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实践考察
实际上,虽然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炒得火爆,但是在大家惯用的借鉴国外经验方面,相关的素材却非常乏善可陈。无论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欧美P2P网络借贷企业,还是在美国日益兴盛的众筹融资,以及让人捉摸不透的比特币,或者昙花一现的直销银行、PAYPAL版“余额宝”等,都只是金融发展中的朵朵“浪花”,并未呈现出所谓的浪潮。
可以说,在多数金融发展与竞争相对完全的经济体中,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或者是传统金融体系演变的结果——如金融电子化,或者只是多元化金融体系中的补充而已——如P2P网贷等。可以预期,互联网对金融体系的颠覆性改变,还只是一个梦想。当然,我们不否认将来的可能性,但其前提是整个经济与社会组织模式的进一步虚拟化、网络化,以及政府及央行地位的普遍削弱。按照我们前述的概念范畴,可以进一步简要分析国内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国内发展过程。早在本世纪初以来,关于“网络金融”的研究就已经初具规模,但更多地停留在电子银行等技术性分析,虽然在许多院校成为专门课程,但并没有产生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作为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的前身,网络金融更多是指基于金融电子化建设成果在互联网上实现的金融活动。所谓网络金融,又称电子金融,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国际互联网上开展的金融业务,包括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等金融服务及相关内容;从广义上讲,网络金融就是以网络技术为支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有金融活动的总称,它不仅包括狭义的内容,还包括网络金融安全、网络金融监管等诸多方面。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的金融活动,其存在形态是虚拟化的、运行方式是网络化的。它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网络时代的金融运行模式。
此后,随着国外互联网金融新模式的出现,国内也迅速出现相关创新案例。2007年,国内首批P2P网络借贷平台上线以来,P2P网络借贷服务业在中国迅猛发展,呈现勃勃生机。2011年,随着对金融体系改革与创新加快、民间资本激活等的关注,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在人们眼前,直到2012年终于发酵成一场“狂欢”,使人们更倾向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技术所引领的全新金融模式,将深刻改变社会生产与生活方式。到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余额宝,这一举动更是点燃了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激情。
国内发展现状。从本质上看,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热潮根源在于:其一,对传统金融体系的不满对互联网金融热潮起到支撑作用;其二,民间资本的积累与投资热点缺乏,共同为互联网金融推波助澜;其三,实体部门的金融热情不断提升,传统金融部门的边界逐渐变得模糊。具体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互联网货币。比特币在进入我国之后,到2013年出现井喷式发展。虽然它的出现是一种草根服务创新,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货币需求。但如果其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积累了系统性风险,那么自然会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13年12月5日,中国央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规定: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作为比特币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币互联网站应依法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比特币在中国似乎比国外更加火爆,无非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国人的投机性要远高于西方人,这在股市、房市、大宗商品、农产品乃至艺术品的炒作案例中可见一斑。面对比特币的诱惑,自然会有更多的投机者奔赴其中,所有的人都相信,自己不会是“击鼓传花”的最后一环。其二,近年来国内的民间资本与财富迅速积累,与此同时,可投资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很有限,股市和房市的现状,使个人财富可配置资产更加有限。比特币为民间投资提供了一个跨国界的交易对象,因此也吸收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第二,关于互联网资金配置。与资金及金融资源配置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是公众最为关注的,也是最为活跃且潜在问题最多的。
其一,各式各样的P2P网络借贷是聚焦的热点。据网贷之家发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借贷行业年报》显示,2013年P2P网贷行业成交额高达1058亿元,单个平台从年初的日均两三百人投标,到年底时猛增为每天逾1000人投标,2013年投资群体的数量增长了2到3倍。
当然,作为多年前欧美的舶来品,国内的P2P网贷企业已经衍生出五花八门的模式,大部分与互联网金融精神与实质根本风马牛不相及,属于披着互联网金融“马甲”的本土模式。无论是P2P网贷还是众筹,其本质都是试图运用互联网的渠道与信息对接,实现对传统金融体系的“脱媒”,由资金供给和需求者直接进行资金转移。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债权交易,强调“点对点”,通常需要有网贷平台来梳理和甄别信息,后者则是股权交易,强调“一对多”,由创业者通过网络来发布筹资信息。从本质上看,源于欧美的这些模式,都属于充分运用市场自发动力的新型直接融资模式。反过来看国内的情况,大多数的P2P网贷平台都不是作为信息中介,而是或多或少介入到资金供求的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体现出间接融资的特点。除了早期刻意模仿欧美模式的企业,后期有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私募基金和民间融资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其中,甚至还有许多基于非法集资、乃至诈骗的组织也来趟浑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