列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教训极为深刻。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尤其要学会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而且能感受到执法、司法队伍的精良素质、感受到法律的温暖。法律本身是理性平和的,如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进一步做到理性平和,那就更好。

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应对改革发展稳定等问题时,要善于与人民群众理性对话,善于与不同意见的当事者协商,做到合法合理,合真理、合情理。只要政府理性平和、真诚对话、协商执法,人民群众也会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至于采取极端的行为。官民都理性平和,很多矛盾就不会升级,不会激化为恶性事件,不会爆发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六)坚持宪法至上,维护法制尊严和权威

宪法至上是由宪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宪法是国家的政治宣言、根本大法,是治国理政、安邦福民的总章程,是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保证。2012 年12 月4 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他还强调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些深刻而鲜明的语言,深刻阐述了宪法的性质和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揭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客观必然性和极端重要性,具有深刻的思想性、指导性和针对性。可是,有许多同志却不把宪法当回事,在他们那里宪法成了“闲法”。

宪法至上是建立在宪法神圣的理念之上的。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人的权利与生俱来,人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权和公民权利的神圣性决定了宪法的神圣性。宪法是绝对的红线。

主张宪法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是一致的。有时候,我们听到这样一种荒谬的言论:如果宪法法律至上,那么,党的领导放在哪里?这种把党的领导与宪法法律对立起来的观点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还有另外一种更为荒谬的言论:党的领导(党治)与依法治国(法治)是相悖的,言外之意,不放弃党的领导就谈不上宪法法律至上。其实,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国宪法是党领导制定的,宪法的历次修改,无论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都是由党中央提出修宪建议、通过人大常委会成为修宪草案。同时,宪法原则、宪法规范和宪法的其他内容又是建立在人民利益、人民愿望、人民意志的基础上,所以说宪法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保障。所以,主张宪法至上,实际上也就是主张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同样,主张党的事业至上和人民利益至上,也必然要求宪法至上。

树立宪法至上、维护法制尊严的法治思维,必须解决权大于法、还是权在法下的问题。这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对于领导干部来讲,更是一个随时可遇的问题。现在不讲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几乎没有了,但是,当法律规定与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偏好、利益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是“人依法”还是“法依人”,就很难说了。有些人这个时候就会把法律、甚至宪法放在一边,弃之不用。最近几年,一些省市先后出台征收房产税的地方政策、地方法规或规章,这些做法显然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在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给宪法留点面子”。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大报告、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都明确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不懂得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干部。”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努力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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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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