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对于“发展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明确强调要通过继续深化改革,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调“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①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探索和实践,我们党关于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理论已经愈发成熟和完善。
我国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有益探索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到了“混合所有”的概念,是其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献之中。此次全会在论及“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时,指出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结构”。②我们党在当时作出这一论断,是建立在党对改革开放后国内所有制形式新变化深刻认识基础之上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逐渐允许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并开始了从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化;与此同时,国家为增强国营企业活力,实行了联合、合资、改转租等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单位外部,不同所有制并行发展;经济单位内部,不同所有制之间逐步发生联系、融合,形成了混合所有的财产所有结构。“新的财产所有权结构”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论。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指出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属于公有制经济。这一论断的提出,实际上肯定了混合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实现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的重大突破。在这一基础上,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③党的十七大对其进一步加以发展和完善,指出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④
可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党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并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展的实际,经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反复循环,而得出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成果,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的重大创新。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内涵与特征
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指不同所有制成分的资本在经济单位内部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经济形式,反映的是发生在经济单位内部的所有制结构状态。
广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则突破了单个企业的范围,在整个社会经济中表现为不同所有制成分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所有制结构。
可以看出,广义包含了狭义,结合《决定》的提法,我国推行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广义层面上的。
要理解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首先需要区分“混合所有制经济”与资本主义的“混合经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在凯恩斯以后逐渐发展成为“混合经济”。这种混合经济起初是企业内部国有部门与私有部门的合作,发展到后来逐渐超出微观的范围,以致于“在大多数发达国家,整个国民经济都变成了混合经济”。⑤此外,萨缪尔森和林德伯格也对“混合经济”进行了阐述。归结起来,资本主义的“混合”主要指的是,资本主义经济中私有资本与国家资本、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的结合。
两种社会制度中“混合经济”表面上相似的背后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资本主义“混合”的实质是不同形式私有资本的结合,目的在于缓和、消除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引发的危机;社会主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则是,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联合、利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与特征,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
从宏观层面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拥有开放、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经济形式。开放是经济系统内部与外部进行能量、要素、信息等的交换,经济开放的好处已得到普遍认同。提起改革开放,很多人都将“开放”单纯地理解为打开国门、敞开市场。实际上,这只是对表象的浅层次认识。“开放的根本是所有制的开放”⑥,“经济开放的基础是所有制的开放”⑦。我国要对外开放、发展商品经济、激发市场活力,就必须要打破“一大二公三纯”的状况,在所有制层面上允许多元所有制成分的存在和发展。与此同时,我国要保持社会主义性质不变,就必须始终将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的主体。可以说,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设立的原因所在。
从所有制根源和层次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是更具创新性和适应性的次生、过渡所有制形式。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论述亚细亚农村公社问题时,曾使用原生和次生的概念。已故著名经济学家晓亮也曾提出,“混合所有制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原生所有制结合而成的次生所有制,也可以说是由基本的所有制合成的一种所有制”。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实际上是对经济中原生所有制结构做出的宏观层面规定。原生形态无法分割,而次生形态则可以灵活衍生出多种发展形态,如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合经营等。因此,次生的混合所有制更具创新性和适应性。此外,原生所有制形态之间直接转变,必然是异常激烈的变革,这种变革的副作用巨大;而混合所有制通过渐进性转变,通过不断创新、发展其形态,使生产力、生产关系持续适应转化,能够以温和过渡代替剧烈变革。
混合所有制经济,满足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马克思在论述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的任务时指出,首先“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然后“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⑨同样,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商品经济可以提升生产社会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也证实,商品经济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多元的经济利益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恰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实践证明,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必然导致并持续要求不同所有制之间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进而产生具有混合特征的所有制形式。在这个意义上,承认并推动这种新所有制结构的发展和完善,就是符合规律的做法,可以促进市场活力进一步释放,使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更加健全,生产力水平有效提升。
混合所有制是更具兼容性的所有制形式。在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中,所有制决定“对生产条件的关系”,⑩是划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依据。原生的所有制形态具有鲜明、排他的阶级属性,资本主义私有制是资产阶级、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根源,是“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单纯的私有制必然引起与社会主义的直接对立。然而,混合所有制经济却具备了兼容性,“本身并不能说明它‘姓’什么,它只是为某种社会基本的、原生的所有制所服务的一种所有制形态而已”。混合所有制“姓”什么,要看其中占主导的所有制成分、生产的目的、所服务的对象。公有制为主体,为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服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自然应当姓“社”。兼容性使得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行会遭遇最小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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