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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政治制度”话从何来?(3)

彭真:我们把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1年10月1日,参加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的人员参加了国庆典礼。10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彭真来到华北第一次县长会议全体党员会议上祝贺会议成功,他在讲话中明确提出,我们把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定成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为什么要定成“根本政治制度”呢?彭真说,第一,它是全国人民的基本的组织形式,只有通过它才能把四万万七千五百万人民组织越来,离开它,人民组织不起来。第二,它是在政权工作中走群众路线的最好的、最有效的、最重要的形式,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基本路线。老百姓管理政府靠人民代表会议,政府把老百姓动员组织起来做事情也靠人民代表会议。这是从目前公开的资料中,我们查到的党和国家领导人最早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表述。它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和“政治”精准的定位,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历史上具有指示方向的重要作用。

在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周恩来在1951年10月全国政协一届三次会议所作政治报告中,专门强调了加强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基本”就是“根本”。可以这样认识,刘少奇和董必武关于“基本制度”的表述与彭真关于“根本政治制度”的表述的含义是相同的,同时,还应这样来认识,彭真的这一表述是刘少奇、董必武关于“基本制度”表述的发展。

今天,我们回顾这段历史清醒地看到,第一,把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历史性转变。新中国成立前,由于紧张的战争环境,为了执行各项迫切的任务,主要依靠直接动员群众的方式进行工作,因而不可能采取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来解决各项重大问题。新中国成立后,采取比较完备的民主形式成为可能,并且在国家政治制度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时候,那种习惯于简单方式处理问题的做法,就完全不合时宜,而且是违法的了。中国由战争年代进入和平年代,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到成为全国的执政党,由主要领导战争到领导大规模的国家建设,国家和地方的工作方式都需要尽快实现历史性的转变。

第二,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非常重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把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制度”、“根本政治制度”,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认识是一致的,是集体的政治决策。

第三,刘少奇、董必武、彭真阐述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或是在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上,或是在加强地方人民代表会议建设的工作会议上,都是直接面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这说明,一是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是当时地方领导干部受战争年代工作方式的影响,一时转不过来,不会、不善于、不习惯运用政权来推动工作;三是地方领导干部不认识、不重视地方政权建设,地方政权建设进展慢,影响全局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党和国家领导人花大气力,亲自出面做地方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把道理“掰开了、揉碎了”讲,“苦口婆心”地解释说明,指出这个制度的极端重要性,教育引导地方领导干部要重视政权建设,要善于运用政权、依靠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最近的20多年,常常听到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发出这样的感叹:在担任党委或者政府领导时,手中有权,但对人大工作不重视,对解决人大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积极,对人大工作是有“力”无“心”;到人大任职后,了解人大工作重要了,想解决人大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但没有权了,是有“心”无“力”。还有的地方党政领导到全国人大任职一段时间后感慨地说:“过去咱是真不懂法。”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全党全社会的责任,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刘少奇、董必武、彭真分别从不同角度阐述同一个问题,把这些论述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深入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刘少奇在阐述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时,还重点阐述了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础和组成部分的选举制度的相关问题。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是协商产生的,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要由普选产生,人民代表会议过渡到人民代表大会必须经过普选。刘少奇在这里勾勒了新中国未来的选举制度及其发展。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与刘少奇的讲话精神是完全一致的。董必武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分析新中国的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阐述它为什么是“基本制度”。董必武在澄清有的干部在“谁是主人,谁是长工”问题上存在模糊认识时指出,人民是主人,人民代表和政府干部都是长工。他还阐述了党与政权机关的关系。彭真在阐述为什么把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能的人民代表会议定成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时,重点阐述了如何正确处理党与政权的关系。

基于以上,我们可以说,从1949年到1954年这段时间新中国地方政权建设的历史经验,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今天,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刘少奇:宪法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认为,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依据选举法,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普选。1954年6月完成了普选。1954年6月至8月,全国由下至上县、市、省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在此基础上,1954年9月15日至9月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这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由下至上系统建立起来。在这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刘少奇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在这一宪法性文件中,刘少奇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他说:“人民代表大会制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

经过新中国从1949年到1954年5年的过渡,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以及代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这时,在庄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通过宪法草案报告这一规范性文件,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了正式规范表述。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政治决策。此后统一使用这一表述。比如,董必武在1956年9月党的八大上的发言中指出:“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

现在,党的文件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表述为“根本政治制度”,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表述为“基本政治制度”,对根本政治制度与基本政治制度作了区别,突出了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依据宪法,我们可以作出这样的区分:在我国,从社会制度上说,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从国家制度上说,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根本制度;从政治制度上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伟大功效的政治制度。实践充分证明,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最重要的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全国各族人民通过它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我们国家和人民能够经得起各种风浪、克服各种困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可靠制度保证,也是我们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可靠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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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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