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介绍了中日韩三国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的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与发展现状,分析了在工业化的不同阶段各国在农业保护政策上之共同点与差异。农业保护政策本身有其发展规律,对我国而言,应该根据工业化的发展程度对农业保护政策作适时调整,以更好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关键词】农业保护 工业化 农业剩余 政策比较
工农业的协调发展是一国社会经济繁荣的重要前提,也是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而农业保护政策则是协调工农业发展的杠杆,农业保护政策指的是一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保证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对农业采取的一系列支持与保护的政策与措施的总称。中日韩三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为了农业的健康发展,均不同程度地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促进了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对中日韩三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及现实状态进行比较分析,可以为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提供政策支持。
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
19世纪后期到一战为日本工业化发展的第一阶段,这一阶段是工业化的起步,像其他国家一样,以农业剩余来支持工业发展,但是这种农业剩余是来自高额的农业税收,而不是像美国那样通过恶化贸易条件而达到。事实上,日本在这一阶段还是以积极促进农业发展,积极推广农业科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保证农业剩余能够持久。
一战之后日本工业化发展进入了第二阶段,这一阶段直到20世纪60年代结束。第二阶段日本工业已经具备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此时,工农业政策上逐渐趋于平等。日本政府通过实施农业税收的减免、加大农业资金投入、改善农业信贷结构、改革土地经营方式、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大力发展农业科技以及促进农业协同组合等措施来进行农业保护。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日本进入了工业化发展的第三阶段,即现代化阶段,工业有巨大剩余,完全可以反哺农业,农业保护政策也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1961年日本颁布《农业基本法》是这种回流的标志,这一阶段日本政府采取的农业保护政策主要有:
价格支持。价格支持主要是指日本政府为农业发展提供各种名目繁多的补贴,是工业剩余回流农业的一种形式。从整体上看,日本的价格支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大米实行双重价格制度,政府高价收购,低价销售。第二,对土豆、红薯、甘蔗及小麦、大麦等农产品实施最低价格制度,当这些产品的市场价格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格,各级政府应该按照最低价格全部购入这些农产品。第三,对牛肉、猪肉等肉类农产品实施价格稳定制度,使得价格波动保持在一定范围内。第四,对大豆、牛奶、油菜籽等农产品实行目标价格制度,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政府将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放差价。
进口限制。日本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不可动摇,为了防止国际市场农产品对日本农业造成冲击,日本政府采取了进口限制的政策,其措施主要有进口限额、征收高额关税。据历史资料显示,在1962年,日本进口限额的农产品有100种之多,由于贸易压力,到1970年减少到60种,1980年减少到22种。多哈回合《农业协议》达成后到现在还有10多种。除进口限额之外,对一些农产品的进口征收高额关税,比如大米,其关税是492%。在关税税目上也是花样繁多,超过百分之百关税的税目大概有146个。
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日本人多地少,一直以来是典型的小农经营模式。为了扩大农户经营规模,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1962年日本对《农业基本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农户最高土地面积不超过3公顷、出租土地不超过1公顷、土地交易不超过0.3公顷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地交易的繁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土地集中,扩大农户经营规模。1970年还允许农协拥有的土地可以出租,在土地交易方面农户可以向政府和银行申请贷款。这些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农户的经营规模,有利于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
完善农产品流通机制。日本的农业生产是小生产,但是市场却是大市场,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存在供需矛盾,为了更好地流通农产品,日本政府建立了全国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农产品期货市场,及时完善了农产品流通体系。批发市场汇集全国各地的农产品,在交易的过程中政府及时发挥监督作用,消除各种不正当竞争。期货市场是风险管理工具,也是一种交易工具,日本政府积极发展期货交易,发挥农产品的最大价值,确保了农产品市场价格的稳定。
此外,日本政府还大力发展农业金融体系,向农户发放中长期及短期贷款,推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积极推动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
长期以来,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实施解决了人多地少,粮食自给自足的问题,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及农业的现代化。但是从实际效果来说,这种过度保护也带来了一些不利的经济后果,长期的高米价给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给农业资源配置及农业结构调整造成了错误的导向;各种补贴的发放给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