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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政治制度”话从何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现在,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人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规范表述都已很熟悉了,但是,在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中,并没有这一表述。这一表述是从哪来的?它明确起来经历了怎样的过程?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有什么意义?

刘少奇: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

列宁说过这样一段话:“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民主,即使是无产阶级民主。”早在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提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后来的实践证明,还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人就对未来革命胜利后新中国的政权形式作了前瞻性思考和科学的设计。从政治学的角度考察,毛泽东所说的这种人民代表大会与列宁所说的代议机构是一致的,是新中国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机构,是新型的政权形式,是一个伟大的创造,是中国对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贡献。

但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由条件不具备,还无法立即建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还不能立即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那么,人民代表大会这最重要的国家机构缺位由什么机构来暂时替代呢?这检验着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现代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其基本政治制度和国家机构是建立在人民同意基础上的,获得人民的拥护,国家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

这里所说的不具备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主要是指当时中南地区、西南地区的军事行动还没有结束,土地改革还没有彻底实现,各界人民群众还没有充分组织起来,还不能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普选。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召开由协商产生的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各界代表组成的政治协商会议建立新中国,是在当时条件下可选择的最好途径和方式。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样,10月1日,北京市30万群众在天安门广场举行隆重的庆祝典礼,毛泽东发表文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经正式成立。

新中国成立之初,除了少数解放区根据“12月会议”(1947年12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在陕西米脂县杨家沟召开的扩大会议)精神,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地的人民政府外,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是由上级党政机关指定组建的。新解放区的政权组织更不健全,在一些县以下的区、乡甚至还没有建立起政权组织。在新中国的中央政权建立后,建立和统一规范地方政权是十分紧迫的任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毛泽东对召开地方人民代表会议极为重视。1949年8、9、10、11月,他集中总结各地的经验,亲自撰写多份电报、批示、批语,介绍和推广一些地方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作法和经验,对开好人民代表会议提出明确要求。8月13日,毛泽东出席北平市召开第一届各界代表会议并作了简短讲话,他说:“希望全国各城市都能迅速召集同样的会议”,他把“各界代表会议”称作“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提出一俟条件成熟,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即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成为全市的最高权力机关,选举市政府。1950年6月,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必须认真开好足以团结各界人民共同进行工作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为了对建立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提供法律依据并对其加以规范,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了《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对这三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组织、职权、会期、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等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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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标签: 根本   政治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