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消除社会结构分割、社会资源排斥、社会心理疏离,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重要路径。
在论及西方多民族国家建设经验的时候,中国学者引述最多的莫过于多元文化主义和族际政治整合。然而,很多人却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相对成功,也往往与推进社会融合密切相关。原因很简单,族群文化多样性所产生的社会张力需要由社会融合来平衡,族际政治整合要求的社会结构需要由社会融合来构建。因此,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和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合,已经成为当代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现实要求。中国学者长期在政治、文化、经济的框架下思考民族问题,对于民族问题发生、发展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基础等的研究亟待与时俱进的理论创新。近年来,中国民族问题的现实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切实加快少数民族社会融合,增强国家认同,是有效推进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关键因素。2014年5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进一步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工作,明确提出“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积极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重要路径,也是中国多民族国家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社会融合可以界定为“人们在充分尊重每个人的尊严、共同利益、多元主义和多样性、非暴力和团结的情况下一起生活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生活的能力,包括社会发展的所有方面和所有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当代公共政策领域的核心概念,社会融合在诸多国际组织和西方国家的学术研究与政策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而深入的应用。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通过《行动纲领》,将社会融合确定为世界各国社会发展面临的三大问题之一。“多数社会由于其多元性质,有时会产生不同群体无法实现和维持和谐与合作并平等取得社会一切资源的困难。在法治的框架内充分承认每个个人的权利并非永远都有完全的保证”。社会融合对于多民族国家建设的意义正体现在这两个方面:第一是形成一种对民族、种族、宗教、文化多样性具有弥合作用的社会结构;第二是在“平等”、“法治”等基本价值失灵之际,为多元社会提供一条行之有效的建设路径。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从社会融合的三重意涵出发,联系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廓清多民族国家建设的内在逻辑关系。
社会结构意义上的社会融合
社会结构意义上的社会融合大致对应于英文social integration,也可直译为“社会整合”或“社会一体化”,表明的是个体对某个群体的参与程度及群体成员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强调参与到社会结构之中并与其他社会成员产生关联。社会整合所针对的负面社会状态是社会分割(social segment),后者主要标示社会成员之间在社会结构上的断裂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融合的功能就是消除社会结构上的碎片化,促进群体间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形成。语言、宗教、文化、心理和认同上的差异,客观上影响到个体或群体的社会互动,使得多民族社会极易出现社会分割的局面,这也是多民族国家积极强调社会融合的重要原因。社会结构上的分割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充满张力,在特定场景下统一的社会可能沿着社会结构的裂痕分化成若干对立的社会群体,进而危及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在西方语境下,学者提出“平行社会”(parallel society)的概念,来描述一些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族群与主流社会之间在社会结构上严重断裂的场景。毫无疑问,社会结构上的断裂与嵌入型社会结构的目标之间是相互背离的。在中国语境中,积极推动社会融合,打破民族社会界限,无疑正是建立这种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重要途径。
社会资源意义上的社会融合
社会资源意义上的社会融合大致对应于英文social inclusion,也可以翻译为“社会吸纳”。当我们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社会融合一词时,所针对的负面社会状态是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社会融合作为一个社会政策概念,正是起源于学者们对社会排斥的研究。社会排斥是一个复杂和多层次的过程,涉及资源、权利、物质和服务的缺失或拒斥,部分社会成员因而无法参与社会主流群体正常的活动。阿玛蒂亚·森提出社会排斥是一种社会参与资源缺失的结果,而这些资源恰恰是社会融合活动所必需的。欧盟委员会将社会融合界定为一个过程,“它确保那些处于贫困和社会排斥风险中的人们获得必需的资源和机会,使其充分参与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并得以享受他们所在社会正常的生活标准和社会福利”。在社会资源意义上,社会融合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平等共享社会资源和生活机会。然而在多民族国家中,由于一些制度性或非制度性因素、历史因素与文化因素、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的存在,不同民族群体可能在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分享上存在显著差异,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形成民族社会分层。因此,在致力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坚持改革发展成果共享的历史进程中,积极推动社会融合,平等分享社会资源,是支持和引导少数民族群体积极参与建构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内在动力所在。
社会心理意义上的社会融合
社会心理意义上的社会融合对应着英文social cohesion,可以直译为“社会凝聚”,通常指在文化多样性的社会背景中,将生活在同一社会中的人们团结起来。社会融合所针对的负面社会状态是社会疏离(social alienation),也即个体或群体对社会缺乏心理归属感。此时社会融合的意义和功能就体现为对社会成员或社会群体心理疏离的调节,通过对社会结构的参与形成社会归属感,并最终达成社会认同的稳定心理状态。这个意义上的社会融合,主要致力于如何构建和巩固社会结构的问题,强调的是各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相互吸引的力量,正是这种抽象力量支撑起了整个社会结构。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面临着参与主体众多、内部张力巨大的挑战,通过促进社会融合形成跨越民族的统一社会认同,为这种社会结构提供社会心理支撑就显得尤为必要。此外,切实解决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张力问题,历来是多民族国家建设的理论难点,很多学者希望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手段实现认同整合,在实践中却存在难以突破族裔身份与公民身份对垒的困境。促进社会融合,建构社会认同,并将社会认同作为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沟通桥梁,这种认同沟通模式应该成为多民族国家建设的一种有益尝试。
总而言之,在全面深化改革、巩固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实践中,进一步消除社会结构分割、社会资源排斥、社会心理疏离,促进少数民族社会融合,是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的重要路径。这种各民族融合参与共建的社会结构会为中国的多民族国家建设提供稳固的社会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多民族国家建设视角下少数民族社会融合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1CMZ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