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成功但并不完美
当然,改革开放30年后国有企业的重新崛起和成功,并不意味着国有企业已近完美了;一方面,国有企业官僚化的老毛病还存在,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学习私有企业的治理模式也产生出相应弊端,如“大企业病”、“内部人”控制、过分追逐利润而造成对社会责任的漠视,等等。
笔者曾经指导博士生一起做过有关国企与民企、外企竞争力对比研究,用指标评价方法对三企的各自竞争力进行了比较和计算。结果发现:最近10年以来,国企在规模、产能和增长潜力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但在运营和稳定性方面弱于民企或外企。对制造业、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中的三类企业状况做进一步的比较分析发现,国企、民企和外企各有优势。一般说来,国企的经营效率要高于财务效率。这意味着国企内部的管理还比较粗放,还需要加强精细化管理。
因此,国有企业面临继续改革的任务。只有通过制度创新和治理完善来解决目前国有企业的现实弊端,才能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所具备的无可比拟的制度优势。今天,我们已经不再担心国有经济是否与市场经济兼容,而是担心国有经济能否既保持它的制度优势又能在市场经济中做大做强。如果这个担心解决了,国有企业可以做成百年老店而又基业长青。
党的十八届三中会提出,下一步国有经济的改革取向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这是对国有经济发展提出的意义更加深远但也是任务更加艰巨的要求。从学理层面理解,混合所有制是指两种以上不同的所有制企业采取联营、合作、参股、合资等形式而组建的一种企业经营组织模式。假设有两种不同质的、纯的所有制形式,并各自具有自身的优劣势,那么为了获得市场竞争的成功,两者结合起来发挥联合优势,便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主因。问题是:谁是发起方和主要出资方,谁就是混合所有制的主导方和控制方。
国家资本与私人资本的结合而成混合所有制的历史要从德国算起。在19世纪末,普鲁士政府对私人经营的铁路、烟草行业等实行国家收购,组建混合经济公司或国营公司。在这个制度下,一部分股份属于私人资本家,另一部分股份属于国家;国家可以给自己保留多数股权或少数股权,还可以使人同意给予自己某些特权。德国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多国开始采用这种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西方国家一种时髦的企业制度创新。尤其是在英国工党主政时期和法国社会党主政时期,混合所有制经济达到了历史上的高潮。就国营企业占各自经济比重而言,上世纪80年代初期,奥地利达到24%,法国达到23%,意大利为20%,英国为16.7%,联邦德国达到14%。但是随着80年代中期新自由主义的兴起,西方发达国家出现“去国有化”浪潮,一直持续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后,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拯救陷入债务危机的私人公司,纷纷出手以国家注资入股的方式解救问题公司。美国财政部对处于债务危机中的两房企业、美国国际集团、花旗银行都以认股的方式实行混合所有制,对申请破产的美国通用汽车集团以债转股的形式收购,持有了60%股权。显然,从本质上说,西方的混合所有制是国家政策实现的工具,国有化是化解危机的权宜之计,但同时混合所有制也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企业制度模式之一,操作层面的经验值得学习。
中国发展混合所有制不同于西方
今天我国提出的国有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混合所有制相比,需要明确几点关键的区别:
这是两种制度基础不同的混合所有制。西方资本主义实行的是私人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政权是资产阶级性质。因而国家出于各种目的而对私人资本收购形成混合经济,推行国有化,都是国家资本主义的行为,并不改变其制度属性。“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有资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相反,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政权是无产阶级性质。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结合,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并不会改变其制度属性。这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思维逻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影响、作用于经济基础。看一个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属性如何,首先要看其是在什么经济基础上产生,再看是受到什么性质的国家政权影响,而不能简单地与两种类型的混合所有制形式划等号。
