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解决当前出现的社会道德波动问题,需要创新和使用更符合时代情境的道德建设手段。公共政策引人向善的市场性手段核心在于通过平等交换、合作互惠、正当竞争、诚实守信等市场观念和市场机制,调节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倾向。而要发挥市场性手段引人向善的作用,就必须创设其发挥作用的相关政策条件。
【关键词】公共政策 市场经济 市场性手段 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道德波动所引发的一系列现象和事件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甚至引发了激烈争论,如何顺应新的形势、采取有效手段来引导人心向善、鼓励社会成员的善念善行善举,成为党和政府进一步加强道德建设、解决道德失范问题、提升社会道德水平面临的重要课题。公共政策具备引人向善的功能,应作为引人向善的重要途径。与思想宣传、理论说教、榜样示范等传统途径相比,公共政策自身拥有引人向善机制,也具备独特的引人向善的手段。其中,市场性手段更切合市场经济的时代情境。本文试图在对公共政策引人向善的市场性手段进行理论界定和逻辑解读的基础上,分析其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契合性,挖掘其引人向善的具体机制,并提出实现路径及相关举措。
公共政策引人向善的市场性手段的理论逻辑
公共政策具备引人向善的潜质,市场性手段则是公共政策引人向善的一种具体机制和方式。公共政策以市场性手段来引人向善,要求政府着眼于道德建设的目标,通过专门的公共政策设计以及在所有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活动中,充分认识到其对社会成员价值观念和行为选择的影响,试图通过市场观念、借助市场机制,确保公共政策产生正向、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公共政策引人向善的市场性手段,意味着党和政府在道德建设中,不仅通过公共政策来宣传、鼓励无私奉献、舍己为人,而且强调通过平等交换、合作互惠、正当竞争以及诚实守信等市场观念和市场机制及其形成的双赢多赢的结果,调节和促使人们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性社会交往关系和积极向上的社会精神风貌。具体而言,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理论逻辑如下:
善需要特定的力量来引导。善是人们在处理伦理关系时的内在心理状态和外在行为表现,是在公共生活中呈现出的积极、正向的价值倾向和行为选择,集中体现为在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时,以维护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为重,至少在谋求个人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整体利益,“要求个人做出必要的节制和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①。但人之初本性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在具备了辨别与选择能力后,才体现出德性上的向善或向恶。进言之,人性是否向善是可以引导的,人性的善恶是引导的结果。正因如此,我们应当且历来重视积极主动地加强道德建设,尤其通过舆论宣传、价值倡导、榜样示范、法律法规、公共政策、行政手段等力量引人向善,激发社会成员内心的善意与善念,鼓励社会成员的善举与善行。
市场机制本身具备引人向善的能量,可作为引人向善的手段。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选择倾向并非凭空产生,而在根本上取决于他们的活动目的。每个社会成员参与公共生活的基本活动目标,是在社会资源配置中使自身需求得到最大程度的满足。因此,社会资源配置的方式、过程与结果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说都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它们直接决定着自己的生存质量与发展水平。于是,为了保证和促进自身利益,每个社会成员必然高度关注那些决定资源配置过程与结果的“游戏规则”,并能动地去学习、适应甚至利用这些规则。由于规则决定了分配格局与分配结果,所以它本身就具备了强大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进而开始发挥培塑社会成员价值观、影响其行为选择的决定性作用,成为引导人们向善或向恶的一股强大力量。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甚至决定性作用,成为市场经济首要“游戏规则”,具备引人向善的强大能量。当政府、政策把以平等、自愿、协商、竞争、有偿等为核心特征的市场观念和市场机制作为指导,采取各种措施引人向善时,便是“引人向善的市场性手段”。当然,作为党和政府加强道德建设的手段,市场性手段并不一定是直接动用市场,更多的时候是指充分发挥市场理念、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市场性手段不同于其他引人向善途径且具备独特的优势。以往道德建设、引人向善的主要途径包括舆论宣传、价值倡导、榜样示范、法律法规、公共政策、行政手段等,其共同特点是通过创设约束力量或惩恶扬善的激励机制来规范社会成员行为,区别在于政府力量介入的程度不同以及强制力的差异:前三者属于“引导性的软约束”,政府虽然进行明确的引导,但采取善恶行动的最终决定权仍在社会成员那里;后三者属于“控制性的硬约束”,政府凭借其权威制定强制性规范,对遵守或违背这些规范的行为予以赏罚,社会成员须为自己的善恶选择承担后果。
