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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伟:现代财政制度应具备五大特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位一体”改革蓝图,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我国改革、发展事业的总纲领。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财税改革占据着重要地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证”。《决定》用一章篇幅,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和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三个方面,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做了集中而全面的论述。不仅如此,在对其他领域改革的部署中,也散布有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内容,具体如: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公共财政比例,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等。

《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目标。如何把握现代财政制度的内涵?笔者认为,现代财政应具备如下五个特征:

一、现代财政是统一、全面的财政。历史证明,如果政府在预算之外还拥有大笔收入,就不可能真正存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近年来,我国“引资招商”大战越演越烈,固然有税收分享比例不合理、激励地方政府做大经济规模的原因,但直接原因则是地方政府拥有庞大的自由支配收入和对地方政府支出监督不到位。正是由于预算监督不力,地方政府才能够规避相关规定,以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税;而不受预算约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矿产所有权收益,则使地方政府能够为外来投资提供廉价的经营用地、生产资源配套。“招商引资”竞争,在短期内加快了地区乃至全国经济的发展;但从长期看,从全局看,则导致了严重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成为阻碍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与此类似,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但社保支出透明度很低,脱离了人大监督,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对财政运行可持续性的信心。因此,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改变一般预算收支、基金性收支(主要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社会保障收支、国有资本经营性收支相互分割的局面,建立统一全面的预算。

二、现代财政是法治的财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公共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财政自然也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转。法治财政,首先强调的是议会对财政的主导权。近代史上著名的英国“光荣革命”,就是确立了“税收法定”原则,使议会得以把财权牢牢掌控在自己手中,并借此逐步确立了议会对政府的全面控制(君主立宪制)。法治财政从收入角度看,表现为“税收法定”原则,不经议会同意,政府不得征税;从支出角度看则体现为政府编制预算要遵循严格的管理规定和相关流程,政府提交的预算报告要经国会审查批准方可实施,预算经议会通过后必须严格执行等。在预算执行环节,国会、审计机关还要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法治财政,也是人民当家作主,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制度保障。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由人大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有助于避免行政决策带来的片面性,使政府筹集收入的活动能够更好地平衡各方面利益。当年,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爆发,导火索就是加税。由加税而导致广泛社会抗议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这方面的教训我们要深刻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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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