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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引导规制(3)

民间金融的借贷利率较高,加大了个人与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社会机会成本。民间金融的高额利率加大了借贷者的经济负担,对于企业而言,势必会导致成本转嫁,最终还是消费者买单。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2013年的一项研究显示,在该项研究的500个民间金融案例中,无息借贷的比例非常低,只占据10%,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50%以上的占到了86.1%。③由此可见,民间金融的高额利率范围之广泛,高额利率已经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常态。

民间金融经营管理较为混乱,经营风险较大,容易引发民事纠纷与犯罪。实际上,在农村地区的民间金融机构基本上没有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也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与审核稽查制度,经营风险无法预期。同时,民间金融在程序上、借贷手续上也具有盲目性及不规范,一旦引发纠纷,很多时候连证据都没有。放贷者或者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不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或者碍于情面而没有订立必要的借据或者抵押担保,只是一些口头协定和承诺;而借款人由于是生产经营或生活急需,没有考虑借款利率高低和自己日后的实际偿还能力,一旦借款人生产经营失利,丧失偿还能力,很容易引发债务纠纷(如合同纠纷、借据纠纷、利率纠纷等),有的甚至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而引发刑事案件,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危害社会稳定。

规范和引导农村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措施

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法制化建设。目前,民间借贷活动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着,缺乏一套统一明确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应该加强民间金融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将民间金融的法律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畴,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按照正式的途径解决,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为交易的双方提供一种可预期的制度。可以进一步扩大农村民间金融的业务范围,不能一味将民间集资、合会等金融组织都视为非法组织,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重新界定民间金融的合法性范畴。比如借贷利率高于正式金融数倍以上的,可以视为高利贷,应该予以取缔。将一定倍数范围内的,可以通过完善其监管制度,将其纳入正式金融制度中,允许其办理执照开展业务。同时,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具体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操作程序、借贷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水平、合同形式、违约责任及纠纷救济等方面的内容,用法律的手段来治理农村金融市场,推动农村民间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开发农村民间金融的替代产品。正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拓展农村市场,大力推广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对广大农户的贷款服务质量,积极开拓新的、符合农民要求的金融产品,通过推出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来代替农村民间金融产品。同时允许民间金融借贷合法化、公开化及透明化。在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中,正式金融机构需要充当见证人与监督者的角色,帮助放贷者寻找合适的贷款对象,负责调查借款人的资质、信用及偿还能力,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式,但是不需要承担金融风险。这样以来,个人委托贷款就将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相连,民间金融的身份也就合法化了。当然,这种业务的开展还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建设与完善,比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民间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等。

加强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机制建设。各地银监局、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系统中来。可以考虑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区建立相应的监测系统或管理机构,以及通过派驻调查组或农村金融监管组织等形式,一方面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规范化服务,包括借款合同的形式、借款的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违约责任;并且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民间金融信息及风险提示,并对因借贷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断增强农村民间金融参与人的法律意识及风险防范意识。另外,通过监管预警体系建设,还可以从宏观上及时掌握和了解各地农村民间金融动态,分析各地民间借贷市场行情,定期收集调查民间金融的走势及利率变化趋势,及时发现及制止高利贷、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尤其是对农村黑恶势力参与民间金融应该予以坚决打击,维护农村地区正常的金融秩序。

建立完善民间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全国商业性小额贷款试点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等地展开,以服务“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为宗旨,通过利用市场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有序流动,为广大农民提供了新的融资平台。像山西省平遥县“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贷款公司已开展了信用、担保、抵押、质押四种形式的业务,发放对象以服务“三农”为主,优先向小额贷款信用小组社员发放,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推广。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金融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河北金融学院科研处;本文系2014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农村民间金融及其引导规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031939)

【注释】

①杨永华:“农村民间金融机制的培育浅析”,《人民论坛》,2013年第14期,第68页。

②吴兰:“推进我国农村民间金融规范发展的策略选择”,《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3年第2期,第15页。

③李如万:“民间借贷规范化法理探微”,《人民论坛》,2013年第18期,第75页。

责编/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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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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