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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薪酬改革加速:向基层倾斜(2)

各地补贴将规范并被监督

核心提示: 由人社部牵头的公务员薪酬改革方案目前正在制定, “这个方案是按照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制度,不仅建立健全了地区附加津贴,而且会监督地区津贴到位;同时,工资体系也适当向基层公务员进行倾斜。”

人大代表建议:

定期调整,可升可降

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公务员工资参差不齐,且大规模的薪酬改革已多年未做调整。比如,北京市从2003年实施“3581”阳光工资体系(即科、处、局、部级干部月薪分别为3000元、5000元、8000元以及1万元)后已有10年,整体薪酬并未做出过调整。

胡仙芝,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长期关注和研究公务员工资,在她看来,虽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同时还规定了工资调查制,但从实践层面看,目前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并未建立和形成公务员调查比较机制及动态调整制度,所以多年来公务员工资从未动态调整。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陈伟才建议,国家应设立“薪酬调查委员会”,定期根据物价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等因素来评估,从而确定公务员薪酬的调整,“这种调整应该是可升可降”。

胡仙芝建议,公务员工资应与国民经济增长同步,要与物价水平相协调,“作为社会劳动者,公务员履行公务也是一种生产力的投入和劳动付出,他们也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理应享受社会进步带来的经济成果,其工资和待遇也应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增长。”

现有的地区间津补贴差异大

在离现在最近的一次公务员工资改革中,即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方案,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方案同时提出,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7年过去了,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仍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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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