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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权力,仰望真理(4)

——基于中国古典政治哲学之视角和帝制中国之历史的反思

权力与真理关系的意识形态分析

不管怎样,在诸子争胜的时代,百家异说的勃然兴起并展开争鸣论辩的目的和用意皆在“务为治”(《史记·太史公自序》),故而具有极为鲜明而强烈的政治性色彩。对他们来讲,道之为道,就是用来治世的,是用来改变混乱的现实状况,促进和完善人类文明生活的,而且,他们各自坚持自身理论立场的真理性,都认为自己关于道的信念是完备而合乎人性、时代、社会和政治的需要的,因此,他们也都有一种强烈的力求——将自己关于道的信念与完备性的政治学说变成统治思想的政治诉求和意识形态意图。而如果说意识形态就是那种“断定它们的世界观就是真理” 的思想体系的话,当其政治诉求和意识形态意图最终变成现实的时候,必然涉及到它们究竟与国家政权建立了一种什么样的意识形态性质的真理与权力的关系。

毫无疑问,如上文所述,由于他们对于道的信念及其相应的权力观念是不同的,因此它们作为一种真理性的思想体系而与国家政权建立起的意识形态性质的真理与权力的关系也必然是不同的,对此,我们不妨从意识形态的视角略作分析,看看究竟能够从中得到一种什么样的关于权力与真理关系问题的进一步启示。

如所周知,法家、道家和儒家在秦汉之际相继被国家政权或王朝的统治者尊奉、确立为统治思想,并产生了极为不同的效果。

法家信念中的权势、法术、赏罚和耕战等观念,可以说是最适合战国之世汲汲于“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商君书·错法》)而以力相争的人君世主的政治口味的,尤其是由于秦国统治者对法家思想和政策的推崇和奉行,使之日益走向富强并最终完成了统一六国的历史使命,这使他们在统一之后继续奉行法家的思想,并主要依据法家的理念和精神打造和建立了一种权力被有效制度化和组织化的、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不过,成亦萧何,败亦萧何,一方面是“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史记·六国年表》),而另一方面,则由于秦朝统治者的“举措太众、刑罚太极”(《新语·无为》),最终导致了它的二世而亡。平心而论,对于秦朝短命的政治命运,法家思想狭陋而极端的政治立场及其权力政治观自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譬如,它们过于看重权势的作用,倾向于“尊君卑臣”,并劝导君主加强自己的专制权力,乃至以法术和赏罚任意操纵、控制和支配臣民;不过,法家也自有法家的合理之处,如慎到虽然“贵势”和“尊君”,但却认为权势的行使不应是用来满足自己的私欲,为自己谋取私利,而应该用来治国平天下,故曰:“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慎子·威德》)另外,法家还特别强调君主应弃私行法,所谓“为人君者,倍道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管子·君臣下》),君主甚至应“置法以自治,方仪以自正”(《管子·法法》),而“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管子·任法》)。这种法治理念对于维护王朝的长久统治无疑是合理而可取。然而,秦始皇父子在奉行法家的理念实施其暴政统治时,却将这些合理观念完全弃之不顾,反而将其偏狭之意发挥得淋漓尽致。从意识形态性质的权力与真理的关系角度讲,秦始皇虽然主要信奉法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思想理念,但还试图充分利用诸子各家的思想资源来为其权力的行使和统治的合法性作论证,如借用五德终始之说来确立秦之水德之运,并极力圣化自己,宣称自己不仅“体道行德”,而且“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箸纲纪。外教诸侯,光施文惠,明以义理。……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史记·秦始皇本纪》)显然,这是对自己作为帝国的统治者不仅拥有政治上的统治权,而且掌握和垄断了认识世界、“阐释意义之权利”的“意识形态权力”,这一意识形态权力不仅使统治者可以理所当然地将一种自认为是真理性的社会生活标准和行为的规范仪则强加给整个社会,人民唯有“承顺圣意”地服从权力,而且具有“别黑白而定一尊”的不容质疑性,乃至使秦始皇无法容忍任何的批评、私议和诽谤,故有“焚书”“坑儒”之恶劣事件和政治暴行的发生。之所以会如此,也可以说是法家关于道的信念与权力政治观的思想逻辑的必然结果,因为在法家的思想中,道与权力二者的过于一体化或者前者完全从属于后者的绝对信念事实上必然会导致这样一种结果,即使是法家的“真理”本身也很难作为一种独立的意识形态因素而存在,专制君主的绝对权力不可能不吃掉这一“真理”,即使是饮鸩止渴、自寻死路也在所不惜。不仅如此,做了皇帝便一心想着“彼贤人之有天下,专用天下适己而已矣”,而且一定要“悉耳目之所好,穷心志之所乐”、“赐(肆)志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史记·李斯列传》)的秦二世,甚至将意识形态的伪装也完全脱去了,二世的统治变成了一种单纯的建立在暴力和严刑酷法基础上的“赤裸裸的权力”的行使,结果是“税民深者为明吏”、“杀人众者为忠臣”而“刑者相半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史记·李斯列传》)。秦王朝的二世而亡无疑给后世留下了深刻的教训,最值得后人深长思之。不过,这虽然使法家在其理论的效果上背负上了一种永久的污名,但帝国的统治者再也不愿舍秦制而治,因此,法家的精神由于永久渗透进了帝制中国时代官僚君主制的专制制度之中而从未丧失其历史影响。

