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国内的众筹融资发展,也遇到了制度方面的障碍。例如: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在监管把握中,很多众筹平台都刻意规避红线约束,而平台项目的回报内容不能是股权、债券、分红、利息形式等。虽然有少数众筹项目仍然试图突破股权融资的障碍,但是多数却由于政策不明朗,越来越像是推广平台。当然,随着对欧美制度的借鉴和突破,以及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带来的证券法修改可能,这类模式的前景依然可期。
其三,除了上述两种典型基于互联网的资金配置模式,其余多数是原有的资金配置模式的进一步延伸。例如,阿里巴巴推出的余额宝。实际上,多数其他各类金融产品与互联网企业的结合模式,都属于渠道的网络化,加上服务功能的整合、投资者门槛的降低,实现了商业服务与金融服务功能的融合。然而,就提供高回报的投资收益率来说,其可持续性令人质疑。
第三,关于互联网支付。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企业及其支付产品的发展,使得居民在支付环节能够享受更加便利的服务,甚至与更复杂的金融服务打包体验。随着技术的演进,零售支付的变化会进一步突破互联网的传统范畴,而向移动终端、移动网络支付逐渐靠拢,这也使得零售支付更加转向客户需求导向创新的时代。同时,在大额资金支付方面,技术发展在于推动整体支付清算体系的统一性和顺畅性,并且能够服务于货币政策操作、满足金融国际化的要求。
第四,关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使得金融风险管理面临新的挑战,目前国内最关注的是互联网对于传统保险业的冲击。进一步来看,互联网增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复杂性。一则,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来说,互联网时代产生了更多不确定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高频交易融资带来风险的迅速爆发,这在包括“光大事件”在内的各种股市乌龙事件中可以得到印证。二则,从个别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互联网虽然使得风险对冲需求下降,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类资金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只是重组了风险与收益的结构特点。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反而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来换取服务便利及资金的可得性。三则,互联网还没有改变现有保险、担保等风险分散机制的内在特质,只是增加了新渠道、新产品以及更多信息组织或业务组织形式。
第五,关于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应该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信息企业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金融信息企业发展、金融信用平台建设还非常滞后。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部分积极的探索。如在阿里巴巴集团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充分运用了其电商平台的信息支撑。而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成立电商平台,试图把信息、信用与业务充分结合起来。
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大数据信息,短期内无法突破社会制度“软”环境的约束,如果普遍产生的都是存在虚假质疑的数据,那么“大数据”只能带来更大的信用风险扭曲。对此,除了长期内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外,短期内推动信息“公开透明”是唯一可选的办法。
互联网金融展望:新的“金融神话”?
明确整体思路。就互联网货币、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信息管理来看,可以预见,由于受到各种基础条件的约束,互联网金融未来在我国的发展空间仍然有限。而作为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资金配置模式,当前发展的主要前提是存在利率“双轨”及监管的空白地带,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及政府监管思路的变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发展路径。
必须承认,面对互联网技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各国监管部门都感到难以把握其中日新月异的变化,都在通过“补课”来完善法律和监管机制。监管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是,游离于传统金融之外的这些新型金融活动是否会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能否大幅削弱金融调控能力。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中国,未来政府和监管者的认识和思路,都将是影响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前景的核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