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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完善建议(2)

采取灵活方式解决引渡难问题

引渡制度作为各国普遍接受的国际警务合作项目,已经在国际上开展了很长时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活动中,都得到了各国的广泛认可。引渡制度对于请求国来说,是其跨国追捕犯罪分子归案的有效途径,可以确保犯罪分子在犯罪地运用犯罪地的法律得到适合的司法制裁,使犯罪分子受到公正的审判。但是引渡合作的开展还受到很多方面的阻碍,如何克服这些阻碍,采用灵活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也是当今国际社会各个国家普遍关注的问题。

完善引渡合作,首先各个国家应从各自的国内立法着手,在国内法中制定明确的引渡条款,详细写明引渡的各个阶段所应遵照的程序和经办的机关,减少同他国开展警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衔接不畅的情况,精简办事程序,方便对外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的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结合。其次各个国家还应积极将学术界对引渡制度的各方面优秀成果吸收到国内立法当中,增强国内法对引渡制度的规定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也增强国内法在进行国际合作的过程中的实用性、有效性。

在国际条约方面,各国首先应积极参加国际引渡条约的签订,在世界范围内同更多的国家开展警务合作,在国际条约的指导下,各个国家相互协作形成一张打击跨国犯罪的法网,这将有利于各国更好地惩处本国的犯罪分子,也能间接地促进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更能以国际警务合作为基点拓展同世界各国其他方面的广泛交往。其次,各个参加国际引渡条约的国家都应该积极调整国内法,尽量使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保持一致性。再次,国际条约应与时俱进规范和发展不引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国际条约中适当的限制死刑犯不引渡原则的运用,才能更好的打击跨国犯罪,促进国际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本国公民不起诉原则,其存在的意义在于对本国公民的保护,主权国家尽力保护本国公民本无可厚非,但是对本国公民的保护应体现在其能够平等地受到其他国家的对待,在其遭受他国非法对待的情况下,其国籍国应予以干涉,确保本国公民能获得合法的平等待遇。但是本国公民不起诉原则是在本国公民在他国犯罪,已对他国国家及公民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下适用的,这就违背了一国保护本国公民的原始目的。一国公民在他国领域内的活动既然受到其所在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么如果其违反该国法律也理应受到该国法律的制裁。所以不引渡本国公民的原则是没有存在的法律依据的,该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应尽量缩小,以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

或起诉后引渡原则是对其他不起诉原则的补充,但是在其现实操作上还是会遇到很多问题,那么针对该案件证据的收集、犯罪事实的调查等都将带来不小的麻烦。而且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某一行为性质的认定、对犯罪行为罪名及法定刑的认定都是不同的,犯罪分子所在国自行对犯罪分子进行审判,不能保证犯罪分子能够受到公正的对待,不能确定犯罪分子会受到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所以,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国际警务合作面临着很多新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各国能用发展的眼光,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共同解决。除了受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的影响之外,引渡制度的顺利进行还得适合的途径。在国际组织的框架协议下,各国国家遵守国际组织的行为规范,在其规定的相关程序下进行国际警务合作,各个成员国在国际组织的领导下开展活动,可以扩大成员国之间的合作范围,更有利于各国联合协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与周边国家及其相关国家建立双边互信合作机制

当今社会,一个国家想独自应对各种问题,不依靠国际力量已逐渐无法适应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国家进入国际社会,各个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应对国际性问题。加强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的工作还需要从信息交流、工作机制、组织机构等各个方面加强合作,提高我国参与境外追逃追赃国际警务合作的效率和成绩,提高打击跨国犯罪的整体实力。为了规范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警察机关的国际警务合作活动,我国有关主管部门正在积极探索与其他国家缔结相关方面的条约,构建高度稳定的合作机制。

另外,公安部门可以通过构筑一个完整的信息传输、信息交换、信息检索、信息收集的网络执法系统,利用该系统与其他成员国及时的传递关于跨国经济犯罪、洗钱犯罪、国际性毒品犯罪的情报信息,从而更科学系统的打击国际性犯罪。互信是指各个国家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能努力地搁置各个国家在社会意识形态上、在社会制度上的差异,放弃唯本国利益独尊的思维方式,拒绝采用冷战、武力冲突等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平等的姿态相互协商,相互之间不恶意猜忌他国目的,不敌视对方国家,以各个国家之间友好相处、互助合作的心态进行国际交往。在全球一体化的形势下,各国应加强同其他国家合作,在共同利益、地区安全等各个领域加强沟通和交流,摒弃周边国家威胁论的思想,在更多的方面开展同周边国际及相关国家的交流合作,加深彼此友谊,相互依存,在平等互信的基础上共同解决国际争端,努力营造和谐稳定,互利互惠的国际大环境。

建立同周边国家及其相关国家的双边互信合作机制,首先要以平等互惠为前提。国际警务合作是需要被请求国在其境内协助请求国进行警务活动,各个国家在从事警务合作的过程中主体资格要保持完全的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存在一国以任何形式欺压他国从事警务合作的现象出现。各国参加国际警务合作应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得强迫某一未参加国际警务合作的国家履行国际警务合作的义务。双边合作关系也应建立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各国在充分尊重他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互惠开展国际警务合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权利、义务对等,各方均要按条约规定承担各自的义务,向其他成员国提供警务协作。其次,双边互信合作机制的建立,要求国家间能够在各个方面和层面上开展合作。国家间友好的相处,不仅要求各个国家有良好的心愿,希望能同周边及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建立良好的交流机制,还应注重各个国家在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交流合作。各个国家虽然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对各种国际事件的广泛交流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吸收他国的优秀管理经验,取长补短,融合各种政治制度下优秀的思维理念,更好的服务于本国公民。

总而言之,建立同周边国家及相关国家的双边互信合作机制,不仅可以维护两个国家的国家及公民的利益,而且对全世界的和平发展都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基础部讲师;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境外追赃追逃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研究”研究成果的一部分,项目编号:L13DFX027)

【注释】

①赵秉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甄贞:《〈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国内法协调机制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③李秀娟:《中国反腐败立法构建研究—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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