与之相反,道家信念中的自然之道犹如一面虚静空明的心灵的镜子,确乎能够帮助我们反观、照察和审视存在于我们人类自己身上的自私、贪婪和欲望以及人类中心主义的僭妄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人类文明逆天(违背自然)而行的各种弊端和病症问题,其在政治上的意义更能够促使我们深刻反省统治者滥用权力而妄为的恶劣后果以及现实政治生活中“强权即真理”的统治逻辑和各为己私的权力斗争的卑劣与残酷。不过,道家也自有道家的长处和弱点,它那清静无为的独特观念特别适合于战乱之后特定时期“与民休息”的现实需要,汉初黄老无为政治的试行便是明证。然而,它过于消极的弱点,特别是庄子的那种鄙视和蔑弃权势及其反政治的、主张回归过于美化的纯粹自然生活状态的政治立场与态度,也很难使道家长期立于统治思想的尊位,尽管魏晋新道家复兴老庄之学的努力在学术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对当时整个时代的精神风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不过,它已很难取代儒家在社会政治生活和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统治地位。另如,唐朝统治者出于特定的原因或特殊的偏好而特别尊崇老子与道教以及某些朝代的统治者尊尚佛教或喜好道教的长生不老之术则须另当别论。

相对于道、法两家昙花一现的意识形态命运来讲,当儒家在汉代最终被确立为统治思想而享有意识形态霸权之后,它却能够在帝制中国时代长期与专制皇权并存共生,确实是最值得我们反思的一种重要历史文化现象。毋庸讳言,在长期适应帝制中国统治者的现实需要而不断使其观念发生变迁和偏移的历史过程中,儒家的信念体系日趋于繁芜庞杂,甚至理智上发生了退化,譬如天命论和谶纬神秘思想在汉代的流行及其长期影响,纲常伦理观念在后世朝着越来越强调强制性的、片面绝对服从的观念发展,儒家经典与圣人权威的不断强化和经学思维方式的僵化教条,以及崇古、复古、泥古思想的时常泛滥,等等。然而,他们在赋予专制皇权一种天命合法性的同时,也试图借天命论和灾异谴告之说批评时政、制约皇权;他们的纲常观念,如荀子所谓“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始则终,终则始,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荀子·王制》),无疑论证了君臣关系像其他伦理关系一样具有天然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这自然有利于君主统治体制及其合法权威的长期维持,更何况三纲观念在后世的强化和流行也最有利于维护君父的绝对权威,不过,儒家学者也并未完全泯灭掉其对于天理良知的独立信念;尽管崇古、复古、泥古的思想自有其不良的社会政治影响,然而,对于古代圣君的理想典范及其治下的“黄金时代”的向往,也为儒家学者审视、批评和反思时君世主的败德稗政增添了不少的勇气;与孔子本人不以圣人自居不同的是,孔子弟子和孟、荀之辈极力推崇孔子为自有生民以来所未有的、“天纵”之圣人(《孟子·公孙丑上》、《论语·子罕》),经过数代儒者的努力,终于在汉代将孔子定格为了有其德而不在其位的“至圣”、“素王”,而圣人之德与位亦即道与权的分离,以及汉以后“独尊儒术”的制度化,使儒家士人在中国历史上长期享有着基于道的信念的经典诠释权和文化—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乃至对帝制中国时代的专制帝王的政治统治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和抗衡作用。