应当承认,无论是软约束还是硬约束,均产生了扬善抑恶、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显著效果。但也不能忽视,这些手段在本质上都是以“强对弱”的方式来发挥作用的。政府使用舆论宣传、价值倡导、榜样示范等软约束手段,前提是其具备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否则,社会公众会对之置若罔闻,引导便无从说起;政府使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行政手段等硬约束手段,前提更是其具备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否则,社会公众对之肆意挑衅,规范也便束之高阁。当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于“强对弱”的引导方式正在逐渐失去其作用条件,无论是引导性的软约束还是控制性的硬约束,都面临一定的困境。在多元化、多中心、网络化的后现代社会,政府的话语方式不再像原来那样具有绝对优势性的号召力,相反,民间的声音尤其是网络民意日益强势;在政府公信力式微、公民权利意识膨胀的今天,采用硬约束方式往往也适得其反。
市场性手段与之不同,它试图在主客体之间地位平等的情境下,通过物质利益的调节作用,遵循平等协商、公平竞争、自由选择、自愿交易、互利双赢的原则,增加恶行成本并降低其收益,降低补偿善行成本而提升其收益,最终使社会成员形成共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人与人之间相互关心、相互服务,每个人既是服务的主体,同时又是服务的客体。与传统手段相比,这是一种更符合现实逻辑的手段,更容易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更容易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②
政府是利用市场性手段引人向善的主体。政府是加强道德建设、引导人心向善的主体。每个人的天性并无善恶之分,其价值取向和行为倾向主要是后天社会学习的结果,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其中,现有的公共生活规则会对个体形成强烈的示范作用,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将之作为判断标准和行动准则,并调节自身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以使其符合规则,进而保证自身利益的实现。如此看来,公共生活的规则本身就充当着引导社会成员人心善恶的关键因素。制定和维系规则,显然是而且只能是政府的责任所在。政府不能任由公共生活规则被少数人肆意破坏并产生不良示范效应,不能任由社会道德水平在不同时期上下波动,不能对潜规则盛行束手无策,而应该通过主动作为和积极干预,创设与维护良好的社会规则,引导人心向善。
市场性手段应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引人向善的主要工具。政府固然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引人向善,但市场性手段更符合当今时代精神和现实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市场性手段并不等于市场本身,政府以市场性手段引人向善,并不意味着必须依托于实际的某个市场领域或通过具体的市场行为来实现。所谓市场性手段,更多的是运用包括平等对话、自愿协商、公平竞争、物有所值、诚实守信等在内的市场观念和市场机制,鼓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性互动社会氛围,避免社会成员陷入你死我活的现实逻辑,避免对其进行舍己为人的空洞说教。
公共政策是政府利用市场性手段引人向善的主要载体。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公共生活创设的权威性规则,是“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③。公共政策的公共性、权威性、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属性,使其拥有影响社会成员价值偏好和行为选择的资质,为发挥引人向善作用奠定了内因基础。公共政策的规范引导功能与引人向善的功能,一旦形成,便向社会成员提供了一种权威性规范,并以其强制性来保证社会成员以此作为行动指南。一般而言,公共政策所蕴含的共识集中体现了社会对善的辨别、理解和界定,故其规范引导功能的结果便是引人向善;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对整个社会价值作权威性分配”④,该本质强化了社会成员的规范意识,他们为了获得所需要的资源,倾向于在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时与现行政策规定保持一致。公共政策的本质直指利益分配问题,而利益分配则强烈地影响到社会成员向善的行为选择。