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农业保护政策
韩国的工业化起步较晚,始于二战结束之后,从这个阶段到20世纪60年代可以视为韩国工业化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韩国工业急需资金来源,但是韩国农业落后,粮食供应非常紧张,完全汲取农业剩余并不现实。因此,韩国政府实施了国家定价与自由价格相结合的双重米价政策,将部分农业剩余强制转向工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内的粮食供应不足,但粮食价格却始终上不去,有时候甚至还低于稻米生产成本,完全背离了市场规律,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延缓了韩国农业的发展。从60年代末开始,韩国工业化已经到了第二阶段;到20世纪80年代,韩国工业完全现代化,进入工业化的第三阶段。但从60年代末以来,韩国政府实施的农业保护政策随着形势的改变也在不断改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农产品收购价格。从1964年开始,韩国开始实施平衡定价政策,即农产品价格不能完全按照政府计划来进行,在确定价格的时候既要考虑到生产成本,同时也需要兼顾市场需求,最终按照这两个方面确定价格,以平衡定价来收购农产品。从1968年开始,对大米实施高米价政策,政府以高于平衡定价的价格从农民手里收购粮食,然后以平衡价格卖给城市居民,这相当于政府向农户发放直接补贴,到1969年大麦、小麦等农产品也享有到同样的待遇。1977年开始,韩国政府实施相对价格制度,即对大豆、玉米等农产品实施相同价格,即大米价格的一半,同时对其他农产品实施市场定价,适当的时候政府可以进行调控。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从1989年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减少对农产品的直接补贴,到多哈协议达成之后,对农产品的直接补贴进一步减少。
加强土地管理,扩大农地经营规模。韩国地域狭小,可耕土地面积更少,为了防止工业化进程中可耕土地面积的减少,1972年,韩国通过了《农地保护法》,将耕地分为绝对耕地与相对耕地,绝对耕地严禁任何形式的占用,相对耕地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占用,但有严格的审批措施。1974年通过了《山地六年开发计划》和《农地扩大促进法》这两个法律,加大了政府对山地、荒地的开发进程,根据这两部法律,农户在开荒过程中以先占取得的方式直接取得土地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农户经营规模。1994年制定了《农地基本法》,该法是韩国最为重要的农业法律,在这个法律中韩国放宽了长期以来对农民拥有最高土地面积的限制,直接起到了扩大农户经营规模的作用,还规定了农地买卖等自由流转措施。
政府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韩国作为一个可耕土地少、土地盐碱化程度高的国家,在20世纪70年代韩国完全实现了粮食的自足。取得如此重大的成绩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资力度,尤其是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韩国政府就已经开始意识到农业基础设施的重要性,积极扩建修缮全国的农业水利灌溉设施,其中政府投资占到了80%左右,到了70年代,随着“新村运动”政策的推行,政府对农业的预算相比于60年代扩大了4倍左右。从1970年到1981年之间,韩国政府投资了数千亿的资金,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农民收入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到了80年代初期,韩国城乡差距基本消失。
完善农产品及农业机械的流通机制。韩国也存在与日本一样的问题,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因此,从70年代开始,政府开始建设大量的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积极促进农产品的流通与自由市场的培育。在农业机械购销上改变了从前由农协包揽再转销给农户的机制,在各市道建立农机购销市场,同时农民在购买农业机械时可以向政府及银行申请贷款,大大促进了农机买卖的自由化,对农业机械的普及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建立“农工计划区”。“农工计划区”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大城市的工业污染,将部分工业转移到乡村,后来逐渐演变成一种工业直接反哺农业的国家计划。从1984年开始,韩国政府在20万人以下的市镇附近农村,由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减免企业税收等方式吸引大城市的工厂、服务行业进入农村社区,以此来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提高农民的收入。
此外,韩国政府还采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农产品进口限制、大力发展农业中介组织等措施来支持和保护本国农业的发展和现代化。
韩国的农业保护政策有一定的特色,成功保证了韩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负面效应,尤其是高米价政策,导致政府赤字的急剧攀升,同时也助长了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导致韩国农产品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
我国的农业保护政策
