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及资质认定,建立分层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与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需区分不同的监管部门。这就涉及到两个问题:监管范围和协同监管。目前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由人民银行监管,而某些互联网信贷平台依赖于当地的执法部门监管。因此,国家要建立统一监管和分层分类型监管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监管范围,统一由主要的监管部门来进行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分层和分级管理规划,明确每层对象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政策,并逐步拓展跨层级跨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二是要针对其层出不穷的业务模式和政策规避手段,加大技术监控手段的投入,动态地捕捉行业的风险动向,尤其是经常涌现的资金安全、期限错配等问题,细化监管环节,加大监管力度,并最终建立灵活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的从业资质审查,推行互联网金融企业牌照制度,对于“无资质、无牌照”的违规经营主体进行依法取缔和处罚。
再次,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主体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而行业联合会和行业带头人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标准规范,以保护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2013年12月,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发布了《上海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为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自律标准》,作为国内首个互联网信贷行业自律标准,其中针对运营要求、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规范、风险防范、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都表达了明确意见,具有指导性意义。监管部门应尽快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进行梳理和规范,对存在较多风险和严重漏洞的业务模式进行限制,同时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制度规范,主要包括: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即借款方资金由第三方机构监管,网贷平台无权挪用;风险保证金制度和信贷担保制度,即设置企业风险保证金比例,以及由独立担保公司对债务关系进行担保,保证不良债务由网贷平台和担保公司进行赔偿;债权流转拆分监督制度,即对网贷平台对债权的流转和拆分进行监督,防止期限错配,出售空头债务。
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加强公众互联网金融风险教育。互联网金融行业配套征信系统缺失,大量征信工作通过传统的线下审查来完成,如通过电话、身份户口信息、工作收入证明等进行贷方审查,审查力度较差,对还款能力难以进行有效评估,直接导致互联网信贷坏账率居高不下,而线下追偿效果有限,最后只能造成消费者的资金损失。因此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范围,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开放征信系统接口,为互联网金融主体提供征信支持。加强对于公众的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宣传,拓展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教育渠道,增强公众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作者为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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