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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决策终身负责制的合理构造(3)

论决策终身负责制的合理构造

政治责任则是权力行使者对于权力授予者基于授权契约所应承担的一种责任。政治责任的追责时效则要视这种授权关系的性质而定。但不论这种关系属性如何,当权力行使者不能履行或背弃其责任,都会受到权力授予者的追究。尤其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于国家与人民利益,虽则不一定违法(甚至有时是依其自订之不合理的法规、规章办事的),不受法律追究,却要承担政治责任”。⑧政治责任的一个鲜明特点即具有连带性,如西方国家的通过不信任案、弹劾案、辞职、集体辞职等,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质询、弹劾、罢免等。需要说明的是,在许多民主法治国家,道义责任与政治责任并无区分,两者含义是互通的,道义责任甚至可以视为是一种积极意义上的政治责任。如 “引咎辞职”既是官员承担政治责任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一种道义责任。我国《公务员法》第82条第三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由此可见,领导成员应对自己的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后果,不仅应当进行反省和悔过,自动“引咎辞职”,否则可能“责令辞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追责时效一般是5年到20年不等。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20年。经过20年认为需要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行政责任一般分为外部行政法律责任和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其中,外部行政责任的时效已有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追罚时效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则少于或多于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至20年不等。而有关内部行政责任的追究时效,相关法律并未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仅对公务员处分的办案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并未规定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时效。《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该条的立法精神,再结合原国家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的规定,是否给予违法违纪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也就是说,内部行政责任的追究并无期限,可以“终身制”,只有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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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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