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而广泛的存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及农户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其有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合会等多种形式。而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在其运行上有正负效应,需要对其规制引导,可以通过加强其法制化建设、完善监管措施、发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及完善小额信贷组织等形式实现。
【关键词】农村 民间金融 合会 规范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识码】A
民间金融在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作为一种非正式的金融制度,目前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及农户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这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是我国金融抑制与正式金融制度供给不足的结果,是一种内生化的金融秩序。在正规金融秩序之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我们需要正确认知并加以引导规制。
农村民间金融的表现形式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式。按照偿还方式的不同,民间借贷可分为借货币还货币、借货币还实物、借实物还实物和借实物还货币四种形式。按照借贷利率的高低区分,可以分为白色(友情)借贷、灰色借贷(中等利率水平的民间贷款)和黑色借贷(高利贷)。其中,白色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亲戚朋友、乡亲邻里之间的小额借贷,偶而也发生数额较大的借贷,但与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的额度相比,仍然是数额较小甚至是微不足道。这种借贷基本上是没有利息的,是出于亲友之间相互信任的一种互助式借贷。黑色借贷的首要特征是“高利率”,出借者的目的是通过高利率获取暴利,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类地区:一类是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特别是东北、西南地区比较突出,这些地区人们收入水平比较低,生产生活条件差,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意外事故的能力比较弱,一旦遇到天灾人祸往往要求助于高利贷;另一类地区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贩卖毒品、枪支弹药以及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猖獗,只要成功就能牟取非法暴利,为此这些人也敢于出高利率来筹集大量资金,同时出借人为了补偿这种高风险所要面临的巨大损失,也往往要索取较高的利率。灰色借贷是民间借贷中利率处于白色借贷和黑色借贷之间的中等利率水平的一种形式,大多发生在个体经济、民营经济比较活跃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民间集资。民间集资是为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用途,按照自愿互惠的原则,资金使用者直接集中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民间集资是一种直接的无担保的融资方式,对资金所有者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要直接承担最终借款人发生违约和项目失败带来的损失。由于民间集资活动的发起人不同,所以在集资目的、利率水平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在经济转轨时期,集资活动在广大农村地区一直比较活跃。但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配套措施跟不上,以及对民间集资活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等多方面原因,民间集资活动被一部分少数人或组织利用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目的,成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个因素。
合会。合会原是很早就在我国民间盛行的一种基于血缘与地缘关系,带有某种互助合作性质、集储蓄与信贷于一体的自发性群众融资形式。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是各种金融会的通称。由于合会种类繁多,各地对合会的称呼也有所不同。例如,在山东、江苏等地称“请会”、“聚会”,在湖北等地称“约会”,在江西、安徽、湖南等地称“打会”,在浙江等地称“纠会”,在云南等地称“赊会”或“入把子”,在广东等地称“做会”,等等。合会通常由一位需要资金的人(即合会的发起人,称“会首”)主动邀请若干亲戚朋友(称“会脚”)参加,约定每隔一段时间举会一次,每次聚集一定的款项(称“会金”,通常是整数),轮流交给会员中的一人使用,借以互助合作。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