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成果首发 > 正文

中国向新加坡学什么(2)

——大国战略视角下的小国经验

重视教育,注重人才的引进和管理

新加坡政府认识到人才在政治、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整套人才的教育、选拨、管理和引进制度也因此形成。新加坡真正地做到了教育“从娃娃抓起”,由国家为具有各种特殊才能的青少年提供各类奖学金,通过最好的教育使他们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培养和发挥,并将教育中人才的选拨和培养与人才的使用连在一起。人才选拔制度是新加坡一项十分独特的制度,使得新加坡在建国近50年来始终能够确保人尽其才,让优秀人才在政治、经济、管理等各行各业充分发挥其才能和作用。必须着重指出的是,人才选拔和培养过程的高度制度化,保证了其公开透明和公正性,最大限度地制约了各种特权在人才培养中的破坏性作用,使得新加坡在发展中保持了高度的社会能动性,真正做到了“不拘一格降人才”。

同时,新加坡也十分注重人才的引进与管理。首先,根据发展形势制定人才引进战略。新加坡在建国之初,由于经济建设是发展重点,因此新加坡着重引进工程技术等专业人才,确保经济的快速发展有足够的人才支撑。上世纪80年代,新加坡的经济开始跃进到附加价值更高的、发展要求也更高的服务业,因此开始引进大量金融和经济管理人才。90年代,新加坡则开始大量引进法律人才,一方面满足其快速现代化进程中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另一方面使得新加坡在与外部世界的不断加深交往中,始终保有法律上的强力支持。进入21世纪以后,由于全球化使得各国的稳定与发展与世界潮流紧密相连,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国家,新加坡又开始从顶尖的学术机构和智库引进具有前瞻战略意识的思想型领军人物,他们不仅为新加坡提供了超前的战略发展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将新加坡打造成一个“思想之都”(capital of ideas)。可见,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新加坡不断引进各行各业的领军人才,为其不断发展提供了人才上的保证。

其次,新加坡在法治基础上,依照市场经济的规范,设置了一套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引进人才只是人才管理机制的第一步。在新加坡,无论是自己培养的人才,还是被引进的人才,都被置于一个公平的、高强度的竞争环境下。除了保证人尽其才的竞争机制,新加坡也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来淘汰失去竞争力者,让有竞争力的人才不断加入。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使得新加坡始终在世界人才的竞争中名列前茅。

对中国来说,尽管人才引进方面投入巨大,并取得一定的成功,但有效的人才管理机制还远未形成,相关的法规也不健全,使得人才引进和使用上的“滥权”和“特权”现象普遍;对于失去竞争能力的人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退出机制。一方面不断引进,另一方面管理不善,造成了人才的“堵塞”现象,非但不能人尽其才,人才被“用坏”甚至“用废”的现象时有发生。更糟糕的是,形成了人才引进管理体制中的“近亲繁殖”,其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在一些研究领域和部门形成了“学术垄断”现象,成为中国科学研究和经济发展的瓶颈甚至是阻碍。在人才引进和管理方面,新加坡的经验尤其值得借鉴。

对腐败的有效控制

新加坡最引人瞩目的文明发展成就之一,就是其对腐败的有效控制在政府的廉洁有效方面长期高居世界前列。我们必须认识到在以工业化为基础的现代化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腐败。一种是“绝对腐败”,即掌权者(或集团)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垄断资源和市场,最终形成板块状的特权利益集团。这样的腐败,是亡国之根,古今中外的任何政治体制都力图严加打击。因为任其泛滥的结果,必然是整个政权的彻底垮台。

另一种腐败是“功能型腐败”。从根本上说,这种腐败是在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商品、资源、或服务供求失衡、市场经济机制不完善、法律制度不健全而造成的。比如说某种商品短缺,有人就会给掌管商品的人某种“好处”,以此获得购买这种商品的优先权;又比如说某种服务(如医疗)短缺,有人就会给提供服务的人“红包”,以此获得优先服务权,如此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经济体制存在先天缺陷,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绝对腐败”和“功能型腐败”有着天然的相互吸引力。对两种不同的腐败,应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治理,抓住重点,从而达到对腐败的有效控制。

新加坡在打击“绝对腐败”上绝不手软。首先,新加坡建立了三个十分值得借鉴的机制:一是政府设立了独立于各级主管的监督、考核官员的公共服务委员会,对各级官员进行制度化的监督;二是通过民众的积极参与来进行监督;三是通过媒体及时的跟踪报道来进行监督。这三个机制确保了整个监督系统的制度化、常规化、透明化。

其次,成立了不受任何权力制约的腐败调查机构——反贪局。一旦在反贪局立案并进入调查程序,在得出最终调查结果之前,包括总统、总理在内的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必须回避,不得以任何形式过问和干预调查。同时,也充分保护了被调查者的利益,防止权力的滥用。其关键的一点,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确保对腐败调查和处理的独立性。

第三,坚持依法惩处腐败人员,杜绝所谓的“政治处罚”。腐败案件一旦确立,就立即进入司法程序,政府不得参与或干预司法程序。无论官位高低、权力大小,都必须在独立的司法系统中依法定罪并处罚。

新加坡一个突出的制度是“高薪养廉”。必须指出的是,高薪养廉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大大提高腐败的成本和代价,通过将官员的贪腐行为直接同退休、医保等福利挂钩,官员的贪腐行为一旦确定,他不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其薪金福利等也会被立即取消。这样一来,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有效地阻骇了贪腐行为。

显而易见,在中国这样一个政府规模巨大,各地发展水平高低不齐、各部门利益参差不一的大国,高薪养廉制并不适用。但值得借鉴的是其得以成功的经验,即建立健全一套完全独立的督导、监察、司法制度,时刻监控、严厉查处官员的“绝对腐败”行为。这套制度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是要以立法形式保障舆论对官员体系的独立监督和各级议会对官员的问政制度。

对于“功能性腐败”,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是在法律基础上,通过竞争机制将各种功能性腐败转变为合法、透明、公平竞争的服务性产业。事实上,包括新加坡在内的各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高度发展的过程中,功能性腐败也长期泛滥。比如在招标过程中,如果法律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就很容易出现“黑箱作业”,从而导致最糟糕的腐败现象——绝对腐败与功能性腐败相结合。同世界上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新加坡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严厉打击以“绝对腐败”为核心的有组织犯罪的同时,还通过立法和加强监管等多种措施,完善市场经济管理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将“功能型腐败”活动转变为透明、公平竞争的经济活动,成为合法的服务型产业。这样,“功能型腐败”得到有效治理和控制,同时,律师、咨询、游说、中介、保险、公关、调研、策划等服务产业却成为经济发展中积极的建设力量。其中经验,值得借鉴。

上一页 1 23下一页
[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新加坡   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