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发展与城市工业发展存在利益冲突。城镇化的目的是以工业反哺农业,带动“三农”发展,但是我国很多地方在反哺过程中的路径不对,比如大量发展农村工业,在生产、销售、布局规模上具有强烈的地缘、亲缘色彩,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及公平竞争。同时很多农村工业发展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短视性,对农村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甚至还与许多城市工业项目相重复,两者之间抢市场、抢资金,造成了市场的无序,一旦倒闭破产,还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
城镇化进程中区域利益冲突。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虽然是统筹城乡发展,但城镇化建设不可能遍地开花,一定时期内,城镇建设总有一定的重点区域。城镇化的利好,容易导致不同区域间对城镇化建设资源的争夺。在已经城镇化的区域,城镇化的方向与重点也有差异,导致了其区域内部由于利益关系发生冲突,对该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均有影响。
城镇化进程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城镇化进程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固有的关系会发生改变,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改变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构。每一个利益主体在城镇化过程中受益、受损的程度不同,因此态度也会有差异,采取的行动也会不一样,这样就会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此外,政府作为自身利益的追逐者,在城镇化进程中,受利益的驱动,可能通过“政治寻租”、“政治设租”等行为,获得权利租金,实现经济利益。经济利益的实现,伴随着政绩的积累,政治利益的实现。政府在城镇化中的行为,有可能增长公共利益,同时,也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城镇化进程中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城镇化是一项系统复杂工程,需要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市场资本主体、农民、政府、市场要素主体等利益相关者在这个进程中互相博弈,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时城镇化进程又能产生大量的利益,各利益相关者在此寻租、谋取利益,各主体之间势必会由于争利而发生冲突。
城镇化发展的关系要素
稳定与发展的结构性关系。稳定与发展的结构性关系,毫无疑问,每个共同体(国家或社会)都希望自己既稳定又发展,或者说这两者相辅相成,同步促进。然而,这种希望的根据却在于稳定与发展之间并不存在固定的因果和比例关系。从因果关系来讲,很难保持某一共同体必须保持稳定与发展的同步促进。比如,“发展是硬道理”这句话是对的,那么并不等于“稳定压倒一切”或者“只有保持稳定才能发展”这样的话也是有道理的或合乎逻辑的。从比例关系上讲,它们指的是不同现实,就是说,稳定和发展实际上是可以分立的。一个共同体至少在一段时间内可以发展而不稳定,也可以稳定而不发展,比如亨廷顿的调查统计表明,那些谋求尽快发展而且事实上也的确比它过去发展要快的国家往往也最不稳定。①但是,对于中国来讲,不仅仅是主观愿望上希望稳定又发展,而且国情也决定了必须把这一希望变成现实,而且是持续的现实,不能有任何的忽略和中断。因此,正是既要稳定又要发展在愿望要求和现实国情上的同一性构成了中国城镇化道路的一大现代化特征,在此基础上才能去探讨城市的发展、农民问题的解决等。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稳定与发展的结构性关系在中国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稳定与发展的必须要求本身就是中国城镇化发展的一大特征,也是中国农民问题的现代化特征;二是这一特征是由各种结构性矛盾来决定并得到体现的。
稳定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两者缺乏良性的互动,就可能彼此损害,甚至既不稳定又不发展。然而近几年来,中国的情况恰恰在于,不稳定因素扩增,收入差距拉大。所谓不稳定因素的扩增,一是指不稳定事件的增多(比如上访、少数民族地区的骚乱);二是指不稳定因素的性质变化,即由原来要求对缺衣少食进行救助转而对各种事情讨要说法。至于收入差距拉大,主要是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增幅有升有降。三是指收入增长的幅度达不到预期的要求。现实情况在于,收入差距拉大和不稳定因素扩增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因素很多,解决起来也不是一个短期的工作。至少有三对结构性矛盾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影响稳定与发展的制约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