就汉代“独尊儒术”之后的儒家真理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而言,有学者说二者是一种政教合一或“政教不分”的关系,有学者说二者是一种政教分离的关系。然而,依笔者之见,历史的真相要远比这两种说法错综复杂得多。单纯地讲“合一”或“不分”,事实上非常容易抹杀二者之间的“分际”,反之,单纯地讲“分离”,也非常容易轻忽二者之间相维相合的一面。实际的情况是,二者的关系是一种既合作而又紧张、既彼此制约而又相互抗衡的交互为用的互动关系,总的来讲,这与儒家信念中伦理与政治、道义与权势、圣与王相互维系而又相对二分的观念是内在一致和相互贯通的。在我看来,只有在这种错综复杂的互动关系中我们才能真正认清二者之间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性质的权力与真理之关系的问题的实质。具体而言:

明儒吕坤说:“公卿争议于朝,曰‘天子有命’,则屏然不敢屈直矣,师儒相辩于学,曰‘孔子有言’,则寂然不敢异同矣。故天地间,惟理与势为最尊。虽然,理又尊之尊也。庙堂之上言理,则天子不得以势相夺,即相夺焉,而理则常伸于天下万世。故势者帝王之权也,理者圣人之权也。帝王无圣人之理,则其权有时而屈,然则理也者又势之所恃以为存亡者也。以莫大之权,无僭窃之禁,此儒者之所不辞而敢于任斯道之南面也。”(《呻吟语》卷1《谈道》)晚明大儒王夫之亦曰:“儒者之统,与帝王之统并行于天下,而互为兴替。”(《读通鉴论》卷15《宋文帝》)圣人之道理与帝王之权势,儒者之学统与帝王之治统,一为“软权力”,一为“硬权力”,两种权力彼此维系而又相互抗衡,时屈时伸,此消彼长,互为兴替,帝制中国时代儒家真理与国家政权之总的关系乃大抵如此。

汉儒刘向说:“道非权不立,非势不行,是道尊然后行。”(《说苑·指武》)这道出了儒家藉权势以尊行真理之道的真实用心,亦反映了历史的某种事实真相。然而,正如西哲苏格拉底所言,“跟权力调情的人将被迫与其同床” ,同样,跟权力“调情”的真理也会被迫与其同床。李斯跟秦二世和赵高的权力堕落“调情”,结果被腰斩咸阳市;明末一些士大夫与魏忠贤的权力“谄媚调情”,结果成为阉党而被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在帝制中国的历史上,更富儒家意识形态色彩的真理与权力的“调情”则是,有人喜欢圣化专制帝王或者赋予其一种与道同体的合法权威,结果专制帝王占有和垄断了圣化的尊号和真理的资源,反过来便可以以“非圣无法”、“左道惑民”、“离经叛道”的政治罪名置人于死地,乃至于“下材凭势亦冒尧舜之美名以肆其倍蓰于桀纣之毒害”,“诵《六艺》以文奸言”(《汉书·王莽传》)而行复古改制之政的新室王莽,以及擅长矫饰仁孝、在诏书中喜欢大肆渲染儒家爱民治国、尊师重道、选贤与能、伦理纲常、礼义德教、王化宽政之真理道义的隋炀帝,即是明证,因为他们像秦始皇一样,自以为掌握和垄断了一种真理性的意识形态权力,所以可以恣意妄为,穷兵黩武,税敛无度,而对于违法犯令者,尽可以“急令暴条以扰之,严刑峻法以临之,甲兵威武以董之”(《隋书·炀帝纪》),结果“人不堪命”、“海内骚然”,落得与秦王朝一样短命而亡的命运。可见,基于意识形态的“全能教义”式的真理信念之上的绝对权力,或者是绝对真理性的意识形态权力,与完全漠视真理或丧失掉真理信念的“赤裸裸的权力”是一样有害而不可救药的,两种权力肆无忌惮地行使同样会造成难以预料的灾难性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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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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