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原因有差别。西方主流经济理论认为,实行混合经济或国有化的动因是解决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产品问题,以及当出现危机而大型私人企业又不能倒的特殊情况。因此,西方国有化的政策推行主要是在公共产品领域,以及在严重经济危机爆发之后大型私人企业陷入困境时,由政府伸出财政资金援助之手。当企业度过危机后,企业还可以从政府手中赎回股权。如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政府财政部对花旗银行的援助案。我国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首先是出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混合所有制所覆盖的领域绝不仅限于公共产品领域,也不是专门用来对付经济危机。在我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当说另有深意。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具有不同的风险。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面临两个风险:一是财政债务风险。因为政府要向收购的私人企业注入巨资,会加重财政债务负担,因而混合所有制会将私人债务危机转化为政府债务危机。其二是政府道德风险。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之后,政府的角色由市场裁判员转化成运动员,当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出现劳资纠纷等矛盾冲突时,政府作为利益相关方就处在了资方位置上。政府既要扮演裁判员、调停人的角色,又要扮演运动员、当事方的角色,势必会带来角色冲突,产生政府维护公平正义两难风险。而在我国将要大力实施的混合所有制中,参与当事人都是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以平等身份参与混合所有制组建,政府则扮演居间调停人的角色,因而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又因为一般是企业自愿参股,是合作行为,因而就可以直接避开政府债务风险问题。但是也可能会出现不同于西方的一些风险:其一,非国有资本操纵股份掌握话语权而改变企业国有属性从而通过“后门”实现非国有化的风险;其二,内部利益冲突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在实践中加以验证并给予防范。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推进到结构升级换代阶段,发展混合所有制存在广泛需求。从国企方面看,要扩大资本增强竞争力,需要更多的投资者,尤其是战略投资家;完善国企内部治理机制需要借助外力,通过引入管理经验成熟的民间企业,可以帮助提升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和水平;以合资合股方式吸收中小企业创新技术,可以增强国企的创新能力;在传统的国企自然和经济垄断领域通过引入混合所有制形式,可以缓解由于必要的垄断而带来的社会压力,有利于打破垄断促进竞争。在民企看来,国有企业所具有的人才优势、经营优势、政策优势、市场优势都是民企十分渴求的,加盟国企有助于民企的迅速发展壮大;国企与民企的结合涉及股权制度的调整以及产生一系列的后续调整变化,将会以倒逼方式迫使国有企业加速引入市场机制,替代过去习以为常的官僚化治理机制。早在20年前,在比较了各种社会主义企业的改革模式优缺点、尤其是国家社会主义模式(国家所有制)与工人自治模式(集体所有制)优缺点之后,波兰的马克思经济学者布鲁斯就提出:“市场社会主义的唯一现实情形看来是一种混合经济,其中,不同形式的国有企业逐渐在平等基础上与私人企业和合作企业进行竞争。”
从社会层面看,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可以满足更广泛的需求:第一,通过国企发起混合经营公司可以引导、改造民间资本,使其更好的发挥经济作用,增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实力。我国在改革开放中诞生的民营企业,与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之前的民族资本主义有本质区别。民企老板绝大多数接受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熏陶,有的身份就是共产党员,他们积累的财富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完善息息相关的,这会构成他们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认同感。但是受市场经济规律的驱使,他们在具体经营事务上,往往利字当头,追逐利润最大化,经营意识强烈但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同时,多数民企采取的是家族式企业经营方式,创业不易但守业更难。因此,通过混合经营方式,可以帮助民营企业提升本身的素质。第二,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可以将利益内部化,降低了国有资本与民间资本的外部利益冲突。自从国企在改革开放中崛起之后,我们看到国企与民企的利益之争也在频繁发生。上世纪90年代,由于老国企的疾病缠身,多数情况下是新生的民企救助国企。到了21世纪第一个10年,处于发展停滞状态的民企又困难重重,与重生的国企在许多经营领域产生了利益摩擦。化解各自的利益摩擦当然需要有外部政策环境的调整,尤其是政府要消除所有制歧视政策。然而通过国企与民企的联合,将昔日的市场竞争对手转化为合作方以至命运共同体,就会直接降低利益摩擦机率,形成国民共进共赢的格局。这对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是十分有利的。实际上,公有制经济的制度设计本来就是将市场主体的外部利益冲突转化为内部利益和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混合所有制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建立有效的公有制经济的探索形式,是将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如何结合得更好的探索形式。第三,通过混合所有制可以避开国际垄断资本政治集团对我国企业加入经济全球化的打压限制。目前,国际垄断资本政治集团对我国国有企业进入资本并购领域严防死守,但是对我国民营企业则宽容许多。因此,为了顺利推进我国实施的“走出去”战略,可以通过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方式向海外进行业务拓展和资本并购。当然,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之道是推动美国等西方国家取消所有制歧视条款,但在国际游戏规则没做修改之前,我们不得不进行自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