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防治进入生态文明建设视野。求解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要确立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目标;树立整体、谐调的稳定观;建立环境法规政策驱动机制、企业环保投资效益推动机制和公众绿色消费引导机制;并在执行、资金、科技及应急上作有效保障,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
【关键词】生态文明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 整体谐调 稳定观
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使得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更加明确。在建设美丽中国的进程中,随着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农村生态保护和环境防治强力进入生态文明的视野。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的文化伦理形态。①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引发的人与社会的不安定,“作为规范改进和形成的激发器,冲突使与已经变化的社会条件相对应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成为可能”②。
关于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
环境群体性事件基于群体性事件的分类而来。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未经批准而集会、静坐请愿、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聚众堵塞交通要道,聚众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聚众行动事件。③
根据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针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特殊性,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主要由预期或已经受到环境损害的农民未经批准而集会、静坐请愿、游行示威,聚众围堵冲击党政军机关,聚众堵塞交通要道,聚众非法占据公共场所,聚众闹事等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根据损害的实际发生情况,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可以分为预防型和损害型两种。
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何频发
事件频发。2005年浙江东阳、新昌和长兴事件,2006年贵州铜仁事件,2007年广西岑溪事件,2008年云南丽江事件,2009年湖南浏阳事件、陕西凤翔事件、福建泉港事件,2010年广西靖西事件,2011年浙江海宁、德清事件等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引起社会哗然。根据统计,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五万起,对抗程度明显高于其他群体性事件。到了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冯晓星进一步指出:“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正以每年30%的速度上升。”④从目前能够获知的信息无法确定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但从政府关注和学术界研究的情况看,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是近几年热议的话题。从纵向看,近几年,农村频发环境群体性事件。已知的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尚属于损害型,还没有出现厦门PX事件、北京海淀区六里屯垃圾焚烧厂事件等的预防型。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民众环保意识的提升,农民将从受损后的事后维权到事前维权,这是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趋势,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幸事。
直面原因。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农民是为了解决温饱问题,那么,在经过制度变革满足了生存的基本需要之后,21世纪以来,在土地之外,他们还必须越来越多地为水和空气而抗争。农村环境群体性事件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其发生也是综合作用的结果,本文只作单一粗线条式直线勾画。
第一,城市污染产业下乡。在城市“退二进三”(即让工业企业逐渐退出城市,转而发展第三产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背景下,一些低端制造业或污染产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城市污染产业下乡与农村原本存在的乡镇企业、农村生活垃圾、城市转移垃圾、农村畜牧业等的污染综合在一起,使农村环境日益恶化。
第二,环境恶化导致生存危机。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⑤中国农村人口中与环境污染密切相关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从1988年的0.0952‰上升到2000年的0.1126‰。⑥
第三,理性维权渠道不通。在对农民开展采取什么方式改变环境污染状况的调查时,40.8%的人选择“向村委会反映情况”,34.4%的人选择“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0.8%的人选择“上访”。⑦向村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及信访占到了76%,说明农民都愿意相信组织,但组织的拖办、不办甚至压办,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信任和身体。身体遭受环境污染带来的病痛和消亡,理性维权又不通,于是,采用集体抗争的方式进行呐喊和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