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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建构(2)

—以衡水市保障房供应为例

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的完善

为了坚持效率优先、符合实际,真正做到公正合理地解决租赁性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问题,笔者提出完善我国租赁型保障性住房问题的相应对策,为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提出建议。

首先,健全资产核查制度。一是举报奖励制。可以设立居民举报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做到了解实际的是生活在周围的居民群众,但由于群众维护公众利益的意识不够,致使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可以借鉴俄罗斯的“赃款分利”原则③,对举报群众经审核举报事实确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二是居委会定期入户普查制。居委会应当定期对辖区的保障性住房住户进行入户考察,这样既可以了解其家庭现状,也可以确定其是否为自己租用,在入户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例如对于几次家访无人应答的,可以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在限定时间内要求其住户到居委会配合工作,逾期不到的,由法院通知其申诉,不申诉的进行强退。

三是建立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体系。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对租赁性保障性住房住户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案,并健全电子信息系统,将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户信息,例如工资等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住房情况证明等逐一登统,并上传网络,将信息进行公开披露,将档案系统化、信息网络化、内容公开化。

四是银行证券公司总资产核查制。对于申请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居民应该对其银行总资产以及其手中可能存在的证券进行定期审核,其审核的结果是住户个人财产数据,这不同于住房情况、工资情况等公开公示的内容,对外应注意保密,以确保做到保护其个人隐私的目的。

其次,提高居民主动退出意识。一是加强退出制度的宣传。在申请时着重解释这一制度并说明拖退、骗退及违反规定的后果,对于居民主动退出意识不强,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其申报审核通过时着重对退出机制进行着重解析,对于拖退以及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惩罚措施及法律责任应予以说明,从而起到警示作用。

二是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个人信用体系与银行、工作单位等信用体系相衔接,做到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个人信用体系系统全面,对各个层面和领域的信用进行评测和监管,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和表现,综合监管,从而杜绝骗租、不退的问题出现。

三是对符合条件主动退出的住户实施奖励。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使用者,由于经济条件提高、收入增多、住房条件自行改善等原因满足退出标准主动退出的,对其进行鼓励和奖励,具体包括给予再申请租赁式保障性住房优先选择权、保障性住房出售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在自购房产时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和补贴、贷款购房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减免部分税费、办理相关手续和登记时费用有所减免等。既要通过负向的经济激励促使应退住户及时退出,又要通过正向的经济激励促使应退住户及时退出。

四是对骗取住房保障资格和符合条件拒不退出的住户采取适当惩罚措施。在香港《房屋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如果故意向房屋委员会虚报资料,即构成违法,最高可判处20万元港币的罚款,同时判处监禁六个月。在香港,骗租保障房最高可以判处限制人身自由,如此严厉的惩处措施,对骗租保障房的住户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诸如此项规定,在租赁性保障房退出制度上也可以借鉴,适当设置更为严厉的惩罚措施,不仅通过行政手段进行调解,甚至可以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

最后,健全保障房分配使用监督机制。现今的监督体制为政府对保障性住房居民定期审核,有专门部门进行核定,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此项制度在现实中仍存在问题:检察机关是否检察到位?执行机关是否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何确保公众可以了解其真实情况,使民众充分地享有知情权呢?在此笔者认为应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根据现实情况来看,虽然媒体有监督作用,但媒体监督的问题实在太多,无法做到专一;有民众监督但在实际上起到的作用不大,毕竟与政府相比民众仍是弱势群体,以弱势群体监督强势的一方显然是不可取的,那么建立专门独立的第三方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笔者认为,就现今状况而言,可以由民众公投成立专门委员会对政府进行监督,再由民众监督委员会,如果委员会不作为可以废除重选,由检察机关、民间组织一起监督效果会更好一些。

各地方政府近几年一直都在对租赁性保障性住房进行着各种的尝试,各地方的经验再反馈到中央,由国务院进行考察研究再制定全国性政策,早在2010年对与保障性住房就已经开始了起草工作,但由于现实问题复杂,仍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但应加快创建法律的步伐,进一步完善其保障性住房的内容,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执行。

(作者单位:衡水学院;本文系衡水学院校级课题“衡水市廉租房退出机制的困境及其对策”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3059)

【注释】

①“衡水桃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快效果好”,衡水市住房保障信息网,2013年11月29日。

②董雪丰:“我国保障性住房运行机制研究”,《重庆大学学报》,2012年第10期。

③赃款分利原则是指骗购行为被举报后一经查实,骗购房即被收回,骗购者则“房、财两空”。而政府拿出房价的30%奖励举报人。公共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政府大大降低了处罚成本。见“保障性住房:进难 退也难”,《法治周末》,2010年7月8日周末版。

责编/许国荣(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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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保障性   住房   租赁   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