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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制度逻辑与策略(2)

第三,它是充分发挥政策金融制度作用的基础。政策性金融是政府支持“三农”的手段之一,通过为农户提供非商业性质的信贷支持来贯彻政府对农业的金融政策。由此,政策金融本质是一种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农村合作金融就可以在农户与政策性金融机构之间起到桥梁的作用,一方面能够有效组织农户,一方面可以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决策提供参考,并且可以自身来接受国家财政及政策金融对农户的资金扶持。因此,农村合作金融体系能够作为政府农业宏观调控政策的纽带,能够为政策性金融的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

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的策略选择

突破对农村信用社的路径依赖。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信用社改革问题,毕竟现在的农村信用社是唯一被称为农村合作金融的机构。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在资产、负债、经营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改革路径与合作金融的要求还相距甚远,合作金融要求的改革路径是农户自主选择,由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决定信用社发展方向;而现在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没有考虑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偏离了合作金融的轨道,使农村信用社徒有合作之名,其“商业化”及“官办化”色彩极其浓厚,原有的合作特征已基本消失。从新一轮改革目标的设计看,信用社似乎存在着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多条路径,但实际上走的是一条“商业化”和“官办化、政策化”相结合的混合型发展路径。无论信用社被改制成何种形式,其“商业化”方向和“官办化”方向是不会改变的,其差异只不过是“商业化”和“官办化”程度不同罢了。改制后的信用社,从“商业化”属性来看,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非农产业,因为农业的比较收益差决定了它无法成为商业金融的服务对象;从其“官办化”属性看,基于政策需要,它将会形成一些服务于农业的金融职能,但这种金融职能实际上只不过是一些非规范化的政策金融。④总之,真正的合作金融并没有得到发展。因此,发展合作金融,不能沿着信用社的路子走下去,必须要进行路径创新。突破传统信用社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农户的自主性与合作性,走自下而上的诱变性制度变迁路径。

坚持农村金融合作与其他专业合作互动的原则。农村合作金融发展必须要以各种形式的农业专业化合作为基础。实际上,中国农村合作金融长期以来未能得到很好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一直发展滞后。农村金融合作包括农户消费性合作金融和生产经营性合作金融两类。农户的消费性合作金融始终只是消费性金融的一种低级形式,从其内容上看,农村居民的消费金融在发展路径上与城市居民是相同的;而农户生产经营性的合作金融是现代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是合作金融的高级形式。生产经营性的合作金融必须以农户的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为基础—不是简单的合作经济,而是以农业专业化为基础的合作经济,包括农户在生产、技术、供销、资源及知识等方面形成的合作经济。因此,推动农户金融合作发展的关键在于推动农业专业化与以此为基础的合作经济的发展,使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与农户金融合作形成互动。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范下,将农户的专业化生产经营合作与金融合作结合起来,形成两者协调发展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

强化政策支持。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经验表明,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其发展的关键性因素。对于农业、农村经济存在多种弱势性的中国来说则更是如此,尤其要强化以政策金融、财政税收政策为主要内容的支持。农村合作金融从本质上来说是弱势群体之间的一种互助共济的行为,对政策与资金的依赖要高于一般的商业金融,因此,政府的政策金融与财政税收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政策金融代表的是政府在金融市场上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在法律及市场允许的范围内,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政策引导及融资力度,保证农村合作金融的资金链;财政税收政策体现的是政府对合作金融在市场竞争上的一种扶持手段,发挥财政税收的杠杆作用,减少合作金融的税收数额。因此,政策金融、财政税收政策支持的重点是在农村合作金融创办初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资金支持与市场扶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合作金融的运营成本,加强合作金融的内部凝集力,以便农村合作金融得以健康发展。

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环境。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及政策环境,完善合作金融所需的制度环境是必要的。首先,加快制定促进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在法律上的地位,法律上应该界定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产权归属及经营宗旨。政府的作用仅限于监管、引导及扶持,不能直接干预农村合作金融的经营活动。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应该对农村合作金融的合作原则、合作内容、资金来源、治理制度等给予承认,这是确保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发展的前提条件。

其次,完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监管及自律制度。农村合作金融是金融行业的一种,必要的市场准入及监管自律制度不可缺少。各地政府应该积极引导和推进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并建立乡镇、村、小组及社员四级的自我监督的自律管理体制,并将这种自律体制与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相结合,为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风险控制,保障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健康发展。

(作者分别为广西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授,广西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郑景元:“公私合作:我国农村信用社存续的有效路径—域外立法经验及其借鉴”,《法商研究》,2014年第1期,第138页。

②马晓楠:“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的异化与回归”,《农业经济》,2014年第4期,第39页。

③汪小亚:“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中国金融》,2014年第5期,第23页。

④熊光华:“打造风险管控‘四道防线’”,《人民论坛》,2014年第10期,第77页。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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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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