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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权利社会救济的现状与未来

——从基本理论到当代中国语境

【摘要】社会救济是介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准社会组织有所壮大,社会舆论的影响力不断提升,这成为流动人口权利社会救济的重要社会力量基础。在流动人口权利受到侵害时,社会救济可以在权利救济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补充和辅助作用。但是,由于社会组织和准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够规范,流动人口权利的社会救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应当为流动人口中社会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引导和规范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正确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从而不断提高流动人口权利的社会救济能力。

【关键词】流动人口 权利救济 社会救济 社会组织 准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 D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救济:源于社会力量的救济方式

社会救济的概念与含义。社会救济(social remedy)是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社会力量来防止和排除侵害,以保护和补偿公民合法权利的一种权利救济方式。在这里,社会救济是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和私力救济相对应的一种救济方式,它介于公力救济(司法救济、行政救济)与私力救济之间,主要是借助社会力量来保护、补偿或纠正受到侵害的合法权利。

应该说明的是,这是所说的社会救济,不是社会保障制度中与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同义或近义的社会救济。在社会保障制度中,往往把社会救助也称为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群体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措施,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显然,在不同的语义环境下,这两个概念是有很大差别的。社会救济(social remedy)与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实施主体不一样,社会救济要借助社会力量,社会救助的提供者包括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针对的对象不一样,社会救济的对象是补偿或纠正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社会救助的对象则是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弱势群体;两者的目的也不同,社会救济的目的在于使合法权利免受侵害或纠正及补偿受侵害的合法权利,而社会救助的目的则在于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最低生活水平。

社会救济的意义。公民在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应该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但是,如果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手段,权利主体在权利实现受阻,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予以阻止,或者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那么,法定权利就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难以成为实然权利。从现有制度环境看,权利救济的主要方式有:司法救济、行政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在现代社会中,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主要手段,社会救济是重要的补充手段,私力救济在特殊情形下作为一种底线救济方式。

社会力量作为与国家力量相对应的一种力量,起着联系或协调个人(或者家庭)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作用,同时,又可以弥补国家力量和个人力量的不足。尽管公民法定权利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并且公力救济是权利救济的最重要形式,但是国家力量具有有限性,它并不能完全确保法定权利得到保障,并转化为实然权利。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和问题的日趋复杂,国家的功能与作用日益暴露出不足之处,更需要社会力量在整个治理层面发挥作用。

与此同时,现代社会权力由体制内向体制外的转移流散已成为一大趋势,社会力量也随之不断增强,例如:社会组织、准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等不断发展壮大,而且在社会中的影响与作用不断扩大,使得社会救济具有了可能性。这些社会力量不仅起着平衡国家力量的作用,并成为个人与国家的纽带,与国家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对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可以起到一定的保障和救济作用。

社会救济的形式。社会救济的形式首先是社会组织的救济。社会组织在服务社会、维护社会公正、规范市场行为、反映社情民意、协调和解决社会矛盾、整合社会关系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们或是独自承担,或是与政府机构合作共同行使某些社会治理职能。社会组织可以促使政府下放权力,增强政治透明度,扩大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范围。社会组织具有灵活性和草根性等特点,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较好应对一些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的领域维护公民权利,从而起到权利救济的作用。

社会组织不仅可以弥补国家力量的不足,也可以纠正国家的某些错误和监督国家的行为,从而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托克维尔(D'alexis De Tocqueville)指出:“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都是独立的,但又是软弱无力的。他们几乎不能单凭自己的力量去做一番事业,其中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他人来帮助自己。因此,他们如不学会自动地互助,就将全都陷入无能为力的状态。”①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公民有效组织起来,共同开展社会活动,就可以在社会层面发挥公民的自助能力和自救能力。

社会组织的作用一般是通过沟通协调实现的,而国家或者政府的作用是以强制力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既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统治公民的权力主体,也不是异化于市场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它源于社会、源于公民、源于公民结社权的行使。②当前,社会组织越来越成为公民表达意愿、维护权益、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最为普遍和直接的形式。社会组织的发展改变了传统的、纵向的强制命令的权力运作模式,更加重视不同主体的横向平等协商,从而能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为社会成员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③这样,社会组织就可以在国家之外发挥自身优势,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方式。

其次,社会救济的形式包括准社会组织的救济。准社会组织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围绕一定的目标,或者以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爱好、共同的经历为基础形成的松散的、没有明确规范的社会团体。在特定的制度背景和社会条件下,不采取明确的组织形式或组织规范的社会组织,也可以称之为准社会组织。人是一种群居性的动物,一个人可以不参加正式的社会组织,但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网络或准社会组织中生存。

与社会组织相比,准社会组织具有一些不同的特征。第一,形成的自发性。人们出于社会交往、情感沟通或者互助互济的目的,会自发形成各种各样的准社会组织。但是,准社会组织是一种非常松散的联合,往往没有明确的或者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第二,组织的灵活性。准社会组织发起、成立和运转往往是基于一定社会群体的共识,没有严密的组织程序和组织过程。同时,由于准社会组织不像社会组织一样以正式的组织形式存在,政府也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规制。第三,规范的不确定性。准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活动方式和内部关系往往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准社会组织的成员在交往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习惯和惯例,用以维持组织的生存和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

实际上,准社会组织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社会化力量,在社会救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准社会组织的运转往往是基于群体成员之间的信任而实现的,成员之间会经常沟通交流,分享信息,相互学习;由于有共同的经历、兴趣或爱好。准社会组织的成员在心理上往往有非常强烈的认同感,成员之间的交往能够舒缓紧张情绪、调节不良心态、交流社会信息、开展集体活动。同时,在成员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其他成员会给予适当帮助和支持。这样,准社会组织就能发挥社会救济的作用。

第三,社会救济的形式还包括社会舆论的救济。在现代社会中,社会舆论的作用日益凸显。社会舆论作为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所反映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较之其他意见具有压倒性效力。社会舆论的形成有两个相反相成的过程。一是在人群中自发形成的,二是来源于有目的的引导。社会舆论反映人心向背,影响着人们的行动和形势的发展,在塑造社会风气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响。新闻传播工具在社会舆论的形成和传播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社会舆论经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传播,就能广泛唤起人们对某一社会问题的关注,形成一定的共有认知或共同情感,从而影响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由于社会舆论可以发挥监督作用,能够监督公共组织的政策决策过程、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监督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道德规范,也可以对其他社会成员发挥监督作用。

当前,互联网正以其巨大的力量改变着社会舆论的传播进程,互联网在中国已经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发源地,网络舆论成为中国社会舆论的一种十分重要的表达形式。网络的出现分散了信息发布权,降低了公众发表意见的门槛,扩大了信息和意见的传播范围。同时,政府在决策和咨询过程中,可以在网络上进行民意调查和征询公民意见,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吸收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还可以充分吸收和听取不同社会群体的意见。此外,网络信息内容十分丰富,便于检索、易于复制、成本低廉,从而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这样,在一定情况下,社会舆论就能发挥权利救济的功能。

当然,社会舆论本身并不是直接的权利救济手段,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社会舆论能够对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政策的决策过程和实施过程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对于统治者而言,重视社会舆论,也可使统治者获得社会的普遍认同,从而增强统治的合法性,因此,统治者也会重视并认真回应社会舆论。这样,社会舆论就可以使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推动公共政策议程,并拓宽政策方案的选择空间,使公共决策科学化、合理化。一旦社会舆论聚焦于某一具体矛盾或问题,并对推动矛盾或问题的解决能够产生影响时,社会舆论实际上就起到了权利救济的作用。  

(下文略)

[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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