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文本上来考察,我国正在探索的行政决策追责终身制尚不成熟,其规范依据、责任范围和责任体系还有相当大的完善空间。
其一,从制度渊源上看比较分散,党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均有决策终身制的规定,其中又以地方为主、中央为辅。在党内文件中,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2013年12月,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条例规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另据媒体报道,从今年开始,四川省将推行“三重一大”决策终身负责制。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实行集体决策,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纠正和问责。⑤
其二,从决策终身制的责任范围来看,各地宽严不一。如上所述,四川省实行重大决策追责终身制。2006年山东省青岛市政府为约束违法批地或不负责任批地行为,建立土地项目管理领导终身责任追究制。2012年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稽查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结论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终身责任”。2012年深圳市发布《关于廉洁城市创建中诚信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公务行为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公务行为出现过错的,责任的追究不因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而免予追究。由上可知,决策追究终身制的责任范围不明确,也就是说哪些领域或事项可以或必须实行责任终身制尚不确定。
其三,从决策终身制的责任构造来说,责任主体、责任类型以及责任形式尚处于混沌状态。目前,在规定决策终身制的制度文本中,无论是地方法规还是党内法规,都只是笼统规定决策终身制,没有建立行政决策责任的分类追究制。导致行政决策失误的原因复杂,应该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决策失误,如果不问主观过错一律追责,可能导致客观归责;而对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行政决策失误,不考虑客观后果、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也可能导致主观追责。不论主观归责还是客观归责,都可能使问责制扭曲,异化为权力问责、选择性问责等人治形态。至于责任形式,一般认为行政决策必须承担政治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法律责任又可细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笼统地说决策失误追责终身制,既不符合决策科学的规律,也有违法治原则。与决策一样,决策终身制的顶层设计也必须在科学、民主与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行政决策责任终身制的法理分析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决策终身制从提出就一直伴随着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支持论和怀疑论两大观点。支持者的论据主要有:首先,终身追责可以根除“三拍干部”,减少随意决策、不当决策以及滥用决策权的短期行为;其次,只有建立责权清晰、长久生效的追责制度,才能对领导干部决策发挥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震慑作用;再次,有助于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提升政府决策法治化水平;最后,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怀疑论的理由大致有:第一,公务行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受到时效限制,不可能“终身负责”;第二,责任追究必须立足当下。在当今中国的政务环境下,一些公务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集体决策。绝大多数公务行为往往是在上级官员 “部署”下进行的,出了问题责任难以界定;⑥第三,随着外部约束条件的变化,这种依据若干年后的实际情况来评判当年的决策的做法,并非上策;第四,预防比惩治更重要,根本的办法不是决策者的“终身负责制”,而是决策的民主化。⑦
任何一项创新举措的推出,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从主权在民、责任政府、权责一致的政治学原理出发,决策失误应该负责、当受追究,这一点毋庸置疑。在这个意义上说,决策责任终身制是具有民主正当性的。作为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和制度安排,它要求领导人员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严谨决策,并对社会和民众的基本需求做出及时回应,积极地履行其社会义务和职责,否则必须承担道义上的、政治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再从当下权力过分集中和决策轻率浮躁的现实来讲,严苛的责任对应过度集中的权力,无疑又具有历史合理性和现实针对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终身责任。在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在法治的范畴下对“终身责任”作出合理的阐释和界定。唯有如此,决策责任终身制才能通过民主正当性和法治正义性的双重检验,否则就会使这项值得社会期许的制度探索走入困境。
以法理的视角观之,决策责任终身制的实质指涉一个责任的追究时效问题。一般而言,行政决策失误应承担的责任大致有四种类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其中,道义责任的追究是没有时效限制的。道义责任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责任,它不会“事过境迁”,也不会“人走茶凉”。决策失误,作为行政决策者理应负起道德责任,受到舆论的谴责,负责任行为的本身就显示了个体的道德品质。道义责任不仅是一种主动性责任,而且也是一种“间接责任”。即不仅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且也要为其下级的行为负责。即只要你管辖的范围内的工作有失误或恶劣社会影响,不管是否由你直接拍板决定,都认定你负有领导责任,应当明智地选择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