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评估是强化政府等公共组织及其成员责任感的重要手段。由于政策评估是对政府等公共部门工作成效的检验和评价,影响着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发展方向,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及其效率,因此,规范、有效的政策评估体制与机制将为政府运行绩效树立明确的衡量标准,有助于加强公共部门、特别是政府组织及其成员的工作责任感。在一个非问责制的政治体系中,往往缺乏有效的政策评估机制,政府部门不需要对所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质量负责,政府官员也由于缺乏明确的组织目标或对组织目标不敏感而忽视公共政策的效果;而且,一旦出现政策失误,也会由于缺乏评估而难以询查原因和追究责任,更无从籍此改善组织的内部管理。因此,对于制定和执行政策的公共部门而言,建立有效的政策评估体制与机制是极为重要的,它将促使政府组织主动以谋求高质量的公共政策为价值导向,增强组织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凝聚力,并促使其为实现共同的组织目标而努力。
综上所述,公共政策评估作为一种对公共政策的效益、效率和价值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价的政治行为,是政策运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政策评估,人们不仅能够判定某一政策本身的质量和价值,从而判断决策的质量和辨别决策主体的责任,而且还能够对政策过程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察和分析,为以后的政策修正和改进提供良好的基础。因此,规范、科学的政策评估不仅是政策过程中的关键一环,同时也是迈向高质量的政府决策的必由之路。
公共政策评估与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内在逻辑
当前,在公共管理领域开展广泛的公共政策评估是必要的。它既能提高决策主体的责任感,也能提升公共政策的科学化水平。但是,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性并不是必然实现的,它需要一定的制度基础作为保证。当这些制度基础还不存在或不完善时,进行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评估就会相当困难。具体而言,现代公共政策评估之所以必要和可能,是因为它是建立在一个以法治为基础的全面责任化政府体制基础之上的。在这种体制中,政府组织的成员由法定的规则指导行动,并需要为自己的行政行为负完全的、具体的责任,他们的奖惩考评与政策的效果有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责任化政府体制是现代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性前提;责任化政府的建构,应该成为开展公共政策评估的逻辑起点和制度基础。否则,无论评估制度和机制构建得如何完善,在一个非责任化政府体系之中,都无法得到真正实现和有效落实,充其量只是一种政治摆设或行政道具而已,并导致决策主体权力和责任的分离与失衡。
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责任化的,即使在一些责任化政府之中,责任化的程度和范围也是不完全的,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评估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性。究其原因,则在于非责任化政府体制中的政府组织及其官员不需要为自己所制定的公共政策负责,他们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根本无须考虑政策是优是劣,以及政策效果是否恰当与公平等问题。在这种体制下,他们往往只需要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知识,根据自己的好恶或利益取向,凭借自认为正确和恰当的方法去制定和执行政策,并没有充分的动力和愿望去进行有可能否定现行政策的评估工作。因此,政府部门和官员就失去了衡量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从而也就没有动力去追求良好的政策结果了。此外,在非责任化体制下,决策主体事实上不需要向法律或任何个人负责,政策效果的优劣无从评价和监督,因而政策失误或政策腐败现象的出现就难以避免。
与此相反,在责任化政府体制之下,不论政府成员能力是高是低,以及主观上是否愿意,他们都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尽可能地追求良好的政策结果,否则就必须为此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包括经济上的惩罚、地位的降低和职位的丧失,等等。可见,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存在对决策科学化是何等的重要,一个制度化的公共政策评估只能建立在责任化政府体制基础之上。
在责任化政府体制中,公共政策评估的直接目标是谋求按照既定的、普遍认可的标准得到最佳或尽可能好的政策效果,从而有效避免政策失误。这一点可以由现代法律与政治制度进行规定和约束。在这种体制下,明确的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和奖惩措施,可以较好地排除非责任化体制导致的责任缺失、责任不对称、责任异化或政治性庇护等问题,可以较好地杜绝非责任化体制产生的腐败、寻租、偷懒、官僚化、对目标和成本不敏感等不良后果。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即使建立起政策评估制度,也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因为在公共管理实践中,往往存在着政府组织目标与成员目标不一致的现象,即政府追求公共利益,而组织成员则追求个人利益,从而导致组织目标的异化。这一点在西方公共选择理论中也得到反映,并由此得出“政府失灵”和限制政府权力的结论。事实上,这并不是政府组织的固有属性和特殊表现,而是大多数社会组织,包括私营企业组织在内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管理问题。只不过,在私营部门中,作为责任主体的企业所有者更为重视管理的实效性,并在激励相容理论的指导下,使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得到较好的协调和统一。鉴于此,如果切实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重视现代管理理念和方法在公共部门中的应用,政府部门存在的组织目标和成员目标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改善。换言之,通过改革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进行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政府官员对职位、金钱、荣誉的追逐都应该可以在责任化政府制度框架安排下得以正常实现,而毋须追求非组织目标、损害公共利益。也就是说,政策系统存在激励不相容是可能的,但是是可以改变的;即使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也不是政策评估体系自身原因造成的,而是由于影响该体系运转的公共管理不够完善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