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我们强调要让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同时又不允许或质疑其竞争行为,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我们强调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同时在发展空间、产业准入、资源获取方面又有种种有形或无形的限制或排挤,这也是自相矛盾的。怎样有效解决这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显然不能使用国有经济或民营经济退让的办法,不能把问题、矛盾简单生硬地归结为“国进民退”或“民进国退”现象。这种以一方退让为出路的解决思路,并不符合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制度规定性,也不符合各种市场主体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则。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把解决上述问题和矛盾的出路引导到一个积极的方向上来,从微观层面为各种经济成分的相互竞争及相互合作提供了一个既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规定性、符合市场机制平等竞争基本规则,又有利于各种经济成分有效合作的组织载体和微观体制平台。借助于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国有企业以寻求更多合作伙伴的方式来吸纳民营资本进入;民营资本以企业投资者的身份进入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传统领域,打破或者绕过产业“玻璃门”,拓展自己的发展空间。这样,在微观层面上,各种经济成分就找到了具体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有效的体制平台。
混合所有制经济解决了围绕国有经济做大做强及民营经济发展空间所产生的困惑和问题。这一政策框架,为有效解决社会所反映的一些新矛盾——如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矛盾、垄断与竞争的矛盾、劳资矛盾、收入分配矛盾、发展实体经济与抑制泡沫经济的矛盾等,提供了建设性、开放性的政策通道。
《决定》指出,允许员工持股,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这是《决定》中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理论表述。它对于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劳资矛盾,是改革开放新时期出现的主要的社会新矛盾之一,劳资关系,也是牵扯面广、影响力大、复杂程度高的一种主要社会利益关系。在以往的认识中,往往不自觉地按照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资矛盾、劳资关系来看待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地强调了其对立性、对抗性的一面。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可以摆脱、或者说我们可以争取摆脱以往利益对立乃至对抗的传统框架,积极探索构建劳资伙伴关系,力争形成劳资利益共同体的制度框架和利益关系格局。因此,《决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矛盾的性质。
在实践中,劳资矛盾是新时期具有全局性和代表性的新社会矛盾,正处于多发、高发时期。如何处理和解决好这一矛盾,事关改革开放的大局,也事关如何充分调动投资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决定》为有效保护和协调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使之避免对抗而和谐相处,指出了理论探索和政策设计的方向和路径。这就是把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有效解决劳资矛盾、形成和谐劳资关系的一种体制平台,从而赋予混合所有制经济新的经济社会功能,为积极处理劳资关系提供了一条体制轨道。
把国有经济发展与民营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提出的上述政策框架,把国有经济在一些战略性产业的做大做强与民营经济的积极进入有机地结合了起来,有助于避免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各行其道,无法形成积极推动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的局面,也有助于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优势互补、需要互补。
下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