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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外交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及区域间的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争端解决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外交的中心内容。作为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世界贸易组织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各具特点,各有利弊。文章将比较这两种争端解决机制的异同点,分析其各自利弊,为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区域的争端解决提供一定借鉴。

【关键词】WTO NAFTA 争端 解决机制 异同

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皮特斯曼教授指出:“所有文明社会……都需要有一套适用于解释规则的、和平解决争端的规范和程序,这是国际、国内法律制度的共同经验。”①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进展,国际与区域之间的经济争议与经济纠纷也越来越多,争端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经济外交的中心。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今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两种争端解决机制。剖析它们的异同及利弊,可以为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区域的争端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促进经济发展。

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支柱,在整个WTO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成员方解决政府间贸易争端的强制性、排他性的合法渠道,是一种具有实用主义价值导向的、融政治外交方法与法律方法于一体的综合机制。它是在继承发扬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由《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确立的一整套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是保障多边贸易体系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可分为:磋商斡旋、调停调解程序(非必须程序),专家小组仲裁程序,上诉评审程序和监督执行程序。其宗旨在于“通过逐步减少和消除由其成员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而设置的,诸如关税和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来逐步推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进程”。②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1992年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共同签署,并在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自贸区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区是美国为了抗衡当时即将成立的欧洲联盟,联合加拿大和墨西哥成立的自由贸易区,是世界上第一个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联合组成的、具有“弱化组织”特征的区域一体化经济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包括五套争端解决机制,分别是第11章规定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是“到目前为止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最新,也是最为大胆的保护投资者权力之制度设计”③;第19章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争端解决机制;第20章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此外,还有基于《北美环境合作协定》和《北美劳动合作协定》的环境争端解决机制和劳工争端解决机制。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整个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败,而它规定的一般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非常类似,也包括了磋商程序,斡旋、调解与调停程序,专家组仲裁程序和专家组报告的执行程序。NAFTA的宗旨是:取消贸易壁垒;创造公平的条件,增加投资机会;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执行NAFTA和解决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促进三边和多边合作。

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共同点

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在制定的来源、导向及一些程序的设立方面有着相同之处,了解、认识两套争端解决机制的共同点有利于我们在贸易争端中维护自己正当权利。

相同的来源。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都来源于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代的争端解决机制。WTO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对GATT制度下有缺陷的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弥补完善、创新与突破,最终形成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NAFTA争端解决机制虽然由五套程序组成,但同样也是在吸取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套体系,特别是NAFTA起草第20章一般争端解决机制时,借鉴了WTO当时正在起草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草案,所以,WTO和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有着相同的来源,其争端解决程序也大致相同。

相同的导向。WTO和N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皆是“规则导向型”而“非实力导向型”的争端解决机制。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大背景下建立的,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不同实力国家及各个国际区域组织的贸易争端,WTO和NAFTA争端解决机制具有相同的价值导向,即由“实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转变的趋势,是建立在以规则为主导,合理利用各种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的执行程序都设立了报复机制。执行率是考察法律有效性最为重要的衡量指标,因此执行机制成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核心内容。为了确保WTO或NAFTA的建议和裁决能够得到贯彻和执行,WTO或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程序都设立了报复机制。报复机制是争端解决机制执行程序中最有力的强制措施,是执行程序中最后诉诸的救济手段,是在败诉方不能执行裁决时使用的临时性措施。在GATT时期就对报复的授权和报复的水平设置了严格的监控,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一套法律体系对违规提供的救济越充分,该体制赋予的权利就越有力,大家对该机制规则的依赖度就越高,所以,报复手段在现实贸易争端中很少被胜诉方诉诸,它存在的最大好处在于能让胜诉方享有威慑性,迫使败诉方遵守义务,加快提供补偿,使得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执行力度大大提高,从而降低了爆发贸易战的可能性。

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WTO或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报复机制虽然对申请授权实施报复的条件、形式及报复的终止和监管制定了严格的纪律和条款,对防止滥用报复导致贸易壁垒的形成起到了有效的防范作用,但是,学者对报复机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很大争议。

首先,学者们认为报复机制容易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贸易报复通常通过授权胜诉方中止减让或相关义务,对败诉方的相关部门商品建立关税壁垒,迫使败诉方改正违法的贸易行为,以补偿对自身造成的利益损失,这与WTO和NAFTA一直提倡的贸易自由化是背道而驰的;其次,学者们认为在实施报复机制时,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贸易纠纷的胜诉方对败诉方的报复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政治、经济实力,发达国家往往凭借其在科学技术水平、进出口贸易额等方面的优势,选择平行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形式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特别是美国坚持引进跨协议的交叉报复,使发达国家可以利用其参与国际贸易范围比发展中国家更加广泛的优势,将报复从货物贸易,延伸到知识产权领域,甚至将报复施加到败诉发展中国家的无辜企业头上,胁迫发展中国家屈服就范。尽管发展中国家也能够采取贸易报复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贸易的范围比较局限,能够选择贸易报复形式比较单一,经济实力的不对等很难使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报复产生威慑效果,这对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公平的;再次,学者们认为报复机制的运用容易造成两败俱伤。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如果胜诉方决定提高败诉方进口产品的关税,就会导致胜诉方进口产品成本上升,价格上涨,胜诉方的进口商和消费者均会因报复败诉方而连累遭受损失,国家的整体福利也会下降。

由于报复具有的威慑力和存在的种种弊端,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时,诉诸报复机制的案例很少,但报复机制的存在对推动争端裁定的实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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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争端   外交   机制   研究   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