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现代国家制度建构强化国家认同
全球化进程本身不可避免,而且国家依然是当下全球社会中最主要的政治经济单元。因此,多民族国家要克服国家认同危机仍然要以完成自身的国家建设为宗旨,以现代国家制度的建构强化国家认同。具体包括:
(一)以培育公民人格实现身份认同
多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族身份的差异性。具有差异的民族结成国家共同体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配成员资格。“在人类某些共同体里,我们互相分配的首要善是成员资格,而我们在成员资格方面所做的一切建构着我们所有其他的分配选择”。]31[因此,确立超越不同民族、宗教、语言等多元文化共同体差异的平等的公民身份,是强化国家认同的首要任务。“一个承认自己拥有不同民族群体的多民族国家,只有同时培育一种各民族群体的成员都拥护并且认同的超民族认同时,它才可能是稳定的”。[32]公民身份在法律中的确立,既是人与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律表达,也是体现国家“现代性”的重要标志之一。公民不仅仅是一种政治称谓,而且是现代国家中的成员身份与法定地位,是规范社会成员之间平等关系与确定公民在国家中的主体性地位的制度安排。具有公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应当在包容与超越具有多样性与差异性的民族认同的基础上,树立起对国家的认同与忠诚。问题的关键在于,公民身份不是社会成员的自然属性,不同民族成员拥有法律所承认的“公民身份”并不等于已经具有公民人格,这意味着每个社会成员在公共生活中都面临着如何成为合格公民的问题。成为合格公民的关键在于将公民身份内化为人格结构中的一部分,养成公民人格,表现为公民能够在心理上认同公民身份,并将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方式,将服务于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目标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
(二)以树立宪法权威实现权威认同
多民族国家已不再是一个血缘共同体,而是通过相互承认结成的利益共同体,不同族群之间在利益上不仅具有共同性,同时也具有差异和分歧。在资源稀缺、不同族群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异和分歧的约束条件下,政治共同体的维系必须以一定的行为规范为基础,需要形成一种有制度保障的、有规律的、稳定的和持久的聚合,实现聚合的制度化。[33]所谓聚合的制度化,就是使不同族群的相互承认建立在基于政治共识形成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基础上,将共同体的聚合置于宪法的权威之下,实现由血缘共同体向法律共同体的转变。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34]所以,强化国家认同的根本途径是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实现权威认同。宪法的权威性不是来自于宪法本身,而在于它是一种政治定位。它通过一种政治约定的方式来平衡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主张与偏好,包容具有差异性的利益要求,从而为不同族群合法地、和平地解决利益差异和分歧提供制度平台与行为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统合政治共同体一体化的根本大法。要强化国家认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的权威。
(三)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保障认同
宪法权威的树立实现了普遍的人权向具体的法律意义上公民权的转换,此时载于宪法文字中的法律意义上的诸多公民权就成为了国家向国民承诺的公民身份的具体表征。但是,这一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能否真正实现,还需要一个完备的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通过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现实化。由于社会认同的形成是有条件的,所以强化国家认同要求国家必须履行两项基本政治责任:从积极的方面说,国家应当承担平等地尊重、保护与善待不同族群的政治责任;从消极的方面讲,国家应当承担不得对不同族群实施任何制度性歧视的政治义务。这意味着,强化国家认同客观上要求国家要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需求提供保障,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从认同政治的角度看,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不同族群成员所分享的不仅仅是物质上的利益,还包括共同的政治心理情感与价值观念。通过分享,使不同族群成员都能过上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才能形成对共同体发自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一个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做到全覆盖、公正性和可持续,就要满足不同族群成员基本需求,消除多种潜在的社会认同的威胁,[35]避免出现少数族群边缘化引起的心理失衡。因此,在一定意义上讲,“制度的精尽与否,遂成为合理爱国心与合理国家认同的最佳指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