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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2)

核心提示: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推动金融产业改革和创新、实现金融普惠性上具有积极而重要的影响。但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文章在总结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积极影响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金融监管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存在问题 完善对策

机构网贷参与主体主要是信贷服务提供方和借款方,服务提供方既有传统的金融机构,如国有银行,也有新兴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电商平台,如阿里巴巴的小微金融、京东供应链融资等。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后者合法性来自其在互联网领域的公信力,同时兼具自身独特的业务优势:海量的客户资源和借款方的行为痕迹累积数据。两者的有机结合不仅可以迅速扩展市场份额,而且可以方便地对借款方进行信用评级。

P2P网贷与机构网贷区别较大,这种模式的参与主体主要由三方构成,即借款方、贷款方和网贷中介平台。在整个借贷过程中,借款方(往往是个人)在网贷中介平台发布借款申请,网贷中介平台负责借款方信用资格的审查,最后通过网上竞价或招标等方式,吸引贷款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小型贷款公司)完成贷款。目前P2P网贷主流的运营模式包括传统P2P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传统P2P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一对一”或“一对多”,即一个或多个贷款方将资金借给一个借款方,借贷过程中只存在资金的流转,双方借贷关系明确,比如“有利网”;而债券转让模式,借款方和贷款方往往是“多对多”,即在网贷中介平台的运作下,将单一借款方的请求分割成若干债权出售给贷款方,同时允许贷款方对债权进行转让,这种机制虽然可以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并提供良好的资产流动性,但实质上掩盖了真正的借贷关系,并引入非法集资的风险。P2P网贷合同到期后,贷款方可以获取较高的利息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当的风险;网贷中介平台收取中介费用,往往要负责借款方债务的催收工作。综合来看,P2P网贷本质上还脱离不了民间借贷的范畴。

互联网理财模式。互联网理财模式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向用户销售金融服务和互联网理财产品,如基金、保险、期货及其他种类的理财产品等。与传统理财模式区别在于,互联网理财模式由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进行深度合作,金融机构负责理财产品的运营,电商平台提供技术支撑、潜在的客户群和企业品牌的声誉作为信用担保,通过较高的收益率,吸引用户购买。该模式优势在于,既可以方便地在互联网上进行购买和赎回,又可以通过互联网及时了解产品的收益情况。以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产品为例,用户可以在支付宝网站内方便地购买余额宝基金产品,在随时可以赎回的同时,还保证了较高收益,同时余额宝内的资金能随时用于消费支付,因此受到用户的广泛欢迎。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最早崭露头角的金融业务模式,最初用于电子商务网站的商品支付。在传统的支付业务中,线下用户资金的转移往往都是通过银行间特殊的支付网络来完成,如中国银联的转接网络,而第三方支付则将这一过程转移到了互联网上,而支付网络的提供方则转变为拥有国家合法支付牌照的互联网支付企业。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应用领域已从最初网上交易的支付、转账,拓展为线上线下全方位的用户生活服务支付支持,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转账付款、缴费、充值、代付等。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突破百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在线支付等。

创意众筹模式。创意众筹模式指创意的发起方在众筹网站上发布自身的创意项目或产品,并以公众捐助方式募集实现创意项目或产品资金的模式。该模式中,公众对于资金的捐助完全是出于对创意的认可和喜爱,公开募集资金一般数额较小,而创意方无须转让自身股权,也不存在资金借贷关系,只是最终产品需交付给捐款的公众作为回报。在国外,该模式公众的接受度较高,但国内认可度较低。从国内实践来看,这种模式从最初的互联网金融融资模式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全新的创意预购消费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淘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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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
标签: 对策   互联网   我国   金融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