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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3)

——理解所有制的混合与国有经济“三力”

发展混合所有制还要在制度细节上周全考虑。我国在改革开放伊始,就有与外国资本的混合所有制经验与教训。与外资混合经营的方式最初是“三来一补”,以后是“三资企业”,再到资本并购重组。这些市场经济所熟悉的混合经营模式完全可以运用于国企与民企的混合经营方式。但是,由于内资与外资的区别以及依循国际惯例的要求,不是所有的经验都适用于现在的国企与民企的混合经营。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个基本事实:30多年来,与外资混合经营的负面效果也已呈现,我国一些长期自我培养起来的较具优势的行业和产品品牌在合资过程中被蚕食掉了。因此有几点问题是值得讨论的:其一,是否国企都要推行混合所有制度?哪些领域需要保持国有独资?其二,谁来主导混合经营?是国企还是民企?这涉及到混合所有制之后的经营主导权谁来掌控。目前似乎是国企主导混合,由国企发起邀请民企参股注资,这种话语权掌握在国企之手对增强国有经济的“三力”更有利。这样做是符合深改决议精神的,但是否能被民企接受是一个问题。其三,混合所有中的股权比率是多少?如果从保持国有经济的“三力”角度考虑,国有股权比率必须占据优势。其四,随着混合所有制运转起来之后,股权比率发生改变如何处置?“三资”企业在后期发展中就大量出现了股权变更带来的企业纠纷问题。国企与民企在混合经营中也将会发生蛇吞大象的故事,而如何处置这些情况?

应建立国家经济安全监测体系

我们已经积累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经验教训,但依然有许多新问题、新挑战。一方面,混合所有制是继续国有企业市场化下一步行动方向;另一方面为防止借推行混合所有制而塞进已经被深改决议所明确拒绝的“私有化”方案,有必要设立国家经济安全监测体系,在其中设立国有经济比率以及混合所有制中国有股权比率的底线指标,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实现通过混合所有制增强国有经济“三力”的目标。国家相关机构及时制定实行混合所有制的具体方案是当务之急。

(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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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标签: 中国   制度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