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原创精品 > 理论动态 > 正文

土地流转须完善制度(2)

第四,明确流转程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只具有代表权。笔者建议,土地流转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大多数成员同意通过后方能实行。此外,还应借鉴国家对国有工业用地制定最低出让底价的方法,制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标准及其使用权流转的最低保护价制度,避免集体土地资产流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的土地权益。

第五,明确收益分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应在以保障农民权益为主的前提下,在政府、农村集体与农民之间合理分配,既要维护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又要重视农户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定土地收益用于失地农民保障资金的比例,将保障资金与土地增值挂钩,扩大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保障安置内容。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赵斯昕]
标签: 流转   土地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