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探讨决策责任终身制需要以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建立为起点,否则,无论政策评估制度和机制如何完善,评估的手段和方法如何先进,在一个非责任化政府体系中,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政府都是责任化的,即使在一些责任化政府之中,责任化的程度和范围也是不完全的,这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科学、规范的公共政策制度的建立及其有效性。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对于责任化政府体制而言,公共政策评估的作用并不是完全被动的,其效果也可以反作用于公共管理领域,促进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非责任化政府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去追究或无法追究政府责任:不去追究责任是因为缺乏制度约束,而无法追究责任则往往是由于缺乏追究责任原因的手段,从而使责任无法明确;而公共政策评估则可以有效地克服这种缺陷,弥补这方面的不足,从而促进责任化政府体制的建立。由此可见,完善责任化政府体制与建立规范化的政策评估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就现代政策现象而言,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社会大众对政策过程还普遍存在着盲动与无知的情况。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组织,不是由于缺乏足够的意愿,就是由于不具备充分信息、技术、知识、方法,致使系统、规范的政策评估活动难以展开。而在完全的责任化体制之中,政府有充分的主动性去整合这些政策资源,以图得到现实条件下的有限理性,实现较好的政策效果和目标。良好的制度安排,促进了作为评估主体的政府组织,以最低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技术成本,对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源加以整合和利用。在这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只是起辅助作用或只是发生作用的对象,而不能自动整合这些社会资源。需要强调的是,我们之所以推崇政府的制度化评估,并不是因为政府成员作为个体比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更高的理性、更多的信息,而是因为在所有社会组织中,政府更有条件、更有能力去整合和利用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各种资源,去进行更为有效的政策评估。
事实上,责任化政府只是政策评估能够发挥效力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公共政策评估的有效性还要受到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在西方评估理论中,评估主体涵盖了政府组织、非政府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宣传媒体和普通民众等几乎所有社会群体,它们可以通过自身的方式去影响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其中,私营机构等利益集团对政策的影响更是无所不在、无孔不入。但是,总体而言,即使在西方民主体制下,非政府组织对政策的影响力也是间接的,其意志最终要靠政府部门来实现和执行。所以,在这些国家,政府组织仍是决定包括政策评估在内的政策过程的直接主体。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在政策过程中的作用就更为重要,它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实现方式和程度,是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组织形式。因此,政府组织对政策评估的影响更为重要、更为直接,也是在责任化体制约束下实现政策评估的效率与公平目标的主要途径。
由此可见,责任化政府体制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评估的作用,可以推进责任化政府体制的构建;同时,责任化政府体制也会使公共政策评估更加有效,从而决策主体的职权和责任更加明确,使政策制定和执行主体责任的追究成为可能,从而推进公共决策更加规范和科学。
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的实现途径
在当今政策实践中,频繁的决策失误及其严重的经济社会后果,已使推进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成为公共管理领域的共识。但是,作为保证公共政策质量长效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决策责任终身制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加以实现。具体而言,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应加强以法治为基础的责任化政府体制建设,推进公共政策评估的制度化,促进决策主体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同时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途径,共同推进公共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
积极构建以法治为基础的责任化政府体制。目前,中国的决策主体责任终身制正处于探索阶段,其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和困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缺乏必要的制度基础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其中,责任化政府体制的不健全是最为突出的表现。这里所指的责任化政府体制,不仅是指法律层面上关于行政责任的制度规定,而且包含了管理层面的落实和相应的组织、机制保障,是一种全面、系统、制度化的责任体系。在这种责任化政府体制下,可以根据一定的法律与制度规范,由具有明确职责的组织和人员,按照既定的、普遍认可的标准,去辨识和分析决策主体的责任,使追究决策主体的失责具有明确的法律和制度支撑,从而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增强决策主体的责任意识,最大程度地避免政策失误,发挥公共政策的应有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