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方式的改革。一是预算管理方式的立足点改革。一直以来,我国预算编制和审查的重点都放在收支平衡的状态管理上,这就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倒逼”机制—先定预算目标,如今年预期目标是多少,接着就“倒逼”税收必须要完成多少万亿的任务。于是,在预算执行中就会产生“周期悖论”的问题,经济较热时,完成税收任务比较容易,财税部门倾向于少收点,完成任务就行,这样市场上的流动性就会增加,经济就更热;经济偏冷时,财税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倾向于多收点,就会出现收“过头税”的现象,市场流动性就会减少,经济就更冷。如此,就冲减了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而此次将预算管理方式从审批重点转向支出政策,收入预算从约束性任务转向预期性,税收就不再是预算确定的任务目标,这就意味着预算执行中更须强调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收“过头税”,也不会“藏税于民”。这样我们历次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才能真正取得效果,否则,就会产生此消彼长,如增值税减,其他税增,企业的总体税负甚至不减反增的现象。
二是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一方面建立跨年度弥补超预算赤字的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的机制,抓紧研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的可持续性。这样可以让预算规划更加合理、目标更加明确,更有利于增强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
三是要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今后不宜再采取挂钩方式。我国目前与财政收支增幅或GDP挂钩的重点支出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科技、社保等7大类。2012年仅财政安排的上述7类重点支出就占全国财政支出的48%。支出挂钩机制虽然在特定发展阶段为促进上述领域的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往往使财政预算安排脱离实际,造成地方政府相互攀比,固化、僵化财政支出结构,同时也是造成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投入重复低效的重要原因。而且这种挂钩机制也加大了政府统筹安排财力的难度,中国地缘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资源禀赋也不尽相同,不同发展阶段的重点也不一样,如全国财政从中央到县四级都要求挂钩,既不符合社会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也扭曲了资源配置结构,甚至造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
财政收入制度的改革。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税收和规费,而税收收入常常占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现代财政制度的关键就是要深化分税制的改革,理顺事权、财权与税权之间的关系。分税制虽然不能说是我国最佳的财政收入体制,但从1994年沿用至今,如果现在对其作出根本性的调整,势必会影响到税收收入以及税负结构的稳定,进而还会引发大规模的经济和社会震荡。因此,税改的最佳路径就是:在现行分税制的总体框架下逐步深化分税、优化税种、调节税制、清理优惠、完善立法、公平税负。在依据国家“五位一体”总体战略布局的前提下,首先要保持宏观税负的总体稳定以及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格局的基本稳定,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职能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一是继续深化分税制改革,平衡地方财力。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进行的税制改革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税权分配制度,这就必然要涉及到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重新分配的问题,因此《决定》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原则,即“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从这个意义上讲,本次税制改革不可能涉及到颠覆分税制本质属性的改革。从1994年分税制形成至今,虽然给国家财政收入的规范和中央财力的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改革并不彻底,尤其是省级以下的分税比较模糊,税权与事权、财政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象十分突出,进而使得基层地方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大搞土地财政、乱建融资平台、扩大地方债务,严重弱化了分税制原有的题中之义。因此,首先要在省级以下明晰税权,尤其在推行行政扁平化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更要明晰市县一级的地方税种,稳定其财政收入和财源。
当前国家正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和营改增扩围,这样虽然可以逐步清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税种,但客观上也会侵蚀地方税收稳定、减少地方财力(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因此,必须从两方面入手推进深化:一方面,重新划分税权、优化税种。从长远看,营业税最终会被增值税取代,这样就必须从目前的中央税中间下放一些税种,如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或加大一些共享税地方所得的比重,还可以新开征一些税种,如环保税、房地产税。无论如何,稳定税负的同时不能使地方财力减少,否则税制不平衡所引发的问题就更严重。另一方面,调整事权,如果中央和地方税权重新划分一时阻力太大,可以先考虑将地方政府的一些事权上收,如基础义务教育、养老统筹、医疗保障等等,以减轻地方财政支出负担,或两者同时进行以期达到弥补地方事权与财权、税权的不平衡。
二是优化税种、调节税制。从当前税制结构上看,我国现在很多税种亟待改革,如消费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等。例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已经难以进一步发挥其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的调节作用,而且现行的14种消费税也无法适应不断创新的奢侈消费形式的要求,这样不仅导致大量税源流失,而且还扭曲了消费结构的调节。因此,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和税率迫在眉睫。
直接税直接涉及个人的生活福祉与社会公平。目前我国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也是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税种,存在着征收方式比较落后(目前我们是分类加综合)、费用扣除不合理、税率结构不恰当、税负水平不公平等问题,这些都导致了个人所得税不但难以起到调节消费结构、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而且还导致社会群体之间苦乐不均、甚至多劳少获的尴尬局面。下一步必须要立足于优化税种、调节税制的改革方向,不断向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在要求看齐。
从各国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上看,直接税、间接税和财产税之间的比例都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其间接税的比重最大,所得税的比重较小,财产税比重就更小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GDP和社会财富不断增长,间接税比重会逐步下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将不断上升。目前,我国间接税的比重已经超过了60%,所得税的比重上升到28%左右,财产税的比重约为11%。可以预计,在未来10~15年中,我国间接税的比重会降至50%以下,所得税占比提高至35%左右,财产税比重会提高到15%左右。这也就给我们调节税制、优化税种指明了方向。
三是完善立法、公平税负、清理优惠。第一,税收立法不完善一直是我国税制的一块短板。目前我国有近18个税种,但以人大立法形式出现的只有两三个,其他都是国务院下属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暂行条例,这样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随意性,严重地影响到税收制度的法律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平税负.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落实地方层级的税收立法权问题,1994年税改时我们就承诺赋予地方人大税收立法权,可至今也没有落实,笔者以为这是影响到我国分税改革深化的最大的制度性障碍,地方人大没有真正的税收立法权不利于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地从各地具体情况出发调整征纳关系以期聚集财力,这从本质上依然导致分税制就是按行政权力大小进行税收分成的现实,甚至连征税机关分成国、地税也被认为是除了增加征税成本和征税机关之间的矛盾以外毫无必要。所以,近年来理论界才不断地有人呼吁国、地税应该合并,只有真正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才能彻底深化分税制改革,否则只能停留在税种的分类分成上。
第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优惠政策也过多过滥。据统计,已经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还有一些正在申请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项目。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所以必须下大力气清理整顿,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和范围,清理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应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要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应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区域发展规划应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同时,严格禁止各种越权税收减免。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提供公平的税制环境。
小结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要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入手,以落实地方税收立法权为突破口逐步完善财政收入机制,最终建立一个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相对稳定有效的财政体制,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将财政的收支置于公开、透明的阳光环境之下,进而为将来在“政治—行政两分”的前提下在事权和职能上达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的现代财政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责任型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并渐次达到建立高度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张居正曾上疏明神宗实行考成法时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必效。这方面我们真可以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和港澳地区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只要政府有决心,预算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体制完全可以在十年内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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