我国的工业化起步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但实际上系统开展工业化建设还是在建国以后。根据相关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在1985年左右工业已经具备了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工业化进入了第二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85年这段时间可以认为是工业化的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我国也是通过汲取农业剩余来积累工业资本,主要的形式是实施价格差异制度,即我们通常说的“剪刀差”制度,农产品以低于其实际价格收购,工业产品以高于其实际价格出售,由此形成了巨大差额,这种差额就是农业剩余,也是工业资本的主要来源。从1953年实施的农产品统购统销体制就是剪刀差的体现,除此之外,还通过实行集体化及各种计划定额制度,城乡二元分治的户籍制度来确保剪刀差体制的实施。当然,我国在这一阶段也实施了一些对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包括土地改革、兴修水利、发展农业科技等方面,但是农业发展落后、脆弱的局面并没有得以改观。在工农业的关系上,从一五计划到四五时期,工农业发展严重失调,延缓了我国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从1985年开始,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完全确立,同时也取消了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提供了农产品的价格,恢复和发展了城市贸易市场,鼓励集体、农民个体进入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农产品流通体系,合理调整了工农业结构,大力引导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这些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农业受挤压与盘削的局面,农业生产力有所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与收入也有较大的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对农业保护的力度有限,不如日韩,基本上只是将农业发展摆到了正常的局面,基本没有实施类似于日韩的农业保护政策,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耕地面积日益减少,农户经营规模始终没有扩大;第二,农业技术落后,机械化程度较低;第三,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很多地方水利工程年久失修,农业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改观;第四,农民文化水平及科技水平还比较低,农业科技在农业生产中没有发挥主导作用;第五,农村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农业污染严重。
比较与启示
上文分析了中日韩三国农业保护政策的发展历程及现实措施,日韩两国农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能够迅速发展实现现代化,与其在工业化不同的历史时期采取的农业保护政策是分不开的。
在工业化的第一阶段,日本通过使土地资本工业资本化,以及政府对农产品价格的控制来完成工业资本积累,但是并没有一味地压榨农业,相反还采取了诸如农业信贷体制改革、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日本工业发展在汲取农业剩余的同时,对农业始终是扶持的,工农业之间的关系比较协调。韩国在实施米价双重制度汲取农业剩余的同时也在积极进行土地改革,振兴农业生产,保证了农业的发展,为工业化起步奠定了基础。在工业化的第二阶段,日本重新调整了农业政策,确保了工农业发展的平等地位,减轻农业税收,继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韩国也改变了以前的双重价格制度,保证了工农业发展的平衡。在第三阶段,各国均加强了对农业的投入与支持,包括国内农产品市场的保护、农产品补贴的发放等措施,使得工业剩余直接流入农业。同时两国在农村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上,农业生产结构上,农村生态环境改善上都加强了投入。
与日本、韩国相比,我国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在第一阶段,对农业剩余的榨取过多,导致了农业长期落后的局面。到了第二阶段,虽然采取了一定农业扶持政策,使农业发展回到了正常的轨道上,但是农业仍然没有取得与工业平等的地位,农业保护政策依然没有充分实施。比较中日韩三国的政策发展过程及现状,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性规律:
第一,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一阶段,实现工业发展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不但承担了满足人们食品需求的任务,还需要为工业发展提供资金,进行资本积累。因此,这一阶段农业政策的重点是榨取农业剩余,保障工业的发展。
第二,在工业化的第二阶段,工业已经具备了自我积累的能力,工农业之间差距拉大,导致了农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工农业之间矛盾加剧,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因此,这一阶段农业保护政策的首要目标是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来达至。
第三,在工业化发展的第三阶段,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农户收入增长速度严重滞后于城市居民,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因此,这一阶段农业保护政策的目标是缩小城乡差别,用工业剩余来支持农业发展,各国农业保护措施的重点是价格支持、发放农业补贴及改变农村生态环境等。
第四,农业保护政策是一种综合性政策,涵盖了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也是工农业发展协调的纽带,对一国农业的发展及现代化有重要的积极意义。但是如果过度保护则会加重财政负担,容易导致贸易摩擦的产生。现在多哈协议已经达成,在新形势下,在WTO《农业协议》的框架下如何实施农业保护政策,保证农业保护政策与多哈协议不冲突,是各国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作者为宜宾学院经济研究所副教授)
责编/许国荣(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