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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结构转型的艰难进程——深圳对中国农民工转型的主要贡献的研究(上)(2)

(二)深圳农民工的就业特征

1.从事行业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为主。从行业看,农民工主要以从事制造业为主,占64.1%,其中尤以从事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比例最大,约占三分之一;其次为批发零售业占14.9%,住宿餐饮业占4.7%,其余为其他行业。

2.男性与女性均以从事制造业为最多。从性别看,深圳男性农民工占58.1%,女性占41.9%。男性选择从事的行业比例最高的是制造业,占全部男性农民工的62.2%,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女性选择从事的行业比例最高的依然是制造业,占全部女性农民工的66.6%,其次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农民工具备初中文化程度的占多数,受教育程度较低影响了就业的可选择性。深圳农民工具备初中文化程度的占62.2%,高中文化程度的占25.2%,小学文化程度的占6.4%,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5.9%,未上过学的占0.3%。

从受教育程度与就业分布看,初中和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不仅数量最多,其选择职业岗位的范围也相对更广,除了较多从事制造业(42.3%和15.5%)、批发和零售业(8.5%和4.1%)外,其他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0.2%和0.2%)等相对有较高技术要求的行业岗位也有较小比例的农民工就业者。

4.近半数农民工累计在深圳务工经商六年以上。专项调查显示,农民工累计在深圳务工经商时间2年以内的占23.2%,3-5年的占27.3%,6-10年的占29.6%,11-15年的占12.6%,16年或以上的占7.2%。

表1

不断增加就业收入,帮助农民工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型

深圳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及措施,不断增加农民工收入,改善生存状况,如生产环境、居住条件等,使其在消费习惯、文化教育、休闲娱乐、人生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发生了积极变化,在帮助农民工实现生活方式的转型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一)制定相应政策与措施,保障和促进农民工收入稳定增长

随着深圳经济快速发展,政府对那些为深圳经济发展付出辛勤劳动的农民工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三十多年来,深圳市不断完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在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职业技能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不断规范化,以符合市场经济和国际化要求。1981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1992-2006年,又陆续颁布和完善了相关规定,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并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管理和监督,从法律制度上保障农民工劳动收入及时到位并能够不断增长。

 1.制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实行分类管理,加强重点监控,有效预防和化解欠薪事件。同时,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并加大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2.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完善欠薪保障制度。对申请破产、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的企业,若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逃跑,依法先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农民工工资。

3.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自1992年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最低工资由每月245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月1320元,2012年又增至1500元, 较上一年增长幅度达5.1倍,在全国是最高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水平和工资增长指导线,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增长工资,确保形成工人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图3)。

 图3 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图

 图3 深圳历年最低工资标准图

4.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008年起,深圳总工会先后向近300家重点企业发出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要约,大多数企业给与回应,并提出了工资增长的明确约定,工资涨幅以8%-10%居多,最高达33.3%。政府逐步推广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从制度上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得到保障,使农民工安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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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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