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经验与规律
服务法制化程度高。依法服务是这些国家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一大特点,这些国家通过立法方式将农村公共服务的主体、方式、范围、程序、资金来源、责任分摊等制度化,形成了服务的长效机制,有些国家的服务制度实施了近百年。像美国,其农业法是其公共服务职能的主要法律依据,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在法律上的分工非常明确,当然也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再如巴西推行“家庭健康保障计划”也是通过立法实现的,1994年《农村居民健康医疗法》颁布,截至2012年底,巴西政府为此先后颁布了17次相关法令来推动该计划的实施。
我国目前制定的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多达近百部(包括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村民自治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也大量涉及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但缺少系统性与协调性,可操作性不强,像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未能很好地推行,这值得我们反思和注意。
与城乡一体并举。城乡一体化建设在发达国家已基本实现,城乡差别较小,农业、农村人口所占比重较小,基本上已实现均等化。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发达国家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是伴随城乡一体化建设而实现的,是高度工业化与城市化发展的结果,所以发达国家现在的农村公共服务是体现在生产服务方面,生活服务与城市居民是一样的。在这个方面,发展中国家与此还有较大差距,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发展中国家实现了城乡一体化,③但是在公共服务的某些领域可以实现城乡一体化,如印度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医疗卫生等领域,以及巴西在农村医疗卫生等领域,均已基本实现了城乡一体化。
我国当前的城乡二元结构是有其历史原因的,这也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之一。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力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在重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时可以在一定领域内打破城乡分治,比如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
以政府投资为主。公共服务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能完全依靠市场机制,政府需要在这方面承担一定的职能。上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充分证明了这点,毕竟公共产品是一个周期长、回报率较低的服务,需要公共资金的注入,同时也体现了一种社会福利。在市场经济发达的美国,其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还是由政府筹集资金,在巴西,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也主要是由政府投资,部分配套是由生产者自筹,但是最多只占10%的资金。在生活性公共产品领域(如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农业科技等)基本上完全是由政府投资。
在我国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是我们的长期目标,政府在此目标实现的过程中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应加大财政投入,使政府融资成为主体,这也是国民福利的体现。
发展社会组织的重要性。从对上述国家的研究可以看出,在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政府是主要但不是唯一的供给者,在国家之外,社会组织非常发达,各种农业、农村合作社非常发达,农业协会也较多,这些社会组织承担了一部分政府的职能,承担了一定的公共产品供给,同时这些组织也是农民利益的代言人,了解农民需求,起到农民与政府之间润滑剂的作用。美国的农业社会组织异常发达,在农产品销售、流通中承担主要责任,分担了政府的压力。概言之,社会组织的发展可以弥补政府政策的失灵,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还不是很发达,除了一些生产与供销方面的合作社之外,其他的社会组织尤其是生活服务组织匮乏,维权性组织更是少见。不但数量少,组织水平也低,规范化程度不高,参与社会能力不足,有些还明显带有官方色彩,与其自身功能相悖,无法表达农民的利益诉求。在中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时期,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既是国家与社会权力分配的需要,也是“三农”发展的需要。
余论
中国是发展中大国,有我们自身的国情与社会发展方式,在借鉴国外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制、方式等方面不能简单照抄照搬。在发展本国农村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我们应结合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实际状况走自己的路。
当前,我国正处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对农村地区也有较大冲击,政治体制与市场经济之间的矛盾突出。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与政治发展中的矛盾,需要深入研究在市场化体系的今天如何改变计划经济时代留下的一些后遗症,思考农民、农村的实际需求。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过程中重构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与制度设计,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发展与农业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应用技术学院)
【注释】
①赵冬辉:“中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②孙亮:“美国、韩国、印度农业合作社发展研究”,《世界农业》,2013年第2期,第22~23页。
③朱金鹤,崔登峰:“借鉴国外经验实现中国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新疆为例”,《世界农业》,2012年第12期,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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