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职能缺位—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缺乏良好环境。第一,政策缺位。主要表现为迟迟不清理对民营企业带有偏见的歧视性政策,无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差别待遇,无视民营企业遇到的各种困难,使得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没有良好的外部环境。政府政策缺位给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带来两大难题。
首先是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资金问题始终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难题,成为制约民营企业产业化和集团化的“瓶颈”。目前我国民营企业融资主要依靠的是内部融资式的自我发展,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非常有限。究其原因,一是贷款门槛抬高导致资金需求者“畏贷”。二是由于缺乏相关部门认可的企业资信评定机制,政府无法对民营企业进行资信评定。三是由于民营企业缺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使得金融不敢向民营企业贷款。
其次是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较重,成本高。在我国很多地方和领域,外资企业可获得免税、减税和缓税等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则无权根据其所得额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投资人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严重损害了个人投资的积极性。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把民营企业视为收费、摊派、集资的重点对象,造成了民营企业发展的沉重负担。
第二,服务缺位。由于社会服务平台不健全不完善,民营企业普遍反映他们难以及时获取政策、科技、人才等方面的信息,因此政府应建立系统有效的培训、咨询、对接等的社会服务平台。
第三,管理缺位。政府职责重叠、协调不畅、效率低下。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由于观念转变不到位,服务意识差,造成对民营企业的管理缺位,在现实中表现为对民营企业敷衍了事、推诿扯皮,让企业到政府办事困难重重,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
政府职能错位—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缺乏保障。政府职能错位即政府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或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即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称职。譬如,在政策执行上打折扣,在兑现承诺上阳奉阴违;在市场监管中打着依法管理的幌子而实际上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实行多头检查或随意检查。地方政府只有先规范自身的行为,不断改进和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切实落实党对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促进民营企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政府与民营企业关系的再认识
政府职能与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必须将其置于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所谓政府职能指的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的需要,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管理中承担的职责和功能。根据社会的发展和需求,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因此,所谓政府的职能变革,就是指政府的职责和功能的变化、转换与发展。在我国政府职能转变是必然趋势。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明显增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政府职能的范围及职能行使方式仍然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如果行政职能不彻底转变,改革就难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既缺乏动力,也缺乏保障。
其次,转变政府职能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要求。所谓经济全球化,是指商品、服务、信息等生产要素的跨国家流动,从而使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形成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的趋势。自2002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政府必须按照统一的市场经济规则办事,必须加强对本国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创新管理体制,确保本国经济安全和经济发展。
再次,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历程。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但我国传统政府职能带有很强的封闭性,是典型的“大政府、小社会”模式,这种模式片面强调政府对社会的控制,人民缺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制度化渠道。因此,必须转变职能,扩大人民参与渠道,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参与机制。
最后,转变政府职能是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政府机构设置的重要依据是行政职能,建国后我国历次的机构改革,单纯的靠机构的精简而忽视了以职能转变为基础的原则,实践证明,只有职能转变取得实效,才能为机构精简打下基础。
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处理政府与民营企业的关系要注意